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所谓裁判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强调判决内容上的强制性效力,一旦判决确定,无论是否存在误判,当事人均要受到判决的拘束,非经法定程序将判决予以废除,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也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矛盾或抵触的判断。既判力是保证司法权威、确保纠纷解决之终局性的必要效力。一旦终局裁判生效,既有之社会冲突必须停止,人们在既判力的约束下,根据终局判决之内容重新建构社会关系,展开社会交往。

既判力所遮断之事项,当事人不得再行争执和诉讼,法院也不得再行审判或作出相反之判断,而未为既判力所遮断之事项,则恰恰相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判力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其遮断范围如何确定,从而确定各诉讼是否构成同一案件。而这一问题恰恰直接与诉讼标的问题相关,其解答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采用何种诉讼标的理论来对不同之诉进行区分。可以说裁判的既判力问题,尤其是既判力之遮断范围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便是诉讼标的问题的直接延伸。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一般从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这三个维度出发探讨既判力之范围。本书采纳此一通行做法,从这三个维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裁判的既判力范围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