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成立要件

诉权主体之所以享有诉权,必须符合诉讼目的之要求,体现出制度设置与运行的根本目的论追求。因此,根据前文所述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制度目的,我们认为,可以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诉权理论概括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在此种诉权概念下,诉权主体的成立要件便能够得到确定,从而为个案中判断具体个体能否行使诉权、启动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操作指引。

具体诉权说通过诉权要件的讨论,首次明确了诉权论的具体内容,使得诉权论从抽象的理论界定走向司法实务,为在个案中确定何人享有诉权并进而可以向法院请求利己判决提供了明晰的操作标准。可以说这是具体诉权说对于民事诉讼理论的最大贡献。本书借鉴具体诉权说对于诉权之内容进行的阶段性划分,将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基本内容划分为诉权资格授予、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三部分。

具体而言,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之资格根据法律的预先规定而授予特定类型的主体;被预先授予诉权资格之主体在个案之中经过法院审查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要件,确认诉权成立,享有诉权的适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通过诉权的行使而为法院推进政策、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信息渠道;环境公益诉权之权能仅在于成功启动诉讼,要求法院就相关环境损害案件中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裁判,无论胜诉与否,此诉权皆已经得到实现。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诉权主体的成立要件可以从诉权资格的授予、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三个方面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