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主张与证据的提出
传统民事私益诉讼中,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原则。虽然理论上它被认为具有鼓励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而积极进行事实主张与证据收集的技术上合理性而能够更充分地发现真相,但总体上来说,在辩论主义之下,真相的发现并不能当然地超越当事人的私权自主,无论如何法官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上必须受到当事人诉权的严格限制。
(一)法官可依职权排除辩论主义的适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切实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尽可能地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辩论原则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而排斥对案件事实的绝对探知,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不符。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允许法官依职权介入,从而突破辩论主义的约束,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积极对话的样态,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资料,而法官则基于陈述真实性之要求,随时对当事人可能偏离真实的诉讼行为进行纠正。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不受严守中立之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限制,凡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所需要的证据,法官认为有必要主动调查的,都应当调查收集,并且可以依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来对事实作出认定,不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
(二)法官得依职权调查证据
为了更充分地达致对案件真实的发现,法院除可以随时限制、排除辩论主义之作用外,还被赋予了调查证据,进行事实探知的主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此处赋予法官调查证据的主动作为,突破的是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以补充原告在公共利益保护上可能存在的能力不足,确保在相关争点上原被告双方能够在攻防实质平等、信息充分披露与阐明的基础上进行论辩,从而对公共利益进行更充分之保护。
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中常常被直接纳入环境侵权责任要件的判断之中[59],因此法官的证据调查应当围绕原告之诉讼请求之事实上攻防而展开,不应扩展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所需要之事实上攻防资料,以追求对于环境公益是否受损之整体自然事实的完整认知。
例如原告在起诉时仅主张排除危险妨害,法官证据之调查也应当局限于危险妨害是否存在,而不应当扩张至调查是否存在需要被救济的现实损害。如果法官获得相关资料,则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9条之规定,即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时,向原告释明而促使其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法官之释明的,法官不应当以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理由,在本案中直接扩张原告之诉讼请求,将之纳入审理与裁判,以避免模糊本案审理之焦点,对被告形成不正当的突袭并造成相关事实的查明缺乏原被告双方之充分意见与论辩而缺乏可信性基础。
我们认为,如果法官获得了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原告之诉请不能完整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又未能运用释明之手段在审前通过诉讼请求的变更或增加而将之纳入本案审理的,法院应当通过本案外的途径予以解决。比如向环保行政机关通报相关信息、向其他环保社会团体披露相关资料等,以确保在本案中未能加以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在本案之外的行政程序或另案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换言之,我们认为,虽然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上,法官具有相当的“职权性”色彩,但是此种职权性仍必须服从于诉审商谈主义之下对于正当判决之追求,而不能超越必要界限,以致破坏诉审各方以交往行为参与商谈、寻找共识的过程。因此,法官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的限制,以及法官主动调查证据等职权行为都应当进行及时的理由阐明,从而避免策略性行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关于环境公益保护的事实性商谈上,侧重的是陈述的真实性。“我们所要追求的,是所发现的事实尽量接近真相,乃至与真相重合,此种对于真相的追求,是事实发现过程中商谈的基本目的。”[60]
此外,由于环境损害问题的高度技术性与专业性,事实的发现与认定无法脱离司法鉴定程序而存在,因此,我们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需要强调诉审商谈主义的陈述真实性侧面,法官与当事人追求事实真相的合作与商谈结构也应当体现于司法鉴定等具体技术性程序中。如前文所述,司法鉴定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变革,以遏制司法鉴定活动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或诉讼开始之前的单边进行主义,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或信息并及时进行程序和实体上无争议的鉴定。将司法鉴定活动提前至诉讼的早期阶段甚至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并以对审主义为原则,通过当事人双方、法官乃至鉴定人员的共同参与、辩论与协商,以确保信息与资料的及时充分获取并转化为基础坚实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而形成事实认定上的充分共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诉审商谈主义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总结如下。
首先,我国传统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围绕私益展开,而且其制度建构依据的是比较法上的知识,而非对正当性裁判的追求。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围绕公共利益保护而展开,作为一种立法上的创新,缺乏比较法的借鉴,只能以追求正当性裁判作为制度建构的基本导引。而追求正当性裁判正是诉审商谈主义的核心要义,因此我们借用诉审商谈主义的理念,来探讨如何完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
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政策实施型与事实出发型的诉讼类型,强调通过程序本身的运作在个案中不断生产出在实体上确保环境公共利益与行政政策目标的裁判,而诉审商谈主义追求诉权与审判权在商谈理性的指导下,通过信息的充分输入、各方意见的充分论辩与交换而达成共识,以共识来证成个案判决的正当性,它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具有亲和性。
最后,在宏观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体现出诉审商谈主义之平等、自由、理性与自治的程序品格,以确保诉权与审判权能够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环境公益的保护而进行理性的论辩、商谈,从而最终寻找到有关公益保护的共识。而在具体的程序互动上,则根据具体问题之不同,对于程序之商谈理性具有不同侧面的强调,比如在事实发现上强调陈述的真实性,在诉讼调查的范围与限度上则强调表达的真诚性,在程序进展的控制权上强调言说的规范性与表达的真诚性等。
【注释】
[1]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2]同上书,第35~38页。
[3]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4]赵钢、刘学在:《从法律文化背景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5]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6]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7]根据肖建国教授的观点,大陆法系在处分权主义之外仍保留相当的职权调查主义,比如对于案件审理与判决所必需的诉讼要件,属于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但因为处分权主义的次要意义,并不影响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区分。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8]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9]同上书,第120页。
[10]参见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48页。
[11]同上书,第48~52页。
[12]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13]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作用的分担》,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14]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15]同上。
[16]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17]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18]同上。
[19]同上。
[20]同上。
[21]参见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2]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23]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24]参见王惠民:《理想类型及其变革意义》,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5][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6]参见胡玉鸿:《韦伯的理想类型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27]程启军、徐伟:《在社会事实与理想类型的连续体之中的平衡》,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28][美]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29]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30]参见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9~93页。
[31]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页。
[32]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1~32页。
[33]参见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118页。
[34]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刘少杰:《国外社会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6~190页。
[35]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页。
[36]同上。
[37]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页。
[38]同上书,第210~212页。
[39]同上书,第195页。
[40]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214页。
[41]同上书,第200~202页。
[42]参见[美]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226页。
[43]同上书,第228页。
[44][美]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45]同上书,第230页。
[46]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页。
[47][美]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48]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49]参见本书第三章对诉权主体之讨论。
[50]参见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51]参见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3~205页。
[52]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4页。
[53]参见[美]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3页。
[54]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90页。
[55]孙光:《船舶污染海洋损害司法鉴定研究》,载《环境保护》2011年第1期。
[56]参见李嗣新等:《在新建水库食物网中生物累积与风险评价研究进展》,载《生态学报》第36卷第5期。
[57]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58]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
[59]本书第五章对于环境侵权责任要件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有详细的讨论。
[60]段厚省:《诉审商谈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