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研究思路
本书的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为逻辑起点而展开,通过环境公益保护之目的来说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何以如此设置、具有何种制度机能与诉讼类型特点,然后再以目的论下通过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机能、特点的探索所形成的理论视角,依次考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诉讼构造问题、诉讼标的问题、既判力问题等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问题。通过这几个理论与基本制度上的探讨来回答:由谁享有诉权而启动诉讼、诉权和审判权在诉讼中如何互动并推动诉讼从启动到终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对象为何、前诉将在何种范围内遮断后诉的提起。由此构成一个以诉讼目的为理论主干、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前后一贯的系统。
将本书研究思路简要图示如下:
【注释】
[1]不仅如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还进一步带来了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间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之界分等一系列问题。
[2]吕忠梅等:《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调查与制度重构》,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0页。
[3]参见傅剑清:《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2~55页。
[4]参见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5]参见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6]参见蔡守秋:《论公共共有物的法律保护》,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
[7]参见杜建勋:《环境利益分配法理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190~192页、第228~230页。
[8]参见李冰强:《公共信托理论批判》,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8页;陈亮:《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194页。
[9]参见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丁宝同:《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10]参见廖柏明:《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载《法学》2011年第6期;龚学德:《论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弊端》,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11]行政机关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试点而部分地获得了公益诉讼之诉权,但是其诉权如何理解、相关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能否被认定为公益诉讼则尚需明确。
[12]参见杨朝霞:《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与起诉顺位》,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宋宗宇、郭金虎:《扩张与限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13]参见巩固:《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5期;孔祥稳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调研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4]参见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15]参见张忠民:《一元到多元:生态诉讼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7页。
[16]参见吴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