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丢失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2026年01月15日
18.商业零售
企业存货丢失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存货经过盘点,存在丢失的情况,该部分丢失的存货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存货丢失属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