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由分界口车站接入或交出的重车,由接车方货运工作人员核对现车无误后根据交车方提供的货物运单进行制票。
(2)双方提供的货物运单应由双方盖章确认。
(3)分界口车站间以电话、传真及人工方式相互传输预确报。
(4)货票管理系统未配套之前,过渡办法为通过纸质票据等信息通过传真、网络传输至黄骅南站;反之,由黄骅南站采用网络传输至黄大铁路相关站点货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