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
【本章说明】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活动开始,因此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具体的机关受理,以及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享有管辖权,即成为立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章共十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专门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条文解读
[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所谓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 应用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③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④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检察院管辖。(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个案,而且是公安机关不便立案侦查,由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的个别案件。
3.立案管辖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以案说法3】吴某系某乡党委副书记,在选举乡长的过程中,吴某请韦某、覃某等吃饭,“策划”选本人当乡长,并拿出1000元做活动经费。后吴某这一行为被揭发,涉嫌破坏乡长选举。由于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实施规定》)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刑诉解释》第1条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条文解读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本条至第23条都是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中本条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动。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4】中国公民甲的一个亲戚M系美籍华人,M到中国后,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得赃40000元。本案应由下列哪一个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三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删去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2条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https://www.daowen.com)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可能因为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条文解读
[变更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是指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更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是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但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犯多、地区广,或者案件影响重大,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3-16条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规定,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 应用
4.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至第11条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案说法5】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2011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2-11条;《刑诉实施规定》2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些工作,了解案情,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及时结案。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是主要犯罪地,如果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可以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对于财产性犯罪,犯罪地即包括犯罪实施地,也包括取得财产所在地。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7、21条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条文解读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通常适用于管辖权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旨在防止和解决因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相互推诿的问题,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对管辖发生争办或互相推诿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宜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按法律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8-20条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另行规定,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另行由法律规定,也包括在法律没有规定前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