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起公诉
【本章说明】公诉是发动刑事审判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控诉。本章共十一条,涉及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公诉案件的审查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条文解读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条文解读
本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规定了五项审查内容。第1项中“犯罪事实、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情形和后果。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因果关系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刑法对罪名的认定,它直接反映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内容。
第2项中“有无遗漏罪行”是指有没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无漏罪。“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3项中“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以及具有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4项中“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由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对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限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168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96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第2款是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主要是指根据本法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由其同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情形。接受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按照第1款的规定计算办案期限,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4款。第1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以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这里所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不是补充侦查,这里的规定是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但尚有个别证据需要补充,而又不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这些个别的证据材料。本款还规定,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系统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根据本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应当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本款进一步明确了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收集可能不合法时的具体处理方法,即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第2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有两条途径解决,一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指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性侦查;“可以自行侦查”是指案件只是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而自己又有能力侦查的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
第3款是关于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以及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的期间从侦查机关接到补充侦查的案件第二日起计算。本款同时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掌握补充侦查的案件,不得滥用补充侦查,随意延长办案期限。
第4款是关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原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作的修改,明确了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法律后果。按照原规定,经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处理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该案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两种情况根据原来的规定都只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强了处理上的确定性,对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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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否受两次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24.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25.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6.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44】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200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6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该公安机关应当在2010年7月11日前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条文解读
[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包括三大类:(1)法定不起诉,即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3)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以案说法45】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143条的规定,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案件不包括在内。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二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这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不符合本法关于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作为一种制约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三是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如果不被作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其中“意见不被接受”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意见没有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是指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复议、复核时,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二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出改变不起诉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以案说法46】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五层意思: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是指由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案件。“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有利于被害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这是指被害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3.“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指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仍认为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对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也可以选择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述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以使审判顺利进行。这样规定,是考虑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已由被害人、证人向侦查机关提供或已被侦查机关收集,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再向法院举证比较困难。由人民检察院将这些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有利于案件的被害人举证,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界限。对于公诉案件,首先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侦查、不起诉时,被害人才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而不是所有公诉案件都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47】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而被依法逮捕。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乙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诉讼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害人乙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被害人可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二是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经过申诉的过程。
关联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被不起诉人以上述理由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48】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如果甲认为无罪,对A地基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A地基层检察院申诉。A地基层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甲,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但是如果甲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