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
【本章说明】本章共四条,主要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等。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和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本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第2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以案说法29】赵某,男,30岁;钱某,女,25岁。某日,赵某趁钱某丈夫不在家之际,在钱某的住所内将其强奸。钱某羞愧至极,便服毒药自杀。因其丈夫回家发现后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至痊愈之日,共花去医疗、交通、工资等费用约5万元。之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捉拿归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本案不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被害人钱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钱某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是“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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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第138-151条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其例外的规定。依据本条,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立法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初衷在于将由同一行为所产生之民事赔偿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合并审判,可以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裁判权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因而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时审判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但由于刑事审判有时间限制,如果一并审判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则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民事部分。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59-1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