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2026年02月21日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条文解读(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所说的“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公安机关等执行刑罚的机关。第2款是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和《监狱法》第30条、第32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或不应当减刑、假释的依据或意见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