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审判组织
【本章说明】审判组织是审判活动的司法主体,审判组成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密切相关。本章共三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以及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条文解读
[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49】张某和李某在某县各经营一处棋牌室,平时二人互相拆台,积怨很深。某日,张某开车途经公共过道,发现李某将公共过道堵住。张某遂找到李某的棋牌室,与李争吵,李某扬言要将张某弄死。张某便回到家中拎一汽油桶再次冲到李某的棋牌室内,关上棋牌室的门,将汽油向李的棋牌室门口、炉边等处泼洒,当即酿成火灾。张某涉嫌放火罪一案由市中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该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178条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条文解读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1)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3)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