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 条文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案件”是指:(1)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2)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4)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该规定处理。“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定的作出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1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应当如何作出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作出以下裁定:一是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刑法规定追缴的,应当作出予以没收的裁定。但是,其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裁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程序性裁定包括不受理案件、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裁定;实体性裁定包括驳回上诉、抗诉、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其他涉及实体方面内容的裁定。本款所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都属于实体性裁定。二是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裁定驳回申请的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条第2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裁定等,也可以提出抗诉。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程序的终止 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1款是关于终止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本法第15条规定了有关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本款是除本法第15条规定之外法律又规定的一种终止审理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被抓获”,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

本条第2款是没收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根据本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本款所说的“确有错误”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本章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作出的予以没收的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返还”,是指对不该没收的财产及时退回有关利害关系人;“赔偿”,是指错误没收给有关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财产已经损毁或者不存在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