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根据本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可能遇到干涉、阻挠、妨碍判决的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有利于保证没收财产判决的顺利进行。(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刑诉解释》第438-4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