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毒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现实中基层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主要集中在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