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