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案例10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A市B区女子杨某因为吸食毒品,且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B区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就在公安机关准备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时候,发现杨某已经怀孕3个月了,遂取消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而仍然决定让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建议由当地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讲堂

该区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本来是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但是在公安机关准备对其作出强制隔离决定的时候发现杨某系怀孕妇女,于是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杨某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对其进行社区戒毒,并由B区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所以该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