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情节,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