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 戒毒人员在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周强是一名曾经吸毒现在成功戒毒的青年男性。27岁的他历经艰辛,当初被贩毒人员诱骗走上吸毒的道路,把自己打工积攒的积蓄都花光了。后来他两次被送到戒毒所戒毒,终于彻底摆脱了毒瘾。可戒毒成功的他仍旧摆脱不了因过去吸毒所产生的自卑情绪,总觉得在大街上走的时候会被人指指点点。他因此不愿意出门,整天闷在家里。周强的父母和他的姐姐给了他很大的关怀,他们认为他应该鼓起勇气,出去找份新工作,通过努力工作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可是周强怕工作单位听说他是戒毒人员会不愿意接纳他,周强的姐姐对他说现在国家法律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让他放心。请问周强姐姐的说法对吗?
法律讲堂
一直以来,社会上一部分人存在对戒毒人员的歧视,有关单位不愿意接收戒毒人员,这不利于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也不利于对戒毒人员形成心理支持,容易使他们自暴自弃,对他们自身及社会都可能产生危害。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而且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有些单位及个人歧视戒毒人员的行为,《禁毒法》规定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所应当承担的相关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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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