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案例12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戒毒人员刘某(女)进入甲市乙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按照其自身的身体情况及吸毒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了分班,以方便进行不同的身体康复训练。刘某被分到了A班,该班均为女性戒毒人员,戒毒所给她们安排的训练为健身操以及瑜伽,这些训练都有工作人员陪同,以免发生意外。戒毒所还对每个戒毒人员配备了心理咨询师,对她们进行心理指导。在戒毒人员闲暇的时候,会进行一些劳动,戒毒所根据工作量发给她们劳动报酬。本案中强制戒毒所的做法是否符合《禁毒法》规定?

法律讲堂

本案中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做法符合《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刘某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戒毒所根据其身体情况、吸毒严重程度对其分班,并给她们提供健身操等训练以及心理咨询,从生理、心理及身体康复等各个方面对戒毒人员以关怀和帮助。在戒毒人员劳动的时候,戒毒所还给其发放劳动报酬,是符合“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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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