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对针对公司的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6 股东能否对针对 公司的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秀梅诉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4625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秀梅

被告(被上诉人):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蒲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1日,张清贵与京蒲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调解书,确认张清贵与京蒲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京蒲公司给付张清贵290万元。黄秀梅系京蒲公司股东,认为张清贵虚构对京蒲公司的巨额债权,(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调解书内容错误并严重损害了京蒲公司股东黄秀梅的合法民事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调解书。

张清贵称,黄秀梅指控张清贵伪造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黄秀梅假借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推卸股东责任,对抗债权人债权,于法无据。

京蒲公司称,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黄秀梅不具有本案一审原告的资格。

【案件焦点】

作为京蒲公司股东的黄秀梅是否能够针对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的(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秀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条件并不具备,在原审程序中,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为解决彼此争议而进入法院诉讼,京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已经代表京蒲公司发表了意见,黄秀梅作为公司股东并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法院此时也无须追加其作为第三人;京蒲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自行处分其权益,黄秀梅主张京蒲公司与张清贵达成调解的行为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黄秀梅的起诉。

黄秀梅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原诉讼[即(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系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基于债务承担行为所发生的法律纠纷。黄秀梅非债务承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该债务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实体上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黄秀梅在(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中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仅依据京蒲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能证明(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黄秀梅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黄秀梅也并非原诉讼[即(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人。本案亦没有证据表明(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黄秀梅的股权权益,关于黄秀梅主张本案一审的庭审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一审庭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黄秀梅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从立法条文表述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属于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条件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各项规定,对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准确把握。

本案中黄秀梅作为京蒲公司股东能否针对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的(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看黄秀梅在调解案件中是否具备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黄秀梅既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亦非债务承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该债务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实体上独立的请求权。另外,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京蒲公司承担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并不必然导致黄秀梅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秀梅法律上并不受调解书的不利影响。黄秀梅作为股东与京蒲公司系公司内部治理法律关系,黄秀梅对京蒲公司基于债务承担担负的付款义务存有异议,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股东代表诉讼等形式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等方式寻求解决,不可刺穿内部法律关系对京蒲公司与张清贵的外部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黄秀梅亦非(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无独立请求权人。综上所述,黄秀梅不具备提起本案的原告资格。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程序的启动当然应谨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第三人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学理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亟须厘清的问题。本案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进行解构,借助案件事实对股东能否针对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回答,希望对阐明和明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所裨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伍涛 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