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姬盘小考
王沛[1]
2007年,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对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进行发掘,获取很多霸国青铜器,其中2002号墓出土的霸姬盘与已公布的鸟形盉铭文内容相关,是重要的西周诉讼资料。这批资料的涉及面很广,难点、疑点甚多,笔者仅就其中个别问题陈述自己的陋见。这里先将两器铭文录之于下。
霸姬盘铭文: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以公命用簋朕僕驭臣妾自气,不余气。公曰:余不女命曰
霸姬?气誓曰:余某弗
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
霸姬,襄余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对公命,用乍(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
鸟形盉铭文:
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余自無,则鞭身、笰传出。报氒誓曰:余即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辞,出弃。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其万年用。
以下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铭文中的问题加以讨论。
一、两篇铭文的关系
霸姬盘和鸟形盉为同批铸造的一套铜器,其铭文所叙述为同一件事。霸姬盘铭文铸于盘内底部,盘底面积较大,直径超过20厘米,可用10行153字的篇幅充分铺陈文意。而鸟形盉铭文铸造鸟背盖内,盖内面积狭小,最大直径不到10厘米,8行52字的铭文铸于其上已显得十分拥挤,所以内容只能节录盘铭。鸟形盉铭文删去了事件的背景,只留下两则精简版的誓言。也正因如此,精简版本之辞句乃是誓言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使我们在审读更为详细的盘铭时得以抓住重点,避免被某些生僻的枝节语句所左右。
霸姬盘铭中“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是金文中非常典型的“A以B讼于C”的讼诉格式,此固定格式中,A为原告,B为被告,C是审判官。《礼记·祭统》中说“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涉及诉讼的铭文,都是胜利者的记录,而不可能是败诉者自叙其丑。故盘、盉铭应为原告,也即胜诉者霸姬所作,不会是败诉者气所作。尽管鸟形盉中没有出现霸姬之名,但因其为霸姬所作,其正式名称仍应是“霸盉”,而非“气盉”。
二、作器的背景
铭文说八月戊申这天,霸姬到穆公那里起诉了气。有学者认为霸姬是2002号墓墓主的夫人,而墓主为霸国国君霸伯的弟弟霸仲;[2]也有学者认为霸姬是国君霸伯的妻子——霸仲墓南侧不远的1017号墓,就是霸仲之兄霸伯的墓地。[3]第一种观点的疑点很多。本器出土于霸仲的墓地,说明案件发生在霸仲去世之前。霸仲为何不自己提起诉讼,而让其妻提起诉讼,这令人费解。第二种观点的可能性更大,但霸姬是哪代霸伯的妻子,还有必要再做讨论。笔者认为,霸姬当是2002号墓主霸仲与1017号墓主霸伯的母亲,案件发生于霸姬的丈夫,也就是1017号墓主之上代霸伯去世之后,而其子尚幼之时。霸姬作器的原因要放在两周女性作器的背景下来理解。
霸姬盘为记录诉讼而铸铭,这在女性作器中是比较罕见的。两周金文中的女性作器,其铭文内容多为自己的名字,至多加上祝福语,或说明作器是为了祭祀自己的父母、丈夫,仅此而已,为纪念重要事件而作器的情形并不多,而这些“纪念性”铜器铸造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受高级女性贵族的赏赐而作器纪念,其赏赐与作器皆具常规性。具体又可分为:
1.周王后妃赐财物与女官,女官作器纪念。如保侃母壶(集成9646),铭文说“王姒易保侃母贝,扬姒休,作宝壶”。与之类似的铜器还有保侃母簋盖(集成3743)、保
母器(集成10580),作器者皆为女保。
2.周王后妃赐财物与贵族妻子,后者作器纪念。如公姞鬲(集成3035)、尹姞鬲(集成3039)、季姬尊(新收364)。其中尹姞鬲提到穆公,下文还会述及;而季姬则是王后的女儿。
(二)女性因特殊原因参与政治活动,为此作器纪念,其原因具有特殊性,具有代表性的铜器有三件:
1.胡应姬鼎。胡应姬是嫁入胡国的应国姬性女子。铭文说昭王伐楚的时候,胡应姬觐见了昭王,昭王赐给她贝与玄布,她制作了纪念自己先夫“嫡君公叔乙”的这件鼎。做器背景有二:昭王南征与其夫去世。胡应姬独自觐见周王,或因其夫公叔乙死于南征,周王为此特加慰问褒奖。[4]
2.晋姜鼎(集成2826)。晋姜鼎铭开篇即言作器者的丈夫文侯已去世。丈夫去世后,晋姜不暇荒宁,辅弼新君,做出种种丰功伟绩,所以制作铜器加以纪念。铭文特别强调晋姜“乍(作)疐为亟(极)”。疐通袛,是根底的意思;[5]为亟(极),则是为准则的意思,这体现出晋姜在制度创制方面的巨大权力。
3.霸姬盘,即本器。霸姬盘并没有提及霸姬的丈夫,但从前面两器的制作背景来看,霸姬夫亡子幼,必须亲自打理内政外交的可能性最大。其夫亡故,遇有此类重大纠纷,自己以宗妇身份向穆公提起诉讼,胜诉后作器纪念,这样解读似乎较合情理。本器传与其子霸仲,后来埋葬于霸仲墓中。[6]
霸姬作器之原因明显有异于前述第一种常规情形,而属于第二种特殊情形,如此可以较好地解释霸姬盘的出土信息。此外,铭文中审判官穆公的身份,也是我们推定霸姬生活年代的重要依据。
三、霸姬与穆公的时代
霸姬盘中提及的穆公应为西周铜器中经常出现的王朝重臣穆公。我们从相关铜器中可知:
(一)穆公生活在昭、穆王时期。盠尊(集成6013)铭文说周王在太庙册命盠时,穆公担任右者。据逨盘(新收757)铭文可知,盠曾在昭、穆时供职于王朝,穆公生活的时代也大致如此。[7]
(二)穆公为井氏家族的宗子。如西周晚期铜器禹鼎(集成2833)的器主说自己受命“政于井邦”,而自己的祖先便是“丕显桓桓皇祖穆公”。
(三)穆公是井氏分支井叔一系的祖先。如张家坡出土的西周中期铜器井叔钟铭文便说“井叔叔采作朕文祖穆公大钟”。
我们以往见到的井叔铜器大多是铸造于西周中期,[8]距离穆公生活的时代较远,说明穆公之后不久井叔一支就已分出。而1017号墓霸伯山簋中正出现井叔蔑历霸伯的文字:
隹十又一月,井叔来
盐,蔑霸伯历,事(使)伐用帱二百,丹二量,虎皮二,霸伯拜稽首,对扬井叔休,用作宝山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
据发掘报告分析,1017号墓年代在西周中期偏早,接近穆公生活的年代。而上述铭文中的井叔,应当就是第一代井叔。前文论证霸姬当是1017号墓主霸伯尚的母亲,这与霸伯山簋铭文背景正好呼应:穆公时,1017号墓主霸伯尚还年幼,遇到纠纷,则由其母霸姬亲自赴穆公处打官司;而到穆公之子井叔理政的时代,霸伯尚已经成年,出现在接受井叔嘉奖的场合。换句话说,霸姬与穆公同时代;霸伯尚与井叔同时代。[9]张长寿先生在论述张家坡井叔铜器时,曾绘有如下世系:
……文祖穆公——□□——井叔采……(https://www.daowen.com)
(缩略图)
而据大河口资料推测,文祖穆公与井叔采之间的所缺之第一代井叔,正是霸伯山簋中的井叔。
井叔家族与霸国关系密切。霸伯山簋铭文说井叔来祈求盐业丰产,并嘉奖霸伯;曶鼎铭文说“井叔在异为□”,处理诉讼的事件,异即翼,其地当在今日翼城附近。霸国附近的晋南地区盛产食盐,以上资料表明井叔家族对霸国及临近的晋南地区事务拥有一定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应该自穆公时代就开始了,继而为井叔家族所延续。
霸姬之所以向穆公告状,是因为“以公命用簋朕仆驭臣妾,不余气”,这句话大致是说霸姬与气之间因仆驭臣妾问题产生了纠纷,而霸姬乃是受穆公之命而主张其权力的。[10]气的身份难以确定,从上下文分析,似乎他是王朝派出驻扎在霸国,而地位不太高的某贵族。穆公审理此案,或因他对霸姬与气仆驭臣妾事务同时享有管辖之权。
需要注意的是,师
簋盖铭文(集成4284)中有位担任司马的井伯,叫
,其身份为井氏家族的宗子,
大致生活在穆王、恭王世,有学者怀疑
就是穆公的私名。[11]而2006年3月《中国历史文物》公布了一件穆王时的铜器
簋,器主也是
,其铭文讲述周王册令
之史实。周王说:
更乃且(祖)服,作冢司马,女(汝)乃谏讯有粦,取
十寽。
由此可知,
既任司马之职,掌握军权;又有审判之权,可以“谏讯有粦”。无疑,
的角色和霸姬簋铭文中那位调令仆驭臣妾、又担任审判官的穆公非常吻合。[12]
簋铭文中的“更乃祖服”表明,这种权力来自
的家族,也即井氏家族之世袭。无论
是不是穆公,这件铜器都可用以了解穆公所属之井氏家族的职务背景。
四、铭文中的誓言
在铭文中,被告气发出的四则誓言,这四则誓言分为两组,我们简称为A组、B组誓辞。两组誓辞各以“气则誓”结尾:
A组:
A-1.气誓曰:余某弗
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
A-2.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
霸姬,襄余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
B组:
B-1.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
B-2.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
这两组中誓辞中,A组是最初做出的誓辞,但后来誓辞发生了改变,代之以B组誓辞。B组誓辞被称之为“曾厥誓”,“曾”即“增”,指增加了刑罚的等级:惩罚力度由原来的鞭五百、罚五百寽增至鞭身和流放,B组誓辞是最终的誓辞。鸟形盉铸铭于盖,盖面狭小,所以简略地节录了B组誓辞,而略去了之前的A组誓辞。鸟形盉铭文虽然简略,却是整个事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如霸姬盘誓词中有“用
霸姬”一语,“
”字难懂,全句难解。不过鸟形盉在记录誓辞时省略了这句话,表明这句话并非特别关键,即便没有这句话,我们依旧可以大体把握誓辞含义。
两组誓辞都由“誓曰”和“报厥誓曰”两部分组成。二者的区别在于:“誓曰”的核心是“爯公命”;“报厥誓曰”的核心是“改朕辞”。“报”的含义是指对前誓的回报、回应。“誓曰”之内容是针对违背公命行为的制裁;“报氒誓”之内容是对改动“誓曰”文辞的制裁——倘敢更改“誓曰”中的文辞,也要受到惩罚。擅自改变誓言的行为见于
匜(集成10285)。
匜铭文中的被告牧牛就有“
先誓”的行为,
即代字,“代先誓”就是改变了以前的誓言,牧牛因此受到惩罚。牧牛随后在法庭上不但保证自己要“御誓”(遵守誓言),还要“从辞从誓”。西周时代对“从辞”的重视及对“改辞”的防范,由此可见一斑。关于“报誓”的问题,笔者曾经写过论文考证。[13]只是当时未见到霸姬盘,所以对鸟形盉铭文的总体理解出现了偏差。不过关于“誓”与“报誓”的关系,笔者依旧持有原先的见解。

霸姬盘、鸟形盉及其铭文[14]
[1] 王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本文写作过程中,曾与陈昭容、郭永秉、胡嘉麟、邬勖等师友多次探讨,特此致谢。本文系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出金文、简牍所见周秦法制变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6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2] 裘锡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出土盘盉铭文解释》,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277。
[3] 谢尧亭:《倗、霸及其联姻的国族初探》,载陈光祖主编:《金玉交辉——商周考古、艺术与文化论文集》,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
[4] 李学勤先生认为“嫡君”“公叔乙”是两人,“嫡君”为胡应姬之夫的正夫人,公叔乙为胡应姬之子。参见李学勤:《胡应姬鼎试释》,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胡应姬鼎再释》,载《武汉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5] 参见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1—232页。
[6] 某人所作之铜器传与子孙,并出现在子孙的墓葬中是很常见的,参见李伯谦:《从晋侯墓地看西周公墓墓地制度的几个问题》,载《考古》1997年第11期。
[7] 甘肃庆城县博物馆藏的穆公簋盖(集成4191),其铭文中的穆公为私名,故不纳入考察范围。
[8] 张长寿:《论井叔铜器——1983—1986年沣西发掘资料之二》,载《文物》1990年第7期。
[9] 霸姬盘形制与守宫盘(集成10168)相似,而唐兰将守宫盘定为穆王时铜器,年代略早于出土霸姬盘的2002号墓,这与我们所确定的霸姬、穆公、井叔、霸伯尚、霸仲之年代次序是吻合的。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389页;发掘报告将2002号墓的年代定在穆、恭之际,参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载《考古学报》2008年第2期。
[10] 这句铭文的具体含义笔者将另文讨论。
[11] 杨亚长:《金文所见之益公、穆公与武公》,载《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6期;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12] 同为穆王时器的
簋(集成4266),器主
担任
师冢司马,官司“仆、射、士”,“讯小大有粦”其执掌背景可与
簋和霸姬盘参看。
[13] 王沛:《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14] 采自山西考古研究所等:《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载《考古学报》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