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沿线出土诸民族契约文书格式比较研究

丝路沿线出土诸民族契约文书 格式比较研究

韩树伟[1]

契约,是人们在劳动生产、经济交往中,根据双方的利益,进行交换后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既是订约双方对彼此诚信的体现,又是相互履行对方承诺的一种凭据。它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在古代中国,类似契约的“大约”“小约”便出现于《周礼·秋官·司约》中,“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2]。在丝绸之路沿线出土的契约文书中,除了汉文契约,还有吐蕃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于阗文契约、蒙古文契约、察合台契约等,这些契约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史,构成了中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过长期的发展,中国的契约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呈现出成熟、完善、多样化的特点。研究这些用不同文字书写的契约,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不同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发现各民族契约既表现出独自的特点,又与汉文等其他契约有共性,如同现在的民族关系一样,呈现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特点。拙文主要以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吐蕃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蒙古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为主,来探讨中国古代西北民族契约文书的格式,并通过比较不同契约的文书格式,来展现不同民族文化间的借鉴与传承关系。若有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契约文书概述

关于契约文书的格式,它们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论是何种契约文书,大致格式为:立契时间、契约内容(包括交易双方、交易物品、违约处罚等)、见证人、画押。但不同种类的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等),又有一些差异。比如买卖契约,附加有买卖物品的价格;借贷契约附加有偿还物品的期限;租赁契约附带有土地的四至、房屋的占地面积;等等。有些契约之间,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如汉文契约和西夏文契约是使用皇帝年号标注立契时间,回鹘文契约、吐蕃文契约是使用十二生肖纪年。而在另一些契约文书中,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如佉卢文契约在契首,首先要使用祝福语对国王或者州长赞美一番,然后再阐述具体事情。总之,每种契约的文书格式都有着丰富的内涵,下面就以具体案例来探析不同契约文书格式的情况。

首先,在契约文书的开头,大多为立契时间。稍有不同的是,有的契约是使用皇帝在位时期的年号,有的契约使用干支纪年,有的契约是十二生肖纪年。如佉卢文契约592号“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32年12月20日”[3],点明立契时间为夷都伽·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32年,并且在说明日期前附有常用的祝福语“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笈伐迦也就是安归伽,是汉晋时期可考证的鄯善第四个王,介于白毗耶、摩习犁之间,在位38年。如果按安归迦17年为公元284年计算的话,那么“夷都伽·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32年”为公元299年,即佉卢文契约592号的立契时间为299年。[4]这种格式在佉卢文契约中比较常见,它以当时王在位多少年来记录立契的时间,类似于汉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中的皇帝年号。例如,俄藏西夏文契约Инв.No.6377-16(1)“光定卯年三月六日立契约者梁十月狗”[5],光定就是西夏神宗嵬名遵顼仅有的年号,而西夏神宗在位共十三年(1211—1224年),由此可知这是一份西夏神宗光定卯年(1219年)的贷粮契约。在西夏文契约中,除了光定,还有天庆、乾定、天盛等年号,这都是判断文书年代的关键。

除了皇帝年号,还使用干支纪年。在敦煌石室出土的汉文契约中,立契时间有干支纪年,如P.3124号记载“甲午年八月十八日,邓善子欠少匹物,遂于邓上座面上借生绢一匹,长三丈八尺五寸”[6],沙知先生录校时,将甲午年标注为934年。在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汉文契约中,契首也有“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处便苅价麦一头六斗”[7]“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为无种子”[8]的时间表达方式,不过采用的是地支纪年。

另有一些契约是用十二生肖纪年,如法藏吐蕃文契约P.1094号:“鼠年冬十一月,论可足卜登(blon gtsug-brtan)与论绮力心热(blon khri-sum-bzher)、论悉诺心热(blon stag-sum-bzher)在宝门(pevu-mun?)召开瓜州军帐(kva-cu khrom)会议之时”[9],契约中的时间为鼠年。在回鹘文契约中,契首也是用十二生肖纪年,如一份买卖奴隶文书记载:“龙年八月二十六日。我阿体都统因需要通用钞,把我的一个名叫斌通的契丹(或汉族)男奴以九锭钞……卖给秀赛大师”[10],立契时间为龙年。在黑水城出土的一份蒙古语契约文书中,也使用十二生肖纪年,“猪儿年三月二十九日。我们申尕儿只,给这些乌密即兀束,温迪省忽里,鲁即赛斋,拽臼失吉,李省吉们五人开具收据”[11],立契时间为猪年。

以上这几种契约文书中,佉卢文契约的契首稍微特殊一些,我们通常看到,在立契时间前面还加有“此一有关……之文件,由……为保存。此系……之印”的文书主题语及有关封印的字样说明。其实这与佉卢文书的形制有关,这些字样往往书写于盖牍的正面。刘文锁先生指出:“书于上牍正面的这种文字说明显然是便于文件的分类入档,因为从实例看,判决书也采用了这种相同形制。”[12]至于契首的时间表达,佉卢文契约与其他文字书写的契约有相似性。需要说明的是,契约文书的时间表达方式并不单单只有以上这些,如有一份粟特文契约,它的立契时间比较特殊,既有佉卢文契首那样的赞美词,也有君王年号,又有封赠荣号,还有粟特历,汉译文为“岁在神圣的希利发高昌王延寿十六年。在中国说是猪年的五月二十七日,粟特语称为十二月”[13]。“希利发”是突厥为拉拢高昌王,封增的荣号。[14]此处的高昌王为麹文泰,延寿十六年为高昌王麹文泰十六年,也就是唐贞观十三年(639年)。[15]“猪年”即亥年,是“己亥岁”省去天干的结果。特殊的是,加了粟特历。[16]这是目前所见的契约中比较有趣的表达时间的文书,反映出丝绸之路上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也体现了粟特文契约的特色。

与君王年号相比,以十二生肖纪年的契约,在对文书的断代上显得难度大一些,即使是完整的契约,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联的契约做辅助,或者在契约内容上找不到突破口的话,是很难判定该契约的时间的。甚至是有年号的契约,因历史上有些皇帝的重复使用或者其他原因,也很难确定它属于哪个帝制时期的文书,因此,契首的立契时间显得格外重要,它是我们对文书进行断代的关键。

其次,契约的实质性内容。契约中写有契约主体或者双方当事人、标的物及交易方式、权利与义务、违约处罚等。在契约主体中,根据契约的性质,既出现有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又有多人以上的交易。交易时,明确写明交易的物品,如土地、房屋、粮食、牲畜,甚至是奴隶等,然后标明是买卖、借贷,或是租赁、雇佣、交换、领养等交易方式,根据不同的契约种类,又附加有价格、日期期限、土地的四至等不同的具体条件。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性,文中还强调契约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指出一旦反悔,即悔约后将受到双倍的惩罚等措施。从内容看大部分的契约都是倾向于保护强者一方的权益。[17]违约后的处罚力度,在不同的民族契约中是有差异的,有的契约仅需要违约者对对方进行双倍赔偿,而有的契约除了这一赔偿之外,还要向官府赔偿。

二、诸民族契约文书格式

为了更好地说明,下面根据契约使用的时间先后顺序,出示几例不同民族契约的文书格式,来做一比较。

1.佉卢文契约,主要出土于塔里木盆地南缘的尼雅(还有楼兰故城和安迪尔河流域),时间为公元三至四世纪,相当于汉晋时期。目前已经释读翻译的佉卢文书中,可以确认为书面契约者约为52件。从统计上看,这种书面形制的契约文书主要是用来书写、记录与法律以及政府事务有关的文件。[18]下面是一份佉卢文买卖人口契约,编号为592,文书的格式为:

此一有关妇人莱迷索阿之文件,由司书罗没索蹉保存。

此系cozbo剑支耶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32年12月20日,有一男人,名叫钵啰难托。彼愿将身高4 distis之女孩莱迷索阿一名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给价为价值30穆立之amklatsa骆驼一峰。钵啰难托收到该骆驼,另外又收到于阗kojava(粗地毯——中译注)1条,作为atga muli。双方如此达成协议。自今以后,罗没索蹉对该妇人莱迷索阿有所有权,可以打她,弄瞎她之眼睛,出卖,交换,抵押,为所欲为。此文件系当诸执政官之面所写。证人为cozbo剑支耶,vasu阿注尼耶,sothamgha鸠伐耶,舍利伐罗,鸠僧多,莱莫,ageta凯托,vasu伐毕迦,僧人达米啰及舍啰钵罗伐,ageta奥钵吉耶。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有异议,彼之反案在皇廷皆属无效。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长如生命。

apsu布色达耶断绳。[19]

如上所言,此契先是有关文书的主题语、封印的说明,即“妇人莱迷索阿之文件”,系“cozbo剑支耶之印”。这是与其他契约不同之处。关于立契时间前文已提及,在此不赘述。接着是双方当事人、标的物及交易方式,契中卖者名叫钵啰难托,买者为罗没索蹉,交易物为莱迷索阿,价值为“30穆立之amklatsa骆驼一峰”。莱迷索阿的特征为“身高4 distis”。卖者钵啰难托除了收到该骆驼外,还收到于阗“kojava”一条。于是双方达成协议。交易完成后,买者罗没索蹉有权对交易物莱迷索阿进行出卖、交换、抵押等行为,甚至打她、弄瞎她眼睛,为所欲为,从这些词眼可以看出交易完成后,买方有绝对的所有权。契中为防止一方反悔,便规定“彼之反案在皇廷皆属无效”“其权限长如生命”,可见契约的严肃性,表明一旦悔约,即使是在君王那里,契约仍是有效的,任何人都不能反悔。而且契约是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名当场写成,反映了官府参与民间交易的现象。

与汉晋时期中原地区的契约相比较,佉卢文契约既有对中原汉式契约的借鉴、吸取,又有自身的特点。乜小红女士通过对23件土地买卖契约和9件人口买卖契约进行分析后指出,佉卢文契约中的矩形“封检”形制源自汉代的“封检题署”形制,鄯善国与晋的臣属关系,自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有交流与互动。[20]当贵霜文化渗透到塔里木盆地时,佉卢文契约又呈现出一些特色,如契首对君王的修饰词“伟大”“胜利”“公正”等,马雍先生认为这是受贵霜王朝的影响[21],不过,在后来的一些契约中看到王号带有“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22]的字样,表现出佉卢文契约在面对外来文化时的无奈、开放与包容,这种情况或许是丝路沿线要塞出土文物中所体现出来的共性。与汉文契约不同,佉卢文契约则由官方插手民间交易,但后期官府干预减少;违约处罚除“一罚二”外,还受官府体罚,如Kh.571号契文中就提到,“将罚阉割之牲畜一头并责打七十大板”。再如,中原汉式契约通常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凭据,而佉卢文契约仅有一份,经密封、官员“断绳”后作为收据保存在“强者”手中。

2.在官府参与买卖契约中,粟特文契约较为特殊。1969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135号墓发现的《高昌延寿十六年(639年)买女奴契》弥补了学术界长期以来认为在高昌国时期没有经官府许可发给的奴隶买卖文券的认识,从契约格式及内容看,这份粟特文契约既与同时期的汉文契有相似性,又有明显的不同。需要辨别的是,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买奴契券”是指私人之间买卖奴隶时订立的契约,而“买奴市券”则是交易完成后经官府认可后发给的公验。在十六国至高昌国时期的汉文买卖奴隶契约中,出现有私人交易的买卖券,而由官府钤印的文契并未发现。截至这份出土于阿斯塔纳135号墓的粟特文契约被发现,才得知高昌国时期官府对民间奴隶买卖进行干预。下面将这份粟特文买奴券转摘如下:

岁在神圣的希利发高昌王延寿十六年、在中国说是猪年五月廿七日,粟特历十二月。

在高昌市场众人面前,张姓’wt’的儿子沙门y’nsy’n用波斯铸纯度很高的银钱一百二十文,向tws’kk的儿子wxwswβyrt,买了cwy’kk姓的女人在突厥生的康国的女奴隶,名字叫作’wp’ch。

沙门y’nsy’n买回的女奴无欠债,不再是原主的财产,不能追夺,不得非难,作为永久财产包括她的子孙后代都被买下了。因此沙门y’nsy’n及其子孙后代,可以任意支配女奴,包括打她、虐待、捆绑、作人质、出卖或赠送。如同世传家生奴、旁生奴及用银钱买回之财产一样,卖主对此女奴不再有约束力,脱离一切旧有关系,不得再过问。此买女奴券对行者、居者、国王、大臣均有效、有信服力;拥有此券者,即可收领、带走此女奴。写在女奴文书上的条件,就是这样。

在场的有cwn’kk的儿子tysr’t;xwt’wc的儿子米国的n’mòr;krz的儿子康国的pys’k;nnykwc的儿子笯赤建国的nyz’t;何国的[ ]。

此券经书记长pt’wr许可、经女奴同意、在买主要求下,由书记长之子wxw’n书写的。

高昌书记长pt’wr的印。

(背面书写)

女奴文书沙门y’nsy’n[23]

可以看出,此份粟特文契约除了官府认可钤印发给外,格式与前面说的佉卢文契约有相似的地方,立契的时间很特殊,前文已有提及。该份契约描述契约的主体时比较详细,买者为张姓“’wt’”的儿子“y’nsy’n”,是位沙门,卖者为“tws’kk”的儿子“wxwswβyrt”,特意说明家族共同承担的一种责任。交易物为来自康国的女奴隶,价值为波斯银钱一百二十文。交易完成后,女奴属买者沙门“y’nsy’n”的私有财产,任他处置,这在“虐待”“捆绑”“出卖”等修饰词上跟佉卢文契约如出一辙,似有一定的继承关系。此契一旦生效,在国王、大臣那里都有效,可见契约程式的法律性。不过,这份粟特文契约中并没有提及悔约后的惩罚规定,可能跟官府文券的性质有关,即证明了奴隶来源和买卖的合法性,故没必要谈悔约的问题。另外,契尾写有“经女奴同意”字样,如果翻译没问题的话,这就比较有意思,为何女奴被卖的时候还被征求是否“同意”呢?检阅十六国至唐代的汉文买卖奴婢契,发现唐代的契文中有“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等色者。勘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24]的记载,由此可见,应该是官府查验奴婢的来源,以防逼良为贱或者被诱骗,故而有“经女奴同意”之说。这从侧面反映出古代官府在人口买卖行为上是不允许买卖良民的。[25]

3.前揭粟特文契约在交易中受到官府的干涉,而且签约时写上在场的人,实际上类似于证人,在契文中写有契约主体的家族关系,其实这种情况在吐蕃文契约中也有类似的出现。如在一份借贷契约中规定,如果一旦有人反悔,那么除了赔偿外,保人将承担责任,这个保人与契约主体是有关系的,而且是亲属关系。我们以科兹洛夫收藏的一份便麦契(编号为Xt.4)为例[26],来说明这一情况,并看看吐蕃契约文书的格式:

1-2龙年夏,悉董萨部落的侯达子(hevu dar-tse),先向安春勒(an[chu]ng-legs)借大麦两汉硕。

2-3归还时间,双方商定不晚于[本年]秋八月之末。

3-6如果[借方]不能按期[归还],[或者]他[试图]不还,抵押物一间空房和土地,从南到北[…五…],从东到西二十尺,将被[没收?…],[偿还数量]将加倍,

6-8且屋外牛群,屋内财务,不管是债务方屋内的[什么财务],将按照本项契约内容由债权方进行没收,不得争讼。

8-11如果[借方]不在家中,或经济状况不佳,保人即借方的妻子曹氏佛子(dzevu-za bur-tse),将负责偿还。

11-13立契见人印章:王金刚(wang kim-kang),张顿勒(cang ldong-legs),张进兴(cang tsin-hing)等,及借方的私章和指印附录。

14(借方签名及私印:)侯达子[27](https://www.daowen.com)

吐蕃文契约遵循严格的格式,很可能参照了汉文契约的格式发明而来,只是采用传统藏文表达。[28]与汉文契约基于卖方的视角不同,吐蕃文契约以第三方中立的视角描述整个交易过程,而且它的见证人多由数位官员担任,具有官方特点。其印章的使用表现出高度的吐蕃化特点。从契约看,契约主体为借者侯达子(hevu dar-tse)、贷者安春勒(an[chu]ng-legs),交易物为大麦;归还时间为庄稼收割后的秋八月;规定一旦借者未能如期归还,那么抵押物及所有财产一并被没收,且偿还加倍,还不得争讼;如果借者外出,或者因经济状况不佳,则由他的保人负责偿还,这个保人是借者的妻子。契约中既有对违约后处罚的规定,又有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说明这种家族式共同担责在吐蕃文契约、粟特文契约中是共有的特点,而违约后的双倍赔偿,又与汉文契约是相通的。在另一份吐蕃文博牛契约(编号为P.1094)中,如果一旦违约,则将按照法律对反悔方实行杖击(或鞭打)。[29]吐蕃文契约在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上,比较有特点。从文契来看,契约的制定并没有像汉文契约那样“官有政法,民有私契”,相反亦受到官方的干涉。吐蕃文契约的格式一般为:日期(十二生肖纪年)、契约主体(买方、卖方,借方、贷方,雇佣方、被雇方等)、交易内容(根据契约种类又有不同,如买卖契约附有交易价格、借贷契约、租赁契约规定偿还期限、雇佣契约要求支付方式等)、悔约规定(除了双倍赔偿、官方赔偿、没收物品,还要担保人负责)、签章(证人、担保人,契约主体一方——卖方、贷方、雇佣方等)、附录(私印、指印、签名等)。与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相比较,吐蕃文契约因地缘的关系,尤其是吐蕃占领敦煌后的一段时期,受汉文化的影响,对汉文契约的借鉴与吸收比较明显一些,如保人的身份不论是在汉文契约,还是吐蕃文契约,都有着承担履行条款的责任。

4.无独有偶,回鹘文契约中也有“保人”一词,而且还是借自汉语音译,写作“paošïn”,同样有履行契约的责任。不仅如此,这个词在回鹘文契约中出现的频率较高,有的像吐蕃契约文书中的保人一样为一个,有的像汉文契约中的保人一样为多个,都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条款时,由其代负偿还之责。一般而言,这种担保人多为可信度高、有足够财力的人才能担当,类似于今日贷款时的担保人。从回鹘文契约文书看,作保之人大多是债务人的亲属。[30]下面我们以一份借贷文书为例,来看看回鹘文契约中的保人,同时探讨一下回鹘文契约文书的格式:

1 牛年二月初一日我Budush Tutung

2 因需要Napchik地的毡子

3 从Arslan Singqur处以六个棉布借了一个毡子。

4 当一块去的商队返回时

5 我将送回六个棉布。如未从商队送去,

6 就以每月一个棉布的利息一起如数

7 归还。借用多少月,就按此连同利息

8 一起归还。归还之前,如发生什么,

9 就让我的家人如数归还。证人Yigan Tash Oghul.

10 这个印章是我Budush Tutung的。[31]

契文中虽没有保人字样,但提到“归还之前,如发生什么,就让我的家人如数归还”,实际上是家人履行了保人的责任。有趣的是,为何很多契约出现类似于“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的现象呢?这与高额的“羊羔利”有关,《元文类》记载,“其年则倍之,次年则并息又倍之,谓之羊羔利,积年不已。往往破家散族,至以妻子为质,然终不能偿”[32],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死去而无从追债,便有了担保之文,有的是找保人(多数为亲属)担保,有的是将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担保。保人的职责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契约的后顾之忧,我们称它为保证制度。众所周知,保证制度在蒙元时期的回鹘文契约中是必不可缺的部分。当然,要求有人担保债务,并非回鹘文特有的现象,汉文契约中比较常见,如“如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等代还”[33],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回鹘文契约“要求在债务人死去的情况下才由保人代还”,汉文契约“要求只要债务人逃避或无力偿还,保人就需代还”。[34]谈完保人,我们需要对契约中的见人作一个说明。所谓见人,实际上就是在契约签订时的见证人,这在丝路沿线出土的很多契约文书中都有出现,在回鹘文契约中,这种见证人被称作“yügärüki tanuq”;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中,有“时人”或“时见”,[35]也是证人的意思。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官员及普通民众、亲戚均可作见人,甚至有的契约中神灵也可以作见人,这与宗教是分不开的,[36]一直到今天,我们对天发誓也属于这个意思。

回鹘文契约的格式与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契约相似[37],先是立契时间,接着是契约主体、交易原因、标的物、数额,然后是还债期限、利息数额和保证,最后是证人、签字、盖章。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契首跟吐蕃文契约一样,也是十二生肖纪年。叙述契约的主体时,提及交易的原因,而且直接使用“我”这样的称谓词,表明此契为债权人收执,缺少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这与汉文契约丰富的称谓是不同的,而且多用动词如“al-”(买)和“sat-”(卖)、“bir-”(交付)来表达。[38]在回鹘文契约中,有息借贷是一个很特别的现象,以至于到了蒙元后期,官府开始明令要求“民间私借钱债,验元借底契,止还一本一利。其间虽有续倒文契,当官毁抹,并不准使”。[39]回鹘文契约与西夏文契约不同,只要契约主体达成某种协议,并有保人、见证人,就不需要像佉卢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唐宋时代的汉文契约那样必须有官府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债务人的手印、图章,它是蒙元时期畏兀儿人“签字画押”的主要形式,尤其是“这个手印是我……的”表达语,体现了回鹘文契约格式化程度之高。在契尾,通常写有书契人的姓名,但没有“书契人”称谓,而是用动词“biti-”(书写)来表示,他是按照契约主体要求记录双方意愿的书写人,同保人、见人都是重要的参与者。一般情况下,“书契人”多为第三方,如佉卢文契约中的书写人便是由交易双方聘请、奉执政官之命记录交易内容的人,而回鹘文契约中,出现有债务人、债权人充当书契人。这也不难理解,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会书写,亦可以直接代笔书写。这也反映了回鹘文契约的特点。按理来说,找专门的书契人显得正式,而交易方中的一方代笔书写似乎显得随意,但这并不说明回鹘文契约的无效性,而恰恰反映了当时的习惯法存在,以及体现出的一种契约精神。用土耳其学者麦莱克先生的话而言,“回鹘社会存在着可操作的法律体系,这种体系在维护个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0]

5.回鹘文契约格式的高度发达,也影响了蒙古文书。我们知道,大部分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属于蒙元时代,“蒙古人在书写文化、文书文化和各种契约惯行上,受到了回鹘文化的很大影响”。[41]我们来看一份从黑城出土的蒙古文契约(编号为F61:W6):

猪儿年三月二十九日。

我们申尕儿只,给这些乌密即兀束,温迪省忽里,鲁即赛斋,拽臼失吉,李省吉们五人开具收据。

这五人处,搬运仓粮的番役已经到达。五石五斗白米,由我尕儿只运送至注入仓粮的地方。运送这些米产生的损耗,每石各给一斗。其工钱合计五十五锭钞,我当日直接确认领取了。其工钱,在运至彼处之前,若出现任何怠慢或过失,我尕儿只偿还。还有,此后运来(仓粮)时,若再讨要工钱,则将领取的锭,一个上加一个奉还,依圣旨治重罪。

为此,给了这份证文。

按五石五斗给五斗仓粮(计算?)

此花押是申尕儿只(的)。此花押是给予证文的同伴(就是同立文字人)……(的)。证人我沙加巴。证人[我……]。[证人,我]昔儿失。[42]

从这份文书看,时间为猪年,与回鹘文契约、吐蕃文契约的十二生肖纪年相似。称谓词和回鹘文相似,也是“我”申尕儿只,他负责开收据,且将粮食运送至粮仓,而且契尾有此人的花押。显然,“这是一件契约文书。其内容为申尕儿只承包了以前由(中略)五人转流前去搬运地租(五石五斗已经脱去皮壳的谷物)的差事,由申尕儿只负责把地租运到接受地租人那里。”[43]译文中有一处需要注意,即“若再讨要工钱,则将领取的锭,一个上加一个奉还,依圣旨治重罪”,类似《元典章》中的“一本一利”之规定,而且从“依圣旨治重罪”以及蒙元时期的法典规章制度看,元代对民间惯例的管控是相当严格的,如在土地交易中,“质压田宅依例立契”[44]“田宅不得私下成交”[45]“典卖田地给据税契”[46]等,体现出蒙元时期对民间交易的严格管理,这是与回鹘文契约不同的地方。白玉冬先生认为,契文中的“yanud(~yanud)”是借自回鹘语“yanut”(~yanud),汉译为“收据,票据”,而非人名“vabtan”(“瓦不坛”)。另有一些词借自其他语,如“šakyaba”借自藏语“sākya dpal”的人名“šakyabal”(〉沙加班)的异体,“sirsi”来自汉语“禅师”的回鹘语“šenši”的借词。不仅如此,这份蒙古文契约中还表达有西夏语的一些词汇,如西夏姓氏“于弥,兀乜,乌密”“鲁即;罗辑”“拽臼;拽厥”以及人名“即兀束”等,[47]反映了蒙古契约文书中受到其他文化因素的影响,彰显了丝绸之路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

6.如果说蒙古文契约受到了回鹘文契约影响的话,那么西夏文契约同样也对蒙古文契约有影响。而西夏文契约又与汉文契约、回鹘文契约之间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土地的四至、对土地面积的计量等,在违约处罚上,西夏文契约要罚金给官府,回鹘文契约是悔约罚贡,给“皇帝陛下”(元统治者)缴纳锭金。西夏文契约与蒙古文契约的共同之处在于契约的内容受官方干涉,不像回鹘文契约那么自由。西夏文契约在文书格式上又有自己的特征,如契文中使用“本心服”,卖地契中均列有该地税额数及用水标准,而且往往连同房舍、树园一起出卖,这与唐宋的卖地契是不同的。我们来看一份俄藏西夏文《天盛二十二年(1170)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编号为Инв.No.5010):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立契者寡妇耶

和氏宝引等,今将自属撒二石熟生地一

块,连同院落三间草房、二株树等一并

自愿卖与耶和米千,议定全价二足齿骆驼、

一二齿、一老牛,共四头。此后其地上

诸人不得有争讼,若有争讼者时,宝引等管。

若有反悔时,不仅依《律令》承罪,

还依官罚交三十石麦,情状依文据实行。

界司堂下有二十二亩。

北与耶和回鹘盛为界,东、南与耶和写?为界,

西与梁嵬名山为界

        立契者耶和氏宝引(画指)

        同立契子没啰哥张(画指)

        同立契没啰口鞭(画指)

        知人说合者耶和铁(押)

        梁全千(押)耶和舅盛(押)

        没啰树铁(押)

税已交(押)

八?(押)[48]

由上文看出,文书格式很规范,以西夏皇帝年号加天干地支表达立契时间,写有契约主体,即立契者耶和氏宝引,买者耶和米千,价值为二足齿骆驼、一二齿、一老牛。与回鹘文契约不同,该契约没有写买卖的原因。为了保证契约有效,契约还规定若有悔约,依律令承罪,可见此时的习惯法已经有官方法律的渗透。且契约中写明土地的四至,连同院落、树一起出卖,文末还写有同立契者,这与蒙古文契约中的“给予证文的同伴”表达的意思相似。还有见证人“知人”。画押后,最后由官方确认交税、签押,这与汉文契约很相似,明显受到了汉文契约的影响。关于土地的四至,回鹘文契约中也有这样的描述;若有悔约,西夏文契约要求依律承罪,并罚交给官府,回鹘文亦实行罚贡。可以说,西夏文契约格式是在汉、羌之间长期经济交往中自然形成的,并不存在强制性的因素,这是多民族中国历史上常见的现象。[49]

三、结语

丝绸之路沿线出土的诸民族契约在文书格式上既有着相似之处,又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以上列举的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吐蕃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蒙古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中,开头都是立契的时间,佉卢文契约使用君王年号,契首带有赞美国王的祝福语,类似于今天我们写报告书时使用“尊敬的……”;在立契时间前面写有契约的主题语及封印的说明,这是与其他契约不同的地方。粟特文契约的立契时间比较特殊,有封号,有君王年号,还有汉文契约的干支纪年,凸显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互溶,可以说,粟特文契约的立契时间最能反映丝绸之路上中西文化交流的现象。吐蕃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蒙古文契约的立契时间比较相似,都是使用十二生肖纪年。西夏文契约与汉文契约的立契时间相似,是使用皇帝在位年号加干支纪年。

立契时间之后便是契约主体,即双方当事人、标的物、交易方式、违约处罚、证人、画押等。这是契约的实质性内容,表现出极其丰富的内涵。虽然每种文字写成的契约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文书的格式上大体一致。先是点明交易双方,接着提及交易物,既有土地、房屋、牲畜,又有粮食、银钱,甚至是奴隶。在土地买卖契约中,回鹘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往往标明土地的东、西、南、北。在吐蕃文契约、回鹘文契约中,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则由债务人的亲属,也就是回鹘文契约中提到的“保人”来偿还。有意思的是,关于债务人的亲属关系,在粟特文契约中也有提及,如买者为张姓“’wt’”的儿子“y’nsy’n”,卖者为“tws’kk”的儿子“wxwswβyrt”,都有这层亲属关系的文字性说明。这体现了契约的家族承担制度,或者说保证制度。在吐蕃契约中,利息或许不太明显,包括佉卢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但在回鹘文契约中,高利贷特别盛行,出现专门形容这一现象的术语“羊羔利”,如此就不难理解契约中为何有亲属关系的说明了。一直到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仍然有“夫债妻还”“父债子还”,这不是没有原因的,文化的传承都是相关联的。关于书契人,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都反映了奉执政官之命而写,说明官府对民间交易的参与,而这一特点在蒙古文契约、西夏文契约中表现得更明显,官府的管控逐渐加强。唯独回鹘文契约显得自由,只要契约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再有保人、见人作证,便可形成交易。从契约格式、内容看,西夏文契约、回鹘文契约、吐蕃文契约受汉文契约的影响较大,而蒙古文契约又受回鹘文契约、西夏文契约的影响很深。但是,笔者认为,佉卢文契约、粟特文契约受西方契约文化的影响较大,如贵霜文化在塔里木盆地的渗透,粟特人在丝绸之路上的贸易活跃,都有可能将西方的契约文化带入丝路沿线一带,而汉文化的高度发达,又对这一杂糅性的契约文化起了总体上的规定与完善,以至于这些契约文书彰显出相似的一面,又显现出不同的特色。这是笔者的一点拙见,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批评。

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性,契约的一方又作出了违约处罚的不同规定,如“一罚二”,还有罚贡、上交官府,甚至要受体罚。在汉文契约中多为“一罚二”;在西夏文契约为罚交官府;回鹘契约为罚贡,也是向官府缴纳;吐蕃文契约中出现体罚的鞭刑。契约的最后是证人、见人、保人、书写人,文末还要签字画押。每种文字的契约又因契约的种类,而呈现出一些差异,大致含有买卖、借贷、租赁、雇佣、领养等内容。买卖契约标有交易价格,借贷契约、租赁契约标有偿还期限,若过期不还或者其他情况,便出现“一罚二”、罚交官府、罚贡、受体型等惩罚措施。虽然这些契约在使用时间上有着前后的差距,如佉卢文契约多为汉晋时期,粟特文契约为北朝至唐,吐蕃文契约为唐代,回鹘文契约、蒙古文契约为唐至蒙元时期,还有西夏至元的西夏文契约,但从文书格式以及内容看,却有着一脉相承的特性。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契约文书的格式,我们发现西北出土的诸民族契约文书,既有本民族内习惯行用的契约模式,又有互相借鉴、互相吸收,体现出一脉相承的特点。虽然我们不能尽说所有的民族契约文书格式皆受自汉文契约,但可以肯定的是丝绸之路沿线出土的诸民族契约之间所体现出的契约精神值得今天的我们继承和发扬!


[1] 韩树伟,甘肃陇西人,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敦煌学、法律社会史、民族史、西域史研究。

[2] 《周礼注疏》卷36,载《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1页。

[3] T.Burrow,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 Document from Chinese Turkestan,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London,1940.pp:126-127.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版,第255页。

[4] 关于鄯善王的考证,详见林梅村:《佉卢文时代鄯善王朝的世系研究》,载《西域研究》1999年第1期,第39—50页。林先生利用布拉夫考证出的“侍中”一词对白毗耶、阿阇伽两位王的顺序提出了质疑,考证出另位两个鄯善王:童格罗伽、疏离阇,童格罗迦在阿阇伽前,疏离阇在元孟后,并罗列出诸王顺序,即童格罗迦、阿阇伽、白毗耶、安归伽、摩习犁、元孟、疏离阇、休密驼,还对鄯善诸王在位最大年数、年代进行了推测,这对文书的断代以及鄯善与汉晋的关系研究无疑是有裨益的。

[5]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史金波、魏同贤、克恰诺夫主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录文转自史金波:《西夏经济文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11页。

[6] 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录文见沙知先生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7] P.2964v《巳年二月十日令狐善奴便苅价麦契》,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录文转自沙知先生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8] S.6829v3《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永康寺常住造芘蓠价麦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敦煌古文献编辑委员会、英国国家图书馆、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合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1卷(斯6308—6973),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页。录文转自沙知先生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9] 〔日〕武内绍人著:《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杨铭、杨公卫译,赵晓意校,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10] 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11] 〔日〕吉田顺,齐木德道尔吉合编:《ハラホト出土モンゴル文书の研究(Study on the Mongolian Documents Found at Qaraqota)》,东京雄山阁2008年版。转自〔日〕松井太著:《黑城出土蒙古语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出土回鹘语契约文书——黑城出土蒙古语文书F61:W6再读》,白玉冬译,载《北方文化研究》第7卷,檀国大学校附设北方文化研究所2016年版,第205页。

[12] 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97页。

[13] 〔日〕吉田丰、森安孝夫、新疆博物馆合著:《麹氏高昌王国时代粟特文买卖女奴隶文书》,柳洪亮译,载《新疆文物》1993年第4期,第108—115页。原载日本中央ユーラシア学研究会编:《内陆アジア言语の研究》Ⅳ,1988年。

[14]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0页。

[15] 林梅村:《粟特文买婢契与丝绸之路上的女奴贸易》,载《文物》1992年第4期,第51页。

[16] 关于此份粟特文纪年,刘戈、乜小红二位先生各有论见,详见刘戈:《回鹘文契约文书初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6页;乜小红:《从粟特文券契看高昌王国奴婢买卖之官文契》,载《西域研究》2009年第4期,第40页。拙文从乜氏说。

[17] 之所以用“强者”这个词,是因为它更能体现出卖方、出贷者、租出者、雇方等拥有者的富有和强势,很多契约中,契约主体并不是平等的,总有一方是被动者。我们把与被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称之为“强者”,如此更能体现出契约的实质。

[18] M.A.Stein,Serindia,Detailed Report of Explorations in Central Asia and Westernmost China,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vol.I,1921.pp:211-269.转自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95页。

[19] T.Burrow,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 Document from Chinese Turkestan,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London,1940.pp:126-127.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版,第255页。

[20] 关于佉卢文契约借鉴吸收汉式契约,详见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载《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第64—78页。文章观点新颖、论证翔实、逻辑缜密,一直是笔者拜读的范文。但需要说明的是,文中的个别论点,如“佉卢文的早期契式很可能也来源于中原的汉文契式”“从东、南、西、北这样一种四至先后序列看,可以肯定,是对内地买卖田地契习俗的模仿和引进”等,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肯定的是:汉晋时期的塔里木盆地与中原的关系是紧密的,但也要看到贵霜文化渗透到了塔里木盆地,佉卢文契约的发现就是明证,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佉卢文契约源头皆归功于受汉式契约的影响。

[21] 刘迎胜:《西北民族史与察合台汗国史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22] 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86页。

[23] 〔日〕吉田丰、森安孝夫、新疆博物馆合著:《麹氏高昌王国时代粟特文买卖女奴隶文书》,柳洪亮译,载《新疆文物》1993年第4期,第110—111页。原载日本中央ユーラシア学研究会编:《内陆アジア言语の研究》Ⅳ,1988年。此处引文转自乜小红:《从粟特文券契看高昌王国奴婢买卖之官文券》,载《西域研究》2009年第4期,第39页。

[24]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25] 可参拙文《论清代的略人略卖人》(青海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管窥古代人口买卖的行为。

[26] 俄罗斯收藏的吐蕃文献,按照探险时间分为科兹洛夫、奥登堡、彼得洛夫斯基、马洛夫等四个主要收藏。

[27] 转自〔日〕武内绍人著:《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杨铭、杨公卫译,赵晓意校,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7页。

[28] 杨公卫:《西域丝路契约精神:武内绍人“中亚出土古藏文契约”的研究》,载《民族学刊》2016年第2期,第86页。

[29] 〔日〕武内绍人著:《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杨铭、杨公卫译,赵晓意校,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30] 霍存福、章燕:《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100页。

[31] 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191页。

[32] 苏天爵编:《元文类》(下)卷57《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835页。

[33]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54页。

[34] 杨富学:《吐鲁番出土回鹘文借贷文书概述》,载《敦煌研究》1990年第1期,第83页。

[35] 蒋礼鸿:《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36] 张铁山、崔焱:《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称谓考释——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载《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第81页。

[37] 〔日〕仁井田陞著:《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上),东京大学出版会1937年版,第408—409页。

[38] 张铁山、崔焱:《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称谓考释——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载《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第80页。

[39] 洪金富校定本《元典章》第二册,《典章》二十七,《户部》卷十三《钱债》,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930页。注:这是目前学界对《元典章》的最新研究成果,共四册,花费了洪先生十余年的心血。2016年底笔者在杨富学老师的办公室阅览时,看到了这本书,并被老师多次建议好好研读,故借阅并复印。拜读后,本想写一篇读后感,但觉自己水平有限不够资格,故作罢。杨先生行文风格潇洒自如,思维缜密,论证充分,章节条理清晰,很有个性。在众人眼中《元典章》是“敬而远之的可畏天书”,而杨先生却不觉得,倒认为“是我们应当亲近、认识、爱护、挖掘的史料宝藏”,这种自信和忠告是值得我们敬佩和认可的。

[40] 〔土耳其〕A.麦莱克·约兹特勤著:《契约文书对丝绸之路法律史的贡献——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产权和使用情况》,李刚、芦韬译,载《吐鲁番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137页。

[41] 〔日〕松井太著:《黑城出土蒙古语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出土回鹘语契约文书——黑城出土蒙古语文书F61:W6再读》,白玉冬译,载《北方文化研究》第7卷,檀国大学校附设北方文化研究所2016年版,第210页。

[42] 〔日〕吉田顺,齐木德道尔吉合编:《ハラホト出土モンゴル文书の研究(Study on the Mongolian Documents Found at Qaraqota)》,东京雄山阁2008年版。录文转自〔日〕松井太著:《黑城出土蒙古语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出土回鹘语契约文书——黑城出土蒙古语文书F61:W6再读》,白玉冬译,载《北方文化研究》第7卷,檀国大学校附设北方文化研究所2016年版,第210页。

[43] 〔日〕吉田顺,齐木德道尔吉合编:《ハラホト出土モンゴル文书の研究(Study on the Mongolian Documents Found at Qaraqota)》,东京雄山阁2008年版,第40页。转引自〔日〕松井太著:《黑城出土蒙古语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出土回鹘语契约文书——黑城出土蒙古语文书F61:W6再读》,白玉冬译,载《北方文化研究》第7卷,檀国大学校附设北方文化研究所2016年版,第204页。

[44] 洪金富校定本《元典章》第二册,《典章》十九,《户部》卷之五《田宅》,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715页。

[45] 洪金富校定本《元典章》第二册,《典章》十九,《户部》卷之五《田宅》,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716页。

[46] 洪金富校定本《元典章》第二册,《典章》十九,《户部》卷之五《田宅》,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版,第719页。

[47] 〔日〕吉田顺,齐木德道尔吉合编:《ハラホト出土モンゴル文书の研究(Study on the Mongolian Documents Found at Qaraqota)》,东京雄山阁2008年版,第40页。转引自〔日〕松井太著:《黑城出土蒙古语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出土回鹘语契约文书——黑城出土蒙古语文书F61:W6再读》,白玉冬译,载《北方文化研究》第7卷,檀国大学校附设北方文化研究所2016年版,第208页。

[48]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史金波、魏同贤、克恰诺夫主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录文转自史金波先生:《西夏经济文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252页。

[49] 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