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商业与政治风险:十八、十九世纪重庆的商业诉讼

平衡商业与政治风险:十八、十九世纪重庆的商业诉讼

邱澎生[1]

商人经商,难免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以明清商人而论,大概可有外部与内部两类风险:“外部风险”可包括旅途遇盗、货船遇风翻覆、胥吏或官员借故勒索钱财、遭逢罢工而面临危害社会治安的指控等等;“内部风险”则主要包括来自商品与原料价格突然大幅度波动、货币与利率的急速贬升、其他商人的毁约欠债甚至有意诈欺、店内经理或伙计卷款潜逃等等。本文所谓的“商业风险”,主要即指前述各种商业经营有关的内部风险;至于所谓“政治风险”,则特别侧重前述外部风险中那些来自胥吏官员勒索、遭逢罢工而可能被控危害社会治安。

本文探讨的主要课题是:明清中国商人打官司,既希望透过司法协助其解决债务纠纷等“商业风险”问题,但却也可能让自己更加处于胥吏或官员勒索的“政治风险”之下;因而,这些明清商人在面临是否提起诉讼的当下,他们究竟如何权衡“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的可能两难?笔者将以十八、十九世纪重庆一些商业诉讼为例证,探讨这个课题。

以目前明清经济史研究成果而论,十八、十九世纪之间大概是当时传统中国经济发展由高峰转向衰落的关键时期,而重庆与苏州则是长江商业大干道上、下游的两个商业中心城市。以学界较多研究的苏州为比较之背景,拿重庆商业诉讼来考察当时商业经营面临的经济与政治风险问题,应该有些重要的代表性。

一、明清商业书的“风险世界”

在讨论十八、十九世纪重庆商业诉讼之前,不妨先看看由别人写给商人,或是商人写给商人、伙计、学徒等人看的“商业书”,来分梳当时商人在面临诉讼时所描绘的风险问题。

吴中孚的《商贾便览》是十八世纪中国十分有价值的一部商业书,在书中收录的《工商切要》章节里,吴中孚整理了一些他当时能够见到既有商业书的相关内容,勤告商人不要随意提出诉讼,以免地方恶棍会借机使用各种手段勒索自己而从中渔利。

有些商业书作者不仅要商人避免兴讼,甚至还劝人少去旁观衙门审案,以免遭受无妄之灾。如《客商一览醒迷》收录《少入公门,毋观囚罪》所提劝诫:

凡到司府州县巡检衙门,及水陆途中口岸处所,或见奸妇、贼犯异常之事,切不可挤入人丛,进衙观看。恐问官疑人打点,漏泄机密,关门扑足(引按:“足”应作“捉”);或强盗受刑不过,妄指在近搪塞。苟遭其害,虽公断自明,亦受惊骇矣。[2]

商业书作者提出警告,这种到市镇法庭观看审理“奸妇、贼犯异常之事”的行径,其实颇具风险,一方面是有些“强盗受刑不过”,可能便胡乱指认旁观民众中的外地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法官心理颇为奇特,喜欢猜测犯罪嫌疑人的“同党”也已偷偷“挤入人丛”到法庭现场观看审理本案。但无论原因为何,一旦这类法官“关门扑捉”,则人生地不熟的外来客商,就算不是一并受刑,也至少会多少饱受“惊骇”。

另外,商人在外见到官员,也是商业书作者建议商人应该小心谨慎的对象与情境。如《士商类要》收录《买卖机关》载有一条“是官当敬,凡长宜尊”,[3]《商贾便览》收录萧廷祚续增《江湖必读》也同样收入此条,[4]两者内容雷同。这条内容主要劝告商人见到任何官员时,都应“起立引避”;同时,遇见任何尊长或是“年纪老大”者,则要敬立路旁或由座位起身,应要“谦让恭敬,不可狂妄僭越”。以《买卖机关》的文本为例,这位不知名的商业书作者对“是官当敬”一语做了以下解释:“官无大小,皆受朝廷一命,权可制人,不可因其秩卑,放肆慢侮。苟或触犯,虽不能荣人,亦足以辱人;倘受其叱挞,又将何以洗耻哉!”[5]官威民卑,晚明官吏对商人之可能危害,确是可由《买卖机关》这段劝诫商人“是官当敬”的论说,感到当时商人受到全国各地大小官员威胁的辛酸与无奈。

有学者曾根据《买卖机关》中的“是官当敬,凡长宜尊”类似内容,综合晚明几种商业书的相关内容而做成以下推断:晚明“商人对政府衙门普遍地抱着一种‘敬而远之’的心理”,尽管当时商人“不可能完全不和衙门打交道,但一涉公门便难免有不测不祸”;同时,再配合清初上海碑刻记载一件盐商控告地棍勾结衙役的诉讼史料,盐商苦叹道:“异商之苦,朝不保夕,人人自危”,[6]晚明除了盐商因为较有势力或可在诉讼过程中得到申雪机会,其他“一般商贩在各地受到衙门中人的诬陷和讹诈”,恐怕便很难得到地方官“公断自明”的公平待遇。[7]晚明商人遭受不肖官吏的侵凌与危害,似乎存在于当时不少地方,上述论断应该大体适用明末清初中国不少地方,但下至十八世纪中国是否仍然如此?便不好一概而论。

这里恐怕涉及我们如何看待明清商业书文本的问题,具体而论,针对上述《买卖机关》作者所言:“官无大小,皆受朝廷一命,权可制人,不可因其秩卑,放肆慢侮。苟或触犯,虽不能荣人,亦足以辱人;倘受其叱挞,又将何以洗耻哉!”这段史料究竟应该如何拿捏分寸?我们到底可由“是官当敬,凡长宜尊”这条史料推论到多远?没错,“官尊民卑”的情势,由十六至十八世纪皆然,但是,我们若整体看待商业书的内容,则其劝诫商人应该谨慎“敬畏、尊敬”的对象也不是只有官员,如何在本文前述的谨慎、勤勉商业伦理以及所谓的“不测之祸”心理恐惧感之间,妥善地拿捏分寸,仍是值得深论。可以深论的方向不少,这里只谈两点。

第一点有关史实判定的问题: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中国的地方司法秩序恐怕发生不少变化,不好只以明末清初时局概括十八世纪清代盛世的官商关系实际。

史料有限,我们当然很难详论全中国,还是只能略述一些例子。基本上,在明清中国官尊民卑的格局下,有商人面对官员时感到易遭“不测之祸”,故而“少入公门”,避免同地方衙门打交道,这样的商人肯定是有;但是,史料中的反例也仍然存在。十五世纪著名学者王士性(1436年—1494年)曾游览中国不少地方,他记录了自己当时见到徽州与江西商人偏爱集体打官司的风气:“(休宁、歙县)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8]用“以众帮众”的方式合作打官司,出现在当时已在中国商场逐渐崭露头角的徽州商人身上,恐怕也不好只视为没有太大意义的特例。到了十八世纪,清代中央政府以及不少地方政府,也分别以《大清律例》与几部“省例”,针对商人与牙行间的债务诉讼以及当铺失火应如何分别赔偿损失等案件,在法律上做了不少改革。[9]我们若再检索现存清代重庆的地方司法档案,则商业诉讼案件更多;同时,这些案件的不少当事人都是一般商人,并非如大盐商之类的官商关系特别良好者。我们不妨看些实际案例。

二、十八世纪重庆城的几件商业诉讼

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4月,四川省巴县(今重庆市)有件商业讼案。在本地从事磁器业生意的牙行商人张志德,遭合资出股的同乡刘新盛控告,指刘新盛任意花费店内股本,但双方各执一词,难定是非。经过巴县县令“批饬八省客长算清”之后,张志德败诉,被巴县县令勒令还钱,并且撤销其牙行执照,不准继续经营牙行生意。缠讼一年多,张志德决定上控,嘱咐他的妻子张任氏“奔赴藩宪具控”,也就是由重庆迳赴成都,向四川布政司呈上此件商业诉讼的控词,诉说其夫张志德的冤枉。四川布政使将上控案发还,要求“巴县确切查明,照例具详”。

嘉庆十八年八月十一日(1813年9月5日),时任巴县知县董淳重新查核,并呈交四川布政使一份包括其判决内容的公文书:“张志德敢捏情妄控,实属不安本分,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伏查:领帖开行,例应身家殷实。乃张志德既乏资本,复敢把持,勒派行用;未便复令开设,致有拖欠客账,并滋扰累,应请斥革。除将原领牙帖追缴贮库,另文缴销,俟另募殷实之人顶补承充,并迳详藩宪外,所有议拟斥革缘由,理合具文,详请宪台俯赐察核示遵。”[10]

在十九世纪前半期的重庆城内,类似此案要求“八省客长算清”原告与被告双方债务实情者,仍有其他实例。所谓的“八省客长”,主要都是一些外省乡贯但在重庆经商多年的商人;政府要求其协助处理商业讼案,在现存“巴县档案”中,每当涉讼双方商人各执一词,特别是账务问题无法厘清之际,地方官便常会“令八省客长清算”。(https://www.daowen.com)

再如嘉庆十一年(1806年)七八月间开始的另一件巴县较大规模商业讼案,在重庆经营磁器业的一群浙江商人,因为对彼此共同捐款成立的“列圣宫公所”(有时也称“浙江馆”或是“浙江会馆”)公款经管方式产生歧见,沟通不成,愈演愈烈,结果双方互提控告,双方由位于重庆城的巴县知县、重庆知府,一路控告到位于成都的省级衙门。在此缠讼过程中,巴县知县与重庆知府都曾数次要求“八省客长”,协同担任浙江会馆管事人员之“各栈司事”磁器业商人,再加上地方衙门派出的户、工房书役,一块到重庆城内的“府庙”,公开检点账簿,进行账务比对与彚算。[11]

以这些巴县档案存在的商业讼案的实例看,这批涉讼商人在省、府、县不同地方衙门里互控甚至缠讼,而奉地方官命令协助查核双方商人契据与账簿的“八省客长、各栈司事”,也与地方衙门的户房、工房书役在“府庙”共同核实账册,要说这里面反映商人接触官员反映了什么“不测之祸”的恐惧感,大概也与实际情形出入甚大。

三、结语

十九世纪前半的重庆城,已是当时中国国内商业发达城市之一,吴中孚长年经商的玉山县,多半无法与其相比。但若将对比于苏州、广州、汉口、北京等全国性都会,则重庆商业发达程度毕竟还是有段不小距离。

清代经济发展程度的空间差异甚大,但我们也不好将清代重庆城出现地方官委请“八省客长”与会馆“司事”等商人协助商业纠纷审理工作的事例,视为只是长江上游一座商业城市的孤例。没错,官尊民卑仍是清代官商关系的基本格局,但真要将《买卖机关》的“是官当敬”文句与商业书作者对其内容的相关解释,理解为一般商人面对官员时真的感到时刻会有“不测之祸”,这恐怕便缺少拿捏史料的必要分寸;或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时移势变,这种因为“不测之祸”而特别敬畏官员的商业伦理,应该并非是十八、十九世纪中国商业发达城市里的实际情况。

第二点需要拿捏分寸的,是抄稿本与刊本商业书存在的某些巨大差别,后者总要说些比较堂皇的话,而前者则有时比较肆言放论。王秉元的《生意世事初阶》是抄稿本商业书,其内容固然有不少与《商贾便览》刊本商业书相类似的地方,但试看以下一条内容:“生意不比古时,以老实正派,古古板板;目今,若依古时做生意者,鬼也不上门!时下,须要花苗,言如胶漆,口甜似蜜,还要带三分奉承,彼反觉亲热,买卖相信。如最相熟者,还可说两句趣话。多大生意,无不妥矣!但今世俗,只宜假,不宜真。又道:一日卖得三石假,三日卖不得一石真。嗟夫!真乃世俗之变也。”[12]这不是在讽刺,而是一位有经验商人一方面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但另一方面却同时教导后进商人不要“古板”,要“言如胶漆,口甜似蜜,还要带三分奉承”,甚至卖东西给顾客时还得“只宜假,不宜真”。为了抢做生意,只得权变,只得假装。

这种话语不太可能写在无法确定读者具体是谁的刊本商业书里,因为抄稿本商业书原则上可以由作者掌握要给谁看,同时也很少具名,透露些商场机密,讲出自己准备哄骗顾客的话,那也无伤大雅。由此看来,刊本商业书里出现的“是官当敬”,到底是保持商人对待包含官员在内的所有人事物都一贯谨慎小心,还是真的特别感到官员将对自己带来“不测之祸”?这中间恐怕还是有再予拿捏分寸的余地。

我们应该继续留意刊刻本与抄稿本明清商业书之间的可能差异,但整体来看,十六到十八世纪出现于中国的许多刊本与抄稿本商业书,都曾发挥一定作用。这些商业书的作者、编者、传抄者与读者,他们针对各自感兴趣的商业事务主题,共同分享并且传播许多经商所需的知识。这些知识不仅影响当时的商业经营与商业训练,而且这些商业书记录的许多经商知识,还能反映当时商人对不同人际关系、个人志业选择乃至德性与财富累积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究竟如何界定与论说,未来,我们应该更好地拿捏分寸,搭配不同文本,让这些商业书“已说”与“未言”的各种可能内容,能够更细致地相互补充。

(本文撰成,由于香港特区政府香港研究资助局补助笔者的研究计划“十八、十九世纪重庆城的商业与政治”(Commerce and Politics from the Mid-Eighteenth to the Mid-Nineteenth Century in an Upper Yangtze City—Chongqing,#14607917,RGC General Research Fund,2017-2018,HK$332,000),特此志谢。同时,也感谢吕卓遥先生协助查找相关史料)


[1]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2] (明)李留德:《客商一览醒迷》,第326页。此段文字几乎全同于稍早出版《士商类要》收录的《买卖机关》内[参见(明)程春宇:《士商类要》,第364页],两者应属同源;看来十六世纪编成的《买卖机关》应是不少商业书作者喜欢引用的文本。有学者曾将《商贾便览》收录《江湖必读》原书与萧廷祚续增内容,对照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江湖尺牍分韵》与咸丰四年(1854年)刊印《新增酬世群芳杂锦》两书都收录的《买卖机关事宜》,发现彼此内容“有不少相同”,故推测其共同根据原始文本应是《江湖必读》(参见:鞠清远:《校正〈江湖必读〉》,《食货半月刊》5,9(1937.5):30—42)。但十六世纪《士商类要》已收录《买卖机关》,则先后关系恐宜倒过来推论:《江湖必读》反而应系改编之前成书的《买卖机关》。不过,若推论《江湖必读》与《买卖机关》其实各有来源,也并非全无可能,仍待考订。

[3] (明)程春宇:《士商类要》,第364页。

[4] 《商贾便览》:卷1,第14—15页。

[5] (明)程春宇:《士商类要》,第364页。

[6] 上海博物馆图书数据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8页。

[7] 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收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上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98年版,第36—37页。

[8] (明)王士性:《广志绎》,收入周振鹤编校:《王士性地理书三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卷2,“两都”部,第276页。文中所谓“江右人”即指江西商人。

[9] 邱澎生:《18世纪中国商业法律中的债负与过失论述》,载《复旦史学集刊》第一辑《古代中国—传统与变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48页。

[10]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四川巴县衙门档案”(编号6-2-0325):“巴县张志德无力开设磁器牙行把持滋事追帖斥革一案”。

[11]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四川巴县衙门档案”:“监生章景昌等禀列圣宫武圣庙会首李定安侵吞公款一案”(编号6-2-0175)。

[12] (清)王秉元:《生意世事初阶》,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