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曶鼎铭》第二段再探讨
吕利[1]
一、引言
曶鼎,亦作舀鼎,文献记载,镇洋毕秋帆尚书(毕沅)所藏,得之于西安。[2]鼎“高二尺,围四尺,深九寸,足作牛首形,……尚书置于家庙,籍没后不知流落何所,或重入内府志亦无确证”[3]。也有人说毁于兵火,或沉于太湖。[4]因器形未见著录,所以曶鼎实际样貌如何,已不得而知。所幸有几种珍稀拓本留存,曶鼎得以铭文著称于世。
曶鼎铭一经问世即引人注目。一来铭文篇幅甚巨,全文超过400字,其中字迹可辨者370余,如此规模,在西周中晚期的青铜器铭中,仅次于毛公鼎;二来铭文内容丰富,风格奇特。该铭是年、月、月相、干支记日四项因素俱全的记时铭文,对于青铜器断代和金文历谱的研究有重要价值;[5]铭文分三段,除第一段依惯例记述册命、赏赐、作器缘由外,另两段各载诉讼案例一篇,如此布局,亦不平凡。另外,第二段所记“匹马束丝赎五夫”案,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讨论中,为郭沫若先生所引用,并据以确认西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为奴隶社会,曶鼎铭也因此成为研究西周社会史的重要史料。当然,作为西周时期少数直接涉讼的金文资料之一,曶鼎铭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也很受关注。
然金文之史料化,有赖于一定程度的释读。曶鼎铭考释之难,有其客观原因。铭文计3段24行,所有现今可见的拓本都显示——鼎铭底部有蚀损,每一竖行大约损失半字到一、二字不等。[6]另外剔削不当也可能导致部分字迹受损,辨识方面仍有疑异。上述损坏对于第一、三两段的解读并不构成实质妨碍,但对于第二段(即“匹马束丝赎五夫案”)却影响巨大。该段所述事项,出场人物众多,且于能反映各方关系的关键之处毁损到毫无痕迹可循。许多中外知名学者参与了对曶鼎的考释、研读,然而吊诡的是,关于曶鼎铭第二段,他们各自提出的解释方案如此不同,仅据《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不完全列举已有八种之多。[7]笔者不揣驽钝,在这八种相互歧义的解决方案中进行了一个求同存异的梳理工作,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铭文第二段第一行下部缺损部分,自郭沫若先生补入“曶”以来,似乎已经获得了学界的普遍认可,该方案成为其他各种解释的共同前提。以此方案添补断句如下:
【曶】事(使)厥小子
(究)以限訟于井叔。[8]
如此,可以断定,作器者——“曶”——就是“匹马束丝赎五夫案”的一方当事人,即本案的原告。积极方面考虑,无疑这意味着已经产生共识与权威性的解释;但换个角度,也许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紧要之处,一个不适当的补正,造成所有其他角色分配上的无所适从,无论怎样排列组合,似乎都不是那么圆融可靠,反倒是解释越多越离奇,越需要在文本之外构思补充更多的情节。本文试图在吸收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晚近出土的秦汉法律简牍中的相关内容,尝试其他可能,以期走出这种迷津,即或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以试错排除的方式向其本相更靠近一步。
二、铭文的断代及对相关事实的初步研判
(一)曶鼎铭释文
以《集成》为蓝本,将曶鼎铭全文照录如下〔原拓本残缺部分加“ 【】 ”标出,字形变异通假的则以“()”标出,原竖行每一行以“/”分隔〕。
第一段:(5行)
唯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王在周穆王大【室】,【王】/
若曰:曶,令(命)女(汝)更乃祖考
卜事。赐女(汝)赤
【芾】、【 】/
用事。王在
,井叔賜曶赤金
。曶受休【命】【於】/
王,曶用茲金乍(作)朕文孝(考)宄伯
牛鼎。曶其【萬】【年】/
用祀,子子孫孫其永寳。
第二段:(11行)
唯王四月既省(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異,為【 】【 】/
事(使)厥小子
(究)以限訟于井叔:我既賣(贖)女(汝)五【夫】【效】/
父用匹馬、束絲。限許曰:
則卑(俾)我赏(偿)馬;效【父】【則】/
卑(俾)復厥丝束。
、效父迺许
曰:于王參門【 】【 】/
木
。用徵
(誕)賣(贖)茲五夫,用百寽(锊)。非出五夫,【則】【 】/
(
)。迺
又(有)
(
)眔
金。井叔曰:才(裁):王人迺賣(贖)【用】【徵】/
不逆付。曶母卑弍於
,曶則拜
首。受茲五【夫】,/
曰
(隌)、曰恒、曰劦、曰
、曰省,事(使)寽(锊)以告
,迺卑(俾)【饗】/
以曶酉(酒)彶(及)羊,絲三寽(锊),用
(致)茲人。曶迺每(誨)於
【曰】:/
女(汝)其舍
(究)矢五秉。曰:弋尚(當)卑(俾)處厥邑,田【厥】/
田,
則卑(俾)復令(命)曰:若(诺)。
第三段:(8行)
昔饉歲,匡眾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
季告東宮,東宮迺曰:求乃人,乃弗得,女(汝)匡罰大,匡/
迺
首。于曶用五田,用眾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
朏、曰奠,曰用茲四夫。
首曰:余無卣(由)具寇正(足)【秭】/
不出,
(鞭)余。曶或(又)以匡季告東宮,曶曰:弋唯朕【禾】【是】/賞(償)。東宮迺曰:賞(償)曶禾十秭,遺(饋)十秭,爲廿秭。【若】/
來歲弗賞(償),則付
(四十)秭。迺或(又)即曶用田二,又臣【一】【夫】/
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曶覓匡三十秭。[9]
释文第一段记册命、赏赐与作器之事。“王若曰”一句,“是册命的传达之语,此册命极简略”,“言
被命为嗣袭祖考的职事”,并给与例行的赏赐;铭文又记载井叔对曶的赏赐,“王在
”表明册命礼仪以外的另一场合;而后才是“受休”等惯用语句。白川静先生提出,“赐予分为二节等,是甚为特异的形式”。[10]关于“井叔赐曶”确可作两种理解,一种以为赏赐来自于王,井叔是奉王命赏赐;一种以为“王在
”旨在表达事件发生的背景,既然明言“井叔赐”,就是来自井叔的赏赐。联系第二段,井叔与曶出现在同一场诉讼中,本文倾向于后者。第三段所陈述内容相对比较明晰。
(二)时间问题
研究曶鼎,“时间”意味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曶鼎的断代;二是铭文所记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曶鼎的断代问题,王国维、董作宾、唐兰、陈梦家、郭沫若等各家都有研究。王国维《生霸死霸考》把它定为西周中叶物;董作宾、唐兰定为恭王器;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容庚《商周彝器通考》定为懿王器;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定为孝王器。今张闻玉先生又进一步考证认为“唯王元年”是指周懿王元年,并把历朔与气象相结合起来考证,确定曶鼎绝对年代为公元前916年。[11]
至于曶鼎铭文所载事件的发生时间及先后次序,王国维、张闻玉皆认为第二、三段所记诉讼事是追述前事。其中第二段所言“唯王四月”,没有表明具体年数,王国维以为四月在六月前,为同一年事;[12]张闻玉先生认为或为同年的四月,或为前王末年四月。至于第三段,有“昔”字交代,应该更早。虽然“唯王元年”究竟为何年并不确定,夏商周断代工程及其他学者也还有各种争议,但笔者认同王国维、张闻玉先生关于追述前事的结论。
(三)对事实的归纳
以《集成》释文为基础,结合其他各家考释成果,除去细节上可能存在的分歧,下列事项可以得到确认:
1.新的周王即位不久(元年六月)即在周穆王太室举行了册命仪式,任命曶接任其祖先世代相袭的职务——卜官,并赐给他与履职有关的章服器物。在另一场合,井叔又赐于曶一些财物。曶领受了王的美好命令,并且用所领受的财物作了该鼎来祭祀他死去的父亲宄伯。
2.在此之前的某个四月,在一个叫“異”的地方,曶出现在井叔担任裁判官的一起诉讼中。因原文残缺,致使出现在本案中的包括曶在内的五个人物之间的关系难以辨明。
3.在过往的某个饥荒之年,匡的属民和臣二十人夺取了曶的谷物。曶两次把匡季告到东宫那里。东宫支持了曶的诉讼请求,并且判令匡季赔给曶数倍于其损失的土地、谷物和奴隶。曶大获全胜。
上述事实向我们展示的是这样一幅历史场景:出身于卜世家的曶,在正式获得王的册命继承家族世代相袭的王朝卜官职务后,用赏赐所得铸成一件高二尺围四尺的鼎以祭祀自己的父亲,并制作了长达400余字的巨幅铭文。依据《周礼·春官》的记载,巫、卜、史、祝乃礼官之属,卜者掌三兆三易之等,占梦卜卦,乃鬼神之事。在这篇堪称洋洋巨制的长铭中,与册命、赏赐、祭祀先考、子孙保用等充满庄严凝重气息的内容并列的,不是祖先或自身以自己的专业技能辅佐王室的功德文章,而是充满俗世气息的两篇诉讼记录。
毕沅对这三段内容做了这样的概括:“第一节盖因王赐曶赤环赤金璑而用金做牛鼎以祀文考宄伯;第二节小子〔〕讼于井叔以金百锊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第三节匡众寇曶禾十秭曶告东宫因与匡季为誓词也。”[13]把后两段定义为“誓词”,似乎符合《周礼·秋官·司约》所谓“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以及“凡民之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的相关规定。但西周中后期出现的其他因狱讼或重大财产交易而制作之铜器,往往是一器一铭一事,并无连篇累牍记载多件事的情况。何况“寇禾案”明显是对不确定几年前发生的讼案的追述,应当不是辞誓原文。
从“铭者自铭”,到“著之后世”,既书之宗彝,必有其目的和宗旨。尊王尚祖、高扬血统、表彰功勋、戒律训德?第一段标准册命文书,确有这个意味。后两段讼案所要表达的意图是什么?仅仅是家族大事记?把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及其依据固定保存于宗庙彝器中,获得一个永不磨灭的权利证书?[14]抑或彰显自己早在正式接替祖先世袭职务之前就已表现出来的捍卫自己家族利益的决心与能力?或者自己与王朝权势集团——东宫(未来的周王)、井叔(王朝重臣)——之间的往来交接?[15]又或者,三者都有?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三段之间不失内在联系。
另外,曶似乎并未受到春秋战国以后儒家所宣扬的那种无讼、息讼思想的影响,对诉讼非但没有偏见,反而显得相当熟悉,甚至用“娴于狱讼”来形容这位后来被正式册命为王朝卜官的作器者,也不为过。
三、作为“畴人子弟”的卜
“畴人”“畴官”在秦汉时期的史料当中并不少见。整合相关史料,还可以还原其制度。根据《史记》记载,史、卜皆畴官。研习秦汉制度以追溯解读西周中后期之史料,确实相去甚远,但畴官制度,巫、卜、史、祝等职官或职业,原本就是上古事物的遗传,秦汉只是在保存旧制的基础上有所演进而已。
(一)畴人与畴官
畴,《说文》曰:“耕治之田也。从田象耕屈之形。” [16] 《吕氏春秋·慎大》曰:“农不去畴,商不变肆。”农人受田,商人受列,守以为业,世世不徙。这既是每个个体(古代以“家族”为单位)赖以安身立命之本,又解决了与更高的组织或权威(王室、公室、县官等)之间的关系。“畴人”“畴官”之说,表达的正是这种关系,只不过他们的“畴”往往需要一些特殊技能。
秦汉帝国建立之后,每一个作为自由人的成年男子都被国家组织起来,到达一定年龄即到官方傅籍给役,同时也获得一个皇权统治下的正式身份。具体的组织规则见于《傅律》。汉初《二年律令·傅律》关于傅籍的规定中涉及“畴官”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对于“畴”,整理小组解释为:畴,世业。《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曰: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傅律规定:“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如此,“畴人”可以理解为,世世代代固定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即司马迁所谓“畴人子弟”。依如淳注释,再推究律文,畴官似乎是指畴人所担任的职官的总称。但不管怎样,“畴人子弟”成年后,按照父亲的职业界别——“父畴”到各自所属的官署傅籍,并向国家承担职役;有教习机构传授技能的就去该机构学习。
清代阮元曾作《畴人传》,被誉为中国第一部科学家传记集,收录自上古至清嘉庆年间天文、数学、历法等方面的专门学者275人,另有西洋天文学家、数学家和来华传教士41人。在凡例中,引清人谭泰所作《畴人解》曰:“世代相传之业谓之‘畴’,家学渊源的科学家则称‘畴人’。”此说与本文不尽相同。秦汉时期朝廷专司天文、历法之官确属畴官之列,但畴人、畴官是否专指修习天文、历法者,则颇为可疑。
(二)畴官的历史渊源及大致范围
畴人、畴官之类目起源甚早,根据司马迁《史记》中的描述,可以追溯到皇帝、颛顼时代。其《历书》有:
神农以前尚矣。盖黄帝考定星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闰馀,於是有天地神祇物类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
少皞氏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扰,不可放物,祸菑荐至,莫尽其气。
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
尧复遂重黎之后,……舜亦以命禹……
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盖三王之正若循环,穷则反本。天下有道,则不失纪序;无道,则正朔不行於诸侯。
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故畴人子弟分散,或在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禨祥废而不统。[17]
始于“天地神祇物类之官”——“五官”,为《历书》题名所限,司马迁这里所说“畴人子弟”,主要还是指掌管天文历法的“史”。史所经营之事业虽关乎天地神祇,但三代以来,莫不依附于王室而履职,为王的诸有司之一。幽、厉之后,随周王室的衰微,畴人子弟也流离失所,散入民间。
《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在追述自己家族历史时再现了这一进程:
昔在颛顼,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唐虞之际,绍重黎之后,使复典之,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吉甫是其后也。当周宣王时,失其守而为司马氏。司马氏世典周史。惠襄之间,司马氏去周适晋。[18]
厉、宣、幽皆西周中期以后诸王,此时社会结构变化趋势已然显露,贵族世家之远缘疏属不断被边缘化,因远离政治权力中心而陨落民间。畴人并非血缘贵族,子弟离散更是在所难免。
根据褚少孙补《史记·龟策列传》的说法,卜官亦在畴官之列。
略闻夏殷欲卜者,乃取蓍龟,已则弃去之,……至周室之卜官,常宝藏蓍龟;……至高祖时,因秦太卜官。天下始定,兵革未息……未遑讲试,虽父子畴官,世世相传,其精微深妙,多所遗失。[19]
汉初《二年律令·史律》详细规定了史、卜、祝的培养、考核、选任及晋升规则。名曰《史律》,却把卜、祝也纳入其中,是否可以推定——汉初广义上的“史”包含“史、卜、祝”三者?如此,则三者皆为畴官。
另外,《礼记·王制》关于“执技以事上者”的规定,也往往让人联想到“畴官”。内容如下: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不贰事,不移官。[20]
朱彬《礼记训纂》有“方性夫曰:祝若《周官》大祝之类,史若《周官》大史之类。祝、史皆事神之官。以其作辞以事神,故曰祝;以其执书以事神,故曰史。医则医师之类。卜则卜师之类。百工则土工、木工、金工、石工之类,以其类非一,故以百言之。不移事,欲其无异习;不移官,欲其有常守。”[21]以此类推周王室之巫师、乐师之类也应属于畴官。“执技以事上”“不二事”“不移官”确实足以表达畴官的几乎全部属性。但其中作为知识阶层的“史、卜、祝”是否世世代代“不二事”“不移官”,或者“不二事”“不移官”到什么程度,则颇值得怀疑。
(三)秦汉时期史、卜的培养及任职
即便祝、史、射、御、医、卜、百工等都归入畴官之列,其地位和重要性还是大有分别。其中史、卜、祝,还有巫,是事鬼神者,属于《周礼春官》宗伯统辖下的礼官之属,也可以说神职人员。巫,以舞降神者也;祝,作辞以事神;史,执书以事神;卜者则通过龟蓍占卜、观兆等方式决嫌疑、定吉凶,并记录在案,殷墟出土的海量甲骨卜辞即殷商贞人留下的杰作。史、卜、祝之履职皆与文字密切相关,巫则不在此列。史、卜、祝应是从上古中国深厚的原始宗教巫术与祭祀文化传统中走出来的最早、也是最主要的知识阶层。
巫、卜、史、祝四者,在殷商时期,卜的地位应当最尊。“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殷商文化笼罩着浓厚的神秘狰狞气息。所谓“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大事有时日,小事无时日,外事用刚日,内事用柔日,不违龟筮”[22]用来形容殷商最为贴切。殷人无事不卜——大事、小事、内事、外事皆卜,无事也要卜——凡逢癸日例行占卜。甲骨卜辞研究中,一般把卜者称为“贞人”,商王有时以最高祭司的身份亲自参与贞卜,所以卜辞中常常出现“王占曰”。煌煌殷商文化,因甲骨卜辞得以文字形式流传。至于周,“周人尊礼尚施,事鬼神敬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周人的事鬼神背后有着相当程度的人本意味,所以周代传承发展出发达的礼制文明。虽周文王演八卦,也是高明的占卜者,但周代卜官的地位较商明显下降,史的地位和重要性却大大提升。这也是“巫史文化”向“王官文化”过渡的必然趋势。
随着王的统治的不断深入,许多国家职能的实现,离不开文化阶层的参与。早在商代后期,就已建立起庞大的史官集团,见于甲骨卜辞中的大史、大史寮、六史、四史、三史、御史、西史、北史、女史、作册、尹等职官名称,大致可以说明当时的大史寮已经成为与卿事寮并存的王室最高权力机构的一部分。其时,巫、史渐趋分离。周人继承商代史官制度,上述职名在《周礼·春官宗伯》中大多都有保留。[23]周代的巫、卜、史、祝统属“礼官”,仍掌宗庙祭祀大典,参与占卜、祈雨等事。但史官集团显然还频繁参与其他国家事务,所谓“佐王命、协执事”“掌官书以赞治”。至于史、卜之间,稍作考察不难发现,见于史籍与金文的周代高级史官大都以政治和文化活动著称,有影响的卜官却很少见。由此推知,两周专职的卜官,其职业地位与权能已经无法与殷商时代的贞人相比。学者甚至以为,周时的卜官不仅重要性远不如史官,并且相当大程度上已经史官化了。[24]从汉初《二年律令·史律》把“史、卜、祝”都纳入《史律》一篇规定来看,确实可以说,广义上的史,包含了史、卜、祝三者。
史、卜、祝履职需要以相当的文化知识与专业技能为基础,既是“世业”,父子相畴,家传私学自不必说,古代有“学在官府”的传统,对应的职官机构也可能教授学徒。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少数明显是“习刻”之作。商周时代的史、卜、祝如何学在官府,并不像国子学那样有系统的记载,但史官制度与史官文化至秦汉仍有传承,秦汉律中有明确规定,考察这些规定,或可窥得某些旧事的影子。
与“畴官从其父畴”相对应,《二年律令·史律》规定史、卜之子年满十七入学室学习,学制三年。学室在中央由太史、太卜、太祝监督考核,地方由郡守负责。并规定不得向学童摊派徭役兵役。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
【 】【 】学佴敢擅傜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https://www.daowen.com)
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还做了禁止性规定,充分体现出畴官的特点:
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对于卜学童,还有一特别规定,即可以申请在学室以外的其他地方学习:
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
考核内容、方式、任职资格的获得,考核优异者的任职,以及对不合格者的处罚措施等皆有明确规定: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县令史,殿者毋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最一人为尚书卒史。
【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佐】。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条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补之。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25]
“乃得为史”“乃得为卜”理解为“考核合格获得任职资格”应该不为错。考核中,表现最优异的史学童可直接获得的职位为县令史、尚书卒史;其他表现一般的如何安排,没有规定。[26]对于卜则又不同,“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佐】”,即考核合格获得担任卜的资格以后,统一可以出任官【佐】。“官”字后字迹模糊,整理小组根据上下文补“佐”字。“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真正能够出任专职卜官的,要求明显高出很多,应是极优异者。
查考《二年律令·秩律》,尚书卒史、县令史并不在“有秩”以上官员之列,推测仍属于“斗食”之类的少吏,其他官佐、史更不必说。官佐、史之类的吏员虽级别很低,且绝大多数为长官(郡守)自辟,但对秦汉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政权的运行、国家职能的实现,却是不可小觑的力量。里耶秦简中有题名“遷陵吏志”的木牍:
遷陵吏志:吏员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其十徭使,【今见】十八人。(第一栏)
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见五人。校长六人,其四人缺,(第二栏)
今见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见廿四人。牢监一人,(第三栏)
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凡见吏五十一人。(第四栏)[27]
迁陵县吏员编制总计103人,其中令史28人,官佐53人,占吏员总额的近80%。当然这和秦代建立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体制有关,中央到郡、县,层层遥控,文书工作非常繁杂。《史律》表明,这些基层刀笔之吏一个主要来源就是作为畴人子弟的史、卜。
史在中央,由太史任命;地方由郡守任命;卜则归太卜。太史、太卜皆有权从地方县道官那里调任史、卜。
【 】【 】,大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卜官之。史、卜不足,乃除佐。
大史、大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官受除事,毋环。吏惫罷、佐劳少者,毋敢擅史、卜。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而逋、留,及擅不视事盈三月,斥毋为史、卜。
汉代少吏可以累计年资升迁,史、卜、祝也是如此,累资可达“有秩”、五百石,达到十二更者,则可以践更太史、太卜、太祝等: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睕老者,为十二更,践更【 】【 】……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作为畴人子弟的史,广义上包含了史、卜、祝三者。《史律》所说“学室”实为官办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其中史、卜经过系统的学习、考核获得任职资格以后,大部分人并没有成为专职的作为礼官的史、卜,而是进入郡、县及中央各机构充当文书佐杂吏员。此类吏员在基层官府中数量庞大,也有可能累资得到升迁,对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职能的实现意义重大。
(四)《周礼》反映的史、卜任职制度
《周礼·春官》曰:“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巫、卜、史、祝诸官皆规定于此。在此,我们仅考察史、卜。根据《周礼》的记载,周王朝的史官,其职能已有明显的分化,至少分为两类:传统的“以书事神”的史,以及掌管朝廷文书典籍参与朝廷政务的史。
太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注释云:太史,史官之长。疏:案其职曰掌读礼书。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礼事及鬼神之事也。)
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释曰:案其职掌八枋执国法及国令之贰,册命群臣。)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书外令,及三皇五帝之书,亦礼书之类。)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释曰:其职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赞书。)[28]
可见《周礼》所记载的“史官”,只有“太史”是传统意义上的掌“天神人鬼地示”之礼的史,其属官中还有冯相氏、保章氏分别负责天文、星象;而内史、外史、御史其职能更多地涉及政务文书,且内史又某种程度上担任着王的顾问的职能,所以内史地位最尊,为中大夫;而作为“史官之长”的太史只是下大夫。
至于卜,长官为“太卜”,地位等同于太史。太卜及副贰设置如下:
太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太卜之下还有龟人、占人、占梦等属官。从这些规定中,看不出有分裂和世俗化的倾向,但回顾前文汉《史律》关于卜学童的培养与选拔的规定,不得不承认,即使是上溯到西周,卜也应该是一个世代相袭的与史同属于一个大范畴的知识群体。“史”群体中所发生的职能分化,在卜当中也不可避免。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另一类史,和“府”并立的“史”。《周礼》所载天地春夏秋五官(冬官除外),从主管官吏到下属诸官,几乎每一职官都配有府、史、胥、徒若干。粗略统计,五官之史,不下千人。
此类“史”跟前文所述太史、内史、外史、御史显然有别。《周礼·天官冢宰》贾公彦疏做这样的解释:“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简策命之,则为王臣也。”即“太宰卿一人”至“旅下士”,每降一级人数增加一倍,虽然如此,但凡拥有“士”以上职衔者,都曾获得王的正式册命,与王建立了君臣关系,可以称为“王臣”。而府、史却不同。郑注:“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府”负责管理府库收藏事宜,“史”掌管文书,二者皆由其主管官吏自行任命,未获王的册命,不能称为王臣。
至于府、史在各官的实际分布状况,贾公彦疏曰:
《周礼》之内,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又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又有府兼有史,以其当职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无府者,以其当职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于角人、羽人等,直有府无史,以其当职文书少而有税物须藏之故。
一般“府”的地位高于“史”,或许因为掌管府库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读写技能,还须精通算术,有一定的会计知识。但总体而言,二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别。
《周礼》和出土的秦汉律,都反映了一个事实:“府藏”与“文书”是古代各级官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执掌此职,需要具备相当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周礼》中的“府”“史”,应相当于秦汉律中的官佐、史。《二年律令·史律》显示,官佐、史来自于作为畴人子弟的史、卜。
四、《曶鼎铭》第二段再探讨
通常认为西周私学尚未兴起,“学在官府”为一般情形,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国子学专为贵族子弟而设。而作为畴人子弟的史、卜学童,其知识技能的传习,兼具有私学与官学性质,学业既成,基于畴官“执技以事上”、依附王室的古老传统,很有可能(如《周礼》所载)进入各级官署充当低级文职吏员。并且随着社会结构的演进,国家管理职能的扩张,也是势所必然。当然西周中期,距离司马迁所说“畴人子弟离散”之时并不遥远。“离散”更多地意味着失去王室职位,但作为当时社会最主要的知识阶层,仍不失为紧缺资源。“流散”之后的畴人子弟,许多为诸侯所用。曶在被王正式册命接替祖先世袭职位之前,自然不是“王臣”,虽有世世相传的专业技能,受过良好的教育,若要出仕,很有可能也须从低级职位做起,比如《周礼》所记载的“府”“史”,甚至仕于井叔这样的卿大夫之家,也未尝不可。曶很有可能追随过井叔,因此熟悉诉讼事务,也为井叔欣赏,所以才有第一段的井叔赏赐一事。
带着以上“成见”来读《曶鼎铭》第二段,笔者以为作器者——“曶”在本案中并非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井叔的属官。如此,其大致情节可以理解为:限为交易的中间人,
为买方,效父为卖方。买卖双方约定以百锊价格交易五夫,并经官方制作了交易的契券。但当时货币经济并不发达,百锊的价金实际是以实物交易的方式,即以“匹马束丝”来进行支付的。但支付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效父以为还应交付一部分丝,因而没有交出五夫;
不同意,还表示要撤销交易,索回已经支付的马。因此,
指派其家臣小子究把促成交易的中间人限起诉到井叔那里。井叔裁定,依照王所颁布的规则,人们交易的时候要制定契券,就是为了使双方不相违背。井叔把案子交给曶去办理,并吩咐在
的案件上绝不能有什么例外。曶从卖方领受了五夫,并使人告诉
价款事宜。
用羊和酒招待了曶,又交出了三锊丝,作为接收五夫的代价。曶对其进行了训诫:“你要给小子究矢五秉作为诉讼费”,又说,“你要保证这五个人能够在这个城邑里居住,并耕种这里的土地。”
则答复曶的命令说:“是。”
原文断句、补正如下:
唯王四月既省(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異為【 】,【
】事(使)厥小子
(究)以限訟于井叔:我既賣(贖)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馬束絲。限許曰:
則卑(俾)我赏(偿)馬;效【父】【則】卑(俾)復厥丝【 】
。效父迺许
曰:于王參門【 】【 】木
。用
(徙)賣(贖)茲五夫,用百寽(锊)。非出五夫,【則】【 】
(
)。迺
又
(
)眔
金。井叔曰:在王,人迺賣(贖)【用】【 】,不逆。付曶,母卑弍於
。曶則拜
首,受茲五【夫】,曰
(隌)、曰恒、曰劦、曰
、曰省,事(使)寽(锊)以告。
迺卑(俾)【饗】以曶酉(酒)彶(及)羊,絲三寽(锊),用
茲人。曶迺每(誨)於
【曰】:女(汝)其舍
(究)矢五秉。曰:弋尚(當)卑(俾)處厥邑,田【厥】田。
則卑(俾)復令(命)曰:若(诺)。
1.唯王四月既省(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異為【 】,【
】事(使)厥小子
(究)以限訟于井叔。
井叔为本案的裁判官,确定无疑。因此,“為【 】”,此处无论补否,不影响下文的理解,故空而不补。另一处,依前文所述补“
”字。
2.我既賣(贖)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馬束絲。
此句是小子究的控诉之辞:我已经从你那儿贸买五夫,效父收取了匹马束丝。有学者主张【效】父前省略了“于”字,也是取此意。[29]
3.限許曰:
則卑(俾)我赏(偿)馬;效【父】【則】卑(俾)復厥丝【 】
。
此句是被告限的答辞。“许”是诉讼题材金文中常见的术语,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控诉或法官提问所做的答辞。如五祀卫鼎有“厲迺许曰”,攸从鼎有“牧弗能许”。“某则……”,在本篇反复出现过,为惯用句式,表示某人做某事。后半句“某则俾复……”在下文也出现过,为完整的一句:“
則卑(俾)復令(命)曰:若(诺)”,是用来表示对前文曶提出来的要求的答复之辞。此处是否也可以作此理解呢?如此,则是效父对前文提出的偿还马的要求的回复。限作为中间人只是传达了二者的意向。
“效【父】【則】卑(俾)復厥丝【 】
。”空缺处《集成》,还有不少前辈学人补了“束”,应该是根据文意和自己的理解所补。若论字形,笔者比对了几种拓片,都很难说这点残存的笔迹与前文清晰可见的“束”有什么相似之处。至于
,还有
、
,多数学者以为是指同一人。容庚先生《金文编》把这三个字并列置于附录中。从文字的使用语境来看,和均出现在效父的答辞或限转述的效父答辞中。从字、形、义多方考虑,前者附加“又”,后者双“口”,是否表达交易或诉讼中的特殊意义,还是仅仅为了行文的多样性,值得斟酌。从“又”,类“手”,可否用来指代交易中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从双口,是否可以指代已经发生争执的双方中的另一方?如果这一猜测成立,那么限的答辞可以理解为:双方是发生了争执,要求我把马匹还给他——撤销交易,效父则回复说要求继续交付丝。
4.效父迺许
曰:于王參門【 】【 】木
。用
(徙)賣(贖)茲五夫,用百寽(锊)。非出五夫,【則】【 】
(訇)。迺
又
(訇)眔
金。
这是效父的答辞,作为被告之一,此时效父已经到庭应诉。效父说:(与原告)在王参门某处经官方设立了券书。[30]用来交易五个男子,费用为百锊。没有交出五夫。于是发生了纠纷。买方又争执着要拿回金。徵,郭沫若、马承远先生都认为是类似金属货币的东西,西周中晚期的金文中也有几次提到“取
五锊”,书写也稍有差异,集成一般译成“徵”,毛公鼎更有“取徵三十锊”,但几处出现均是王发给大臣的类似薪水的东西,日常交易中是否广泛使用,则不得而知。因为目前出土的能够确证的金属货币,只能上溯到东周。[31]《国语·周语下》记载周景王二十一年(公元前524年)曾进行货币改革,铸大钱。似乎至景王时期金属货币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但参考涉及大宗交易的金文资料,会发现这种所谓金属货币至西周中期又几乎没有被提及。比如裘卫盉、九年卫鼎,时代与曶鼎相去不远,尤其是裘卫盉,铭文记载矩伯多次与裘卫交易,每次都作价若干朋贝,然后以“田”来支付。或许当时的金属货币也罢,貝也罢,只是作为价值尺度,并未广泛流通。民间大宗交易仍以实物为主要支付手段。曶鼎铭中的五夫交易应该也是如此,只是交付时发生了分歧,以至引发诉讼。
5.井叔曰:在王,人迺賣(贖)【用】【 】,不逆。付曶,母卑弍於
。
这是井叔的完整判语。“在王”,《集成》作“裁,王”,本文以为应连起来,读作“在王”,应指周王的治理之下,或王所认定的规则、惯例等,人们进行交易的时候既然设立了券书,就不得违背。交给曶去办理,不要在
的案子上背离这个原则。
6.曶則拜
首,受茲五【夫】曰
(隌)、曰恒、曰劦、曰
、曰省,事(使)寽(锊)以告。
曶领受了井叔的命令,从卖方受领了五夫,并且告诉买方应交付的价金。
7.迺卑(俾)【饗】以曶酉(酒)彶(及)羊,絲三寽(锊),用
茲人。曶迺每(誨)於
【曰】:女(汝)其舍
(究)矢五秉。曰:弋尚(当)卑(俾)處厥邑,田【厥】田。
則卑(俾)復令(命)曰:若(诺)。
这是曶对案件的了结。“
”,向买方——交付了五夫,买方以酒及羊招待曶,并交付了三锊丝,作为受领五夫的代价。曶对其进行训诫,要求他给小子究矢五秉作为诉讼费;另外既然购买了五夫,还要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在该邑居住,并且有土地供其耕种。
五、结语
如此解读,确实不免带有作者自己的成见乃至一定程度的臆测,但也的确在免去诸多曲折离奇的情节构设的前提下使释文略显畅通了;同时还解决了铭文三段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乖谬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吕利,山东滕州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2] (清)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清嘉庆九年刻本,第39—40页。毕沅(1730—1797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进士,曾任陕西巡抚。
[3] 上海博物馆图书馆藏《〈灵岩山馆藏〉曶鼎铭拓本》,吴云题端。见李朝远:《曶鼎铭文拓片之比勘》,载《上海文博论丛》2009年第2期。
[4] (清)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卷二·二五,光绪刻本影印本;“沉湖”一说,据黄海《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所述,出自光绪年间吴士鑑的题识,见严一萍:《金文总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83年版,第712页。
[5] 李朝远:《曶鼎诸铭文拓片之比勘》,载《上海文博》2009年第1期。
[6] 也有可能损失三字。统计可知,《曶鼎铭》24行中,不计段尾,其他各行每行现有字数在16—19之间,绝大部分为16、17字。唯第三段之第二行为19字,最后一字残一半,犹可辨认;第三段第三行18字,残一字。如此,如果每行最大可容纳19字,现存每行16字的,也存在缺3字的可能。
[7] 黄海在《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中,集录来自国内外学者的八种不同解释,并作图解。分别见于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书店1999年版,第446—447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9—201页;姚孝遂:《舀鼎铭文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2年第2期;谭戒甫:《西周“舀”器铭文综合研究》,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日〕白川静著:《金文通释选译》,曹兆兰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34—158页;孙常叙:《曶鼎铭文通释》,载《孙常叙古文字学论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日〕松本道雄:《西周后期社会所见的变革萌芽——曶鼎铭解释问题的初步解决》,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50—188页;李学勤:《论曶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
[8] 此处,阮元、毕沅合著《山左金石志》,录钱坫(钱献之)释文,蚀损部分缺而不补;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也空置;上海博物馆图书馆藏《秋谷藏》曶鼎铭拓本,上有提拔无数,其中所载释文也未见补入;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订的《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释文也保持空缺。只是在对第二段内容做概述时,阮元作了如下判断:“小子讼于井叔以百爰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如果断为“小子讼于井叔,以百爰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可以说它只陈述了释文中可以确定的部分,并没有试图解释更多,也无意对其中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梳理。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第二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521页。
[10] 〔日〕白川静著:《金文通释选译》,曹兆兰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40页。
[11] 张闻玉:《曶鼎王年考》,载《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12] 王国维:《生霸死霸考》,《观堂集林》卷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
[13] (清)毕沅、阮元著:《山左金石志》卷一。
[14] 吕静:《“铭者自铭”与“著之后世”——以西周中晚期青铜器铭文特色的考察为中心》,载《第五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5] “东宫”常见于传世文献,《诗经·卫风·硕人》:东宫之妹,刑侯之姨。毛亨传:东宫,齐太子也。孔颖达疏:太子居东宫,因以东宫表太子。“东宫”亦见于金文,曶鼎之外,如东宫鼎(《集成》01484)、效卣(《集成》05433)、驭簋(《商图集成》05243)等。或指地,被称作“东宫”的建筑物或官署;或指人,在东宫主持政务的人。详见黄凤春:《从叶家山新出曾伯爵铭谈西周金文中的“西宫”和“东宫”问题》,载《江汉考古》2016年第3期。
[16]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6年版。
[17]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55页。
[18]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85页。
[19]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23页。
[20] 《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1] (清)朱彬撰:《礼记训纂》,饶钦农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
[22] 《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3] 张富祥:《从王官文化到儒家学说——关于儒家起源问题的推索和思考》,载《孔子研究》1997年第1期。
[24] 张富祥:《从王官文化到儒家学说——关于儒家起源问题的推索和思考》,载《孔子研究》1997年第1期。
[2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26] 里耶秦简显示,初获任职资格的史,可以从更基层的乡、田部等机构开始任职。“资中令史阳里扣阀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户计,年卅六(8—269)。”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另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之《置吏律》规定:“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可见,“史”也可出任官佐。当然这里的“不更以下到士伍史者”,可能是指包括史、卜、祝在内的广义上的史。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整理小组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
[27] 孙闻博:《里耶秦简〈遷陵吏志〉考释——以“吏志”、“吏员”与“员”外群体为中心》,载《国学学刊》2017年第3期。
[28] 《周礼》,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9] 谭戒甫:《西周“
”器铭文综合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1963年第三辑。
[30] 应是“质剂”之类。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规定:“黔首卖奴婢、马、牛及买者,各出廿二钱以质市亭。……过旬不质,赀吏主者一甲,而以不质律论。……卖奴婢、马、牛者,皆以帛书质,不从令者,赀一甲。”与《周礼》的记载可相印证。
[31] 李学勤:《东周和先秦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