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花海《晋律注》补述

玉门花海《晋律注》补述

曹旅宁[1]

初次见到玉门花海晋律注的照片还是2002年8月间在西安召开的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年会上。距6月间墓葬发掘及晋律注释文完成才两个月,这不能不感谢发掘释文者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先生。2006年12月,由于中国博士后基金的资助,我有幸来到甘肃兰州,来到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开始了一次终身难忘的学徒生涯,得以亲自寓目居延新简、金关简、悬泉简以及玉门花海晋律注棺板实物。当时玉门花海毕家滩墓葬发掘领队周广济先生还健在,也得以当面聆听教言。此后,我与张俊民先生合作撰写《玉门花海晋律注初步研究》《毕家滩〈晋律注〉相关问题研究》在《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及《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6期发表,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关注。这里就上面两文所叙略作补述。

一、棺板上为什么要糊上纸文书

棺板文字出土在M24,根据现场发掘的回忆,M24的棺板是用4块木板拼成的。棺板的拼接,这种现象在毕家滩墓地表现得比较明显。2013年8月我在甘肃金塔县召开“居延汉简与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期间参观了嘉峪关市魏晋墓文物陈列所,发现当地出土的棺木也多是由小块木料拼接而成的。这应是古代河西绿洲制作棺木的通例。但拼接而成的棺材上为弥补缝隙而使用废弃的纸文书却应是个案。(https://www.daowen.com)

二、晋律注卷子本外观复原问题

这里首先要谈谈中古时期卷子本的概观。日本学者藤枝晃、法籍华裔学者左景权、我国学者张俊民先生都有过探讨。制作卷子须先画乌丝栏,上下预留3厘米多的空白,然后上下各画一条横线,其后以1.5—1.8厘米为间隔画出竖线,每行书写17个字,公元五世纪下半叶得以确定,而此前字数或为16个,或为18—19个字。我在2017年9月至10月间在日本访学一个月,期间在国立京都博物馆国宝展、国立奈良博物馆第69回正仓院宝物展、法隆寺宝物馆见到若干古代卷子本实物,增加了一些直观感受。“盗律六百一十八字”,“文五万二千卌言”。以乌丝栏宽2厘米,16字高14.4厘米计算,以张俊民先生实测为依据,但无上下栏并存的乌丝栏,姑且以六百十一八字除16为39行,39行乘2厘米为78厘米;五万二千卌言除16为3275行,3275行乘2厘米为6550厘米,纸长为65.5米,考虑双行小注的因素适当减少,棺材板目测为1.8米长。当时一纸或一尺五寸至二尺长不等,一尺约为25—26厘米,一个卷子或二十纸至三十纸不等,玉门花海《晋律注》卷子数绝不在少数。由此,我推测,即使棺板保存完整,纸文书剥离顺利,所见《晋律注》为完璧的可能性也较小。在同一墓群的其他拼凑的棺板也未见使用同卷纸文书。

三、杜预子孙与河西律学

陈寅恪先生以为河西律学为汉律系统,玉门花海《晋律注》的出土打破了此种成说。《宋书杜骥传》记载:杜预之后杜耽永嘉之乱后流寓凉州,为凉州军司。杜耽之后,散骑常侍杜坦曾对刘宋太祖说:他本是“中华高族”,西晋丧乱,其先世杜耽“播迁凉土,世业相承,不殒其旧,直以南度不早,便以荒伧赐隔”,“圣朝虽复拔才,臣恐未必能也”。刘宋太祖默然不语,北人晚渡,婚宦失类,被视为荒伧,便不得践清涂。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连皇帝也不能改变。张家山247号汉墓历谱上也有墓主郑重书写何时降汉字眼,归汉时间早晚显然与墓主后来的政治地位密切相关。由此,如果史书关于杜耽事迹属实的话,我认为《晋律注》为杜耽家学,其在河西传布必有可能。杜坦为杜耽曾孙、杜预玄孙,《宋书》有传,刘裕北伐,杜坦自长安南渡归晋。

四、墓葬秦汉法律简牍非明器说

在谈论墓葬中出土秦汉法律简牍性质时,有学者认为其为明器,有避鬼、避邪气等宗教功能。实际上从一系列秦汉墓葬所出法律简牍来看当为小吏生前实用之物,因为简牍上多有校勘遗痕。我之所以将《晋律注》出现在棺材板上的性质特别加以探讨,是为了避免其成为墓葬秦汉法律简牍明器说的例证。我在2018年6月至7月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访学期间曾与德国学者纪安诺先生交流讨论这一看法。


[1] 曹旅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