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境迁:从《吴兴金石记》中的《胡文昭公墓据碑》说开去

时过境迁:从《吴兴金石记》中的《胡文昭公墓据碑》说开去

张小也[1]

清人陆心源的《吴兴金石记》中收录了湖州当时尚存的元代“胡文昭公墓据碑”,并加按语。据陆按,此碑形制如下:连额高四尺九寸,广二尺五寸五分,在安定书院上层,五十行,行七十四字,下层四十六行,行十九字,正书额题“安定文昭胡公墓据之碑”,篆书五行,行二字,下题“湖州路安定书院田土钱粮碑记”十三字,平列安定墓道。[2]

细绎碑文,其中记载了湖州安定书院的儒生与何山寺的僧人争夺宋代大儒胡瑗的坟地道路,最后得到了官府支持的过程。正如其额所题,这块碑实际上是一个产权证明,如陆心源所说,“此其公据也”。

胡瑗,字翼之,泰州海陵人,因祖籍安定,流寓陵州,所以“人称之为安定先生”。[3]“以经术教授吴中”,因通晓音律得到范仲淹的赏识,辟丹州推官,后以保宁节度推官任湖州教授。[4]据嘉泰《吴兴志》,宋宝元二年,知州事滕宗谅上表请于朝,建立州学,第二年即康定元年四月,敕书赐名州学,并赐学田,六月州学建成,延请胡瑗主持,“四方之士云集受业”。[5]胡瑗对学生指导有方,章法俱备,庆历中,在范仲淹的主持下,朝廷在各地方兴太学,亦是取法湖州州学也就是胡瑗的教法“着为令”。[6]

胡瑗死后,葬在湖州何山之麓,万历《湖州府志》记载,“县南三十里宋有天章阁待制安定先生胡瑗墓”,下面小字注“何山”。[7]

据万历《湖州府志》,宋淳佑五年,县令蔡节建安定书院,院址在府治西北。元至元二十年,知府许师可重修并加以扩展。元统三年,山长张蔚再次重修,后年久倾圮。[8]雍正《浙江通志》则依据《归安县志》中的记载,指出安定书院的始建者是孙觉,“宋胡瑗教授湖州,熙宁五年,郡守孙觉请建安定书院”。[9]这一点看起来特别顺理成章,是因为《宋元学案》中孙觉属于安定一派,与胡瑗有师承关系。

万历《湖州府志》在记载胡瑗墓址的同时,还顺便揭露了一个事件,“元至元中,墓为何山广化寺所侵,踣其碑,总管郝鉴掊得所踣碑,复其墓。[10]这一事件在《胡文昭公墓据碑》中有极为详细的记载。[11]

胡瑗之墓由安定书院的儒生春秋致祭洒扫,入元亦不变。但是,至元二十二年,何山寺(即广化寺)僧倚恃掌管佛教的“总统所”杨总统的势力,“平其墓垣,斫其坟内树木,毁拆屋宇,围塞行路,倒墙碎碑,撤去神像”。书院申诉至总府、本道提刑按察司、江浙等处行中书省,行下本路约会总统所审理,确认“元系胡安定公坟山田地,书堂秀才物业,被吿僧别无堪信文凭”,判归儒生依旧管业。

虽然有此判断,寺僧欺儒生懦弱,“百十成群,阻遏不容致祭”,因此书院连年陈诉不绝。延佑二年,经理田粮的书院山长严与敬、直学潘观德具由申覆提调学校官郝总管(鉴),委归安县尹李承直约会乌程县尹,与山长严与敬、书院耆儒,唤集本处耆老看山人等,与何山寺住持佑长老、耆旧僧人一同询问勘察,再次确认胡瑗坟墓旧基明白,但是僧众耆旧恃强仍不归还。延佑二年十一月初四日,本路总管亲诣何山寺,以理劝谕,住持佑长老与耆旧僧众答应书院于坟冢周围用砖石迭砌墙垣,仍于坟南溪水边一直往来行路,春秋祭祀,并自愿给与文状。但是此后不久,因所垒墙垣被雨冲坏,儒生自备口粮,雇人搬运砖石修理,何山寺僧再次聚众拦截,抢夺所挑砖石,令儒生难以修理,无法致祭。儒生申状于乌程县,乌程县勉谕何山寺听从书院儒生于坟所往来,春秋祭祀,但仍未能彻底解决问题。泰定四年四月初六日,安定书院奉祠陈寿孙呈状,指前述何山寺僧不行归还道路之事,已有乌程县之结论,但僧人又将筑好之界址土墙毁坏,侵占坟墙。乌程县委自县尹于承德实地勘察,将胡瑗所葬坟墓四边原有田地以及以往建筑之墙垣、神道、门楼、书堂遭到侵占情形,逐一追究明白,拟定保结,彩画图本,何山寺僧只得表示“情愿将胡安定公坟南踏道下一直往来旧有门路复还安定书院为主,任从诸儒往来祭祀,于行路北建置大门,以后本寺并不敢侵占上项坟路尺寸,阻碍经行”,也要求安定书院“自复还门路之后,亦不得侵占本寺其余山园地段,起屋筑墙”,如此则愿意拦和息词。

泰定四年九月初七日,安定书院与何山寺会请天宁等寺诸山住持等到府,经当堂审问,“会议得胡安定先生系前代名贤,有功教化,南渡前葬于何楷书堂之右,于本寺元不相妨,既有墓冢,必须复还门道坟路,以通往来,除胡安定公所有见存坟禁砖砌享亭基址起盖享亭外,今次何山寺将胡安定公坟南踏道下元于行路上一直往来到坟旧有门路,两相情愿,复还安定书院为主,任从诸儒往来祭祀”。比前几次有所进展的是规定了这条道路的具体长度、宽度以及墓园大门的位置,“其路横阔计壹丈伍尺小尺,一直自坟南踏道下至外门行路,计图示拾丈小尺,于官有行路北建置大门”,两下和议定彩画图本,并立和议合同文字,僧寺书院各收壹本,“以为永远照用”。

至此,双方的争执已经历时四十余年,其彩画图本及协定道路界限之合同,除由乌程县呈告总府、本道肃政廉访司分司、江浙等处行中书省之外,另由书院立碑镌勒,并出给公据付书院永远为业,务使生员“恪奉祭祀,母致废弛”,山长“得代相沿,交割施行”。

泰定年间结案之后,书院并未马上立碑,到了至顺四年,有□府史王元珪掌文案,“虑斯文将来或至湮没”,与当时的山长江文龙及本院直学赵遇商定,请命于□提调官总管宰奴丁、嘉议□经历韩惟德承务,[12]刻石以图久远,并以至元以来相关榜文及宋咸淳年间所出证明附载于后,以为考据之证。其中包括:

宋淳佑五年安吉州给到印信砧基壹册,该载侍讲安定文昭胡公坟茔坐落乌程县三碑乡何山,有表思堂叁间,轩屋叁间,两庑肆间,更衣亭叁间,石砌方池畔书堂叁间,自坟城外取中打量东至何山寺贴屋墙直上山顶,计壹拾伍丈,西至官路直上山顶,计壹拾柒丈肆尺,南至官路计叁拾丈,北至山峰顶,计肆拾贰丈,缝印全。给付奉祠陈应甫贡元收执。今陈寿孙收执。

宋咸淳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奉御宝批尚书省札付转运司出给印信榜文壹道,禁戢何山寺僧人等毋得侵占安定文昭胡公坟茔山地樵采作践等事,转运司吴判官押榜文壹道,缝印全。

至元十三年十一月,宣授管军万户行安抚司知湖州事奉伯颜丞相钧旨,给付安定胡公坟所张挂禁治诸色军民人等毋得行侵占搔扰榜文壹道,缝印全。

至元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奉到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札付该合将胡安定先生坟墓山地书堂房屋归还秀才依旧管业札付壹纸。

延佑三年七月总管府禁治诸人毋得侵夺搅扰胡公坟茔榜文壹道,缝印全。

延佑三年十一月,本路为何山寺复还胡公坟墓本路中奉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札付该为安定先生前朝大贤坟墓所在,理合尊崇,委自本路正官常切用心点视,更为出榜,依上严加禁治,毋致似前搅扰,总管府出给榜文壹道,缝印全。

此碑中记载的纠纷反映了元代僧人对于儒生的欺凌,这在当时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新鲜。陆心源提出的问题是,“然安定非无后人,胡氏不讼,而讼者反为书院诸生陈寿孙等。官给公据不给胡氏子孙,反给书院儒生陈寿孙,皆不可解”。也就是说,前述证明产权的文书(碑中称“文凭”)均由书院奉祠收执,出面争讼的也是儒生,而不是他理所当然以为的胡氏后人。另外,陆心源录碑时,儒生的祭祀似乎已经中断,胡瑗的墓也已经破败不堪。“据碑,安定坟茔元时尚有表思堂三间,轩屋三间,两庑四间,更衣亭三间,石砌方池畔书堂三间,今则片瓦无存,儒士亦不闻有祭扫之事,可悔也”。[13]

宋元时期,胡瑗的墓由儒生负责祭祀洒扫,儒生对墓地的权利有砧基簿为凭,所以受到僧人侵扰时,出面争讼的是儒生。这样的状态为数百年后清代的陆心源所不解,背后是一个深刻历史变化过程。

关于这个变化过程,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研究,其中核心内容是宗族伦理的变化导致宗族势力的壮大。例如科大卫的相关研究,展示了庶民宗族是如何以官祠为依托发展起来的。对于先贤的祭祀,礼制上本是官府之公事,明代以后很多都逐渐转移为“后裔”之私事,并进一步成为宗族的生长点。[14]又如郑振满的相关研究,揭示了百姓对祖先的祭祀如何从依附寺庙到建立祠堂的过程。[15]唐宋时期,由于礼制的限制,人不能祭祀多代祖先,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维持祭祀,多交由寺庙进行,因此也会舍田舍屋给寺庙作为祭田支应相关的使费。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中后期以后,由于宗法伦理庶民化,随着祠堂族产的普遍设立,此举已经逐渐没有必要。

从《浙江通志》中梳理出来的胡瑗墓祭的变迁,也可以看到祭祀权从书院转到所谓“胡瑗后代”手中的过程:

宋天章阁待制胡瑗墓,《明一统志》在何山。万历《湖州府志》:元至元中,墓为广化寺所侵,踣其碑,总管郝鉴掘得所踣碑,复其墓。洪武中知县孙成复加封树,成化中知府岳璇劳钺累加修建,嘉靖四年知府冯曾增置墓田。《西吴里语》:其子(当指冯曾之子)杭州察推志康亦葬于旁。后有小字:传详“名宦”。

牟应龙《湖州路总管郝侯祠记》:安定先生葬于湖州何山,至元间墓地忽为邻僧所夺,毁其瓦,伐其树,碎其碑,以绝省扫之路。郝侯始至,慨然曰:“守土之职,风化是先,先贤之墓未复,事有大于此乎?”会经界法行,有土者皆得自实,侯躬率属官往谕以理。僧知墓非寺地,始归之。遂命甃其茔域,缭以垣墉,揆日之吉,偕同僚暨诸生行释菜礼,亷访佥事萨勒迪黙色书“安定文昭公之墓”八字刻石,置之冢上。侯名鉴,字子明,卢龙人。

张羽《复墓序》:洪武间遣吏度民田,僧乘计帐未定,复诡墓为寺地,四明孙侯成知县事始发其隐,复加封树,前建亭堂三间以祀神,旁为屋三间以栖守者。上其事于朝,诏下复宋元故事秩祀,着为令。

湛若水《胡安定先生墓田记》:嘉靖四年,太守冯君曾始莅湖郡,乃考图志,誓于里正曰,其墓在何山麓者,其守墓之田若干亩,在某里某里者,其悉以白余,尔所不白,则有恒罚。于是胡氏之裔孙联芳者以墓田见侵之状白于府,府尽得其状,田尽复而墓可守,中丞陈公凤梧至郡,躬谒其墓,视亭堂之圮坏,命新之,乃并重封其墓而增祀焉。

笔者以为,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及两个关键词。

一个重要的变化当然是祭祀主体从安定书院变成了所谓胡氏之裔孙。总的来说,随着宗族形式的普遍发展和实体化,人们或从寺庙夺回祭祀产,或将官府、书院等机构无力无暇顾及的祭祀承担起来的情况,胡瑗坟墓祭祀主体的变化大约就属于后面这一种。当然,如我们已知的,明中期以后建立起来的宗族,与其“祖先”的祭祀关系均不是严格的宗法意义上的,甚至没有血缘关系作为前提,所谓“后人”很多都是附会的。

两个关键词则是“度田”和“自实”。自南宋行经界法之后,地籍逐渐独立出来。出于对赋役的需求,统治者比前代更需要丈量土地以求得实数,但出于成本考虑,实际上通常都采取令百姓自己申报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产权的转移提供了机会,在改朝换代的过程中,官府册籍被焚是常见之事,出头承差占地的人未必是从前的业主。不仅如此,即便是承平时期,国家在地籍方面提供清晰证据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有很多学者都曾探讨过明清时期各地是否曾经真正进行过土地丈量,鱼鳞册是否真正是土地情况的登记。其实,就算丈量是真实的,登记是准确的,随着赋役的定额化,距离实际情况也越来越远了。在上述《浙江通志》的几段文字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几次“度田”“自实”对于胡瑗坟墓祭祀主体所起到的作用。当然,单纯的“度田”和“自实”并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其背后还是社会结构与社会观念的支撑。[16]

在祭产由寺庙书院等主体控制逐渐转移为由宗族控制的过程中,不同的主体之间产生了种种摩擦。我们在明清案牍中看到有关坟山的纠纷,很多都有这样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这里仅举一例,以供分析,即“义乌县徐汝栋、楼有书争山”一案。[17](https://www.daowen.com)

金华府义乌县生员徐汝栋与监生楼有书争控坟山,徐汝栋称“始祖徐侨系宋时名宦,谥为文清,墓在五云寺侧,塑其像于寺中,供奉已久”。雍正十一年二月间,监生楼有书向僧人远映契买寺旁之山五分,葬其父坟,徐汝栋等即以此山为始祖徐侨钦赐祭产具控。当时的黄县令审断楼有书起迁父坟,有书不服,赴金华府呈控,批县查报。署理宋县令先后详覆,该府饬令查勘,经继任程县令于乾隆元年十一月初二日前往勘讯。然而徐汝栋与楼有书各自聚集生监多人,拥挤阻拦,其事上闻,奉批饬审。经该府县彻查,所谓赐产,并无确凭据。而粮册所载徐姓迁管业山止一亩,地止七分六厘,其余皆系寺产。其呈验历任禁示印册碑文,乃系前任据请给发。甚至县志中所载碑文称有寺产相传为文清公祀产之语,亦未指有确据。而且这一说法仅出现在雍正五年新刻县志之内,此前志书并无记载。至于每年僧人给银办祭之事,只是于康熙五十九年僧人慈修住寺之时才出银一次,之后再未发生。徐墓之旁现在葬有各姓坟冢,而楼有书葬父之山在徐墓半里之外,并不在其禁步之内。综合所有证据,府县判断楼有书所买之山为寺产而非祭产。所买坟山自应听其安葬,其田地山塘照旧归业,永为常寺恒产,嗣后不许寺僧私自盗买。徐侨坟墓及寺中塑像仍令僧人照常看管,永远供奉,不得毁坏疏慢,否则予以查究。徐汝栋呈验之碑示印册等经查并非祀产确据,应饬该县涂销,志书所载相关碑文令删除更正,以杜绝后患。

这个案子与我曾经研究过的泾县瑶培垄一案的情形大体一致,这里不再分析其审理过程,而是着重分析坟墓是如何被用来占据坟山的,承审官员又是如何判断的。因为所引材料是判牍,所以内容均为官员如何驳斥他们认为是荒诞不经的证据,所谓“批谎”,但是,从研究的角度看,这些荒诞不经的证据正是民间用来建构自己产权合法性的文化资源。

其一,据徐汝栋的说法,其远祖名侨,宋淳熙年间进士,历官至宝谟阁待制,致仕,谥曰文清,墓在五云山智度寺后,寺中有其塑像,徐汝栋因此指其为坟寺。而县官则认为,这或是因为五云寺距离墓地很近,或是因为五云寺为徐侨生前经常游览之地,寺中因此为他塑像,种种情况,已不可知。再查智度寺建于唐大顺二年,原名卧云寺,吴越时期,钱元懿(钱镠之子)为之建殿,改曰五云寺,宋祥符年间朝廷赐额。县官认为,智度寺地位尊崇,时代久远,因此未必因徐侨之墓而有田,也就是说它未必是徐侨之坟寺,或得到过其后人资助的田地。[18]

其二,除了指五云寺为始祖徐侨之坟寺之外,徐汝栋还指称楼有书所买寺山为徐侨钦赐祭田,但是“查其祭田确据,止有顺治十三年、康熙三十七年、五十九年、六十一年历任示约碑文数纸而已”。县官于是断定这必不是祭田,理由有四:“查宋室名臣相业则有韩范欧富诸公,理学则有关闽濂洛诸子,政事文章,彪炳宇宙,及其没也,亦未闻特赐祭田。况文清公身后不过赠官易名,即祭葬之典,绝不闻于史册,而反特有祭田之赐乎?此知其必无祭田者一也;及查徐氏家乘,不过载公生卒年月葬地,并未云有祭田,倘使当日仅有祭葬之赐,为之子若孙者方且为之附会粉饰,以传示将来,岂有钦赐祭田之殊典,反不详叙谱中,没君恩而删宠赐乎?此知其必无祭田者二也。且据徐玑供称,文清公原有钦赐田二百六十亩,山三百十六亩等语。夫赐田所以供祭祀,岂赐山以供鬼薪乎?立说荒唐,此知其必无祭田者三也;粤稽《传》云:周制,成王以周公有大勋劳,故特赐之许田为朝宿之地,如皆有焉,尽天下之郊不足为其地矣。宣王以郑伯母弟懿亲,故特赐之祊田为汤沐之邑,如皆有焉,尽太山之旁不足为其邑矣。周家众建诸侯,慎重名器若此,况南渡后,至于理宗时,朝野粗安,疆圉日促,生聚繁而兵民困,度支束手无策,尚有此等闲田滥赐宰执以下之官乎?此知其必无祭田者四也”。县官进一步指出,“必曰遗有祭田,谓之家置可,谓之钦赐则不可”。也就是说,置买是有可能的,但是钦赐则绝不可能,一是因为徐侨并没有那么高的身份地位,二是因为宋代的制度与社会环境均不允许这种情况存在。

其三,作为土地登记的证明,徐汝栋呈上三本鱼鳞册。县官指出,其中一本不知何年所造,记载徐侨之墓系毁字三千九百八十四号地六分二毫,山一亩,其一本系崇正九年所造,记载徐侨之墓系毁字三千九百十五号地七分六厘,山一亩。将两册互相比较,“虽字号因前后丈量之不同,而墓地实仍此区画”。此地东西南北皆系寺山,再查寺僧所送之鱼鳞册,毁字三千九百十四号内开徐希昌分民地一分六厘,民山一亩,次号即列十六,并无十五号田山字号,更可见徐侨所葬三千九百十五号之外,均属寺产。对此,徐汝栋辩称“从前田皆一例,至万历年间始有僧民之分,因祖产交寺管理已久,所以照僧田科粮”等语。而县官不以为然,在县官看来,“殊不知名之所在,实即归焉,当其编入僧田之际,以徐氏族大人多,岂无一孝子慈孙不为祖宗祭祀起见,群向空门力争归业之理?于以知彼时之人心古朴,不敢以无为有,以致贻讥乡党,得罪祖宗,不比今日之机械错出,一切不顾也”。

其四,徐汝栋所呈证据中,有顺治十三年署义乌令朱经历之禁令,内有“谕葬坟茔及钦赐田地山塘”字样,后又称“除田三十亩递办祭品以备春秋生卒奉祀”等语。至康熙三十七年,前任汤令因有陈必田在公坟禁步内盗葬,断令起迁,仍行示禁,则又开始有二百余亩之说。禁令中甚至又称赞徐氏“英豪蔚起,子姓挺生”等语,夤缘攀附之意一望即知。到了康熙五十九年连县令之碑文中,“先则吞吐其词,继则大肆其说,并不稽考志乘,甘为徐氏牵鼻,为所欲为”。康熙六十一年周令之告示,本为僧人逃户,税粮逋欠,“给示住僧,以便安业”。其中提到了“先哲俎豆”四字,亦是因查连令旧案而言,并未明确指为祭田,但是也被徐氏作为寺田即祭田之证据。可见,清代以来,徐氏利用义乌县官员的禁令等官文书一步一步去落实产权的合法性,其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义乌县于雍正五年重修县志时,将前任连县令之碑文编入其中,使得这些说法看起来更具有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同类判牍中官员的分析看起来一清二楚,但是在现实中做到这样的“批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祭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换在历史上是普遍发生之事,民间社会在礼制与赋役制度上的阳奉阴违、趋利避害等做法,既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减少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同时又使得产权的名义与实际情况分离,且一直在发生变化。更何况如果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徐家的说法也未必没有道理。

例如,县官所不以为然的为了避税而将土地编入僧田一词,实际上,在赋役的重压下,民间为避税而“花分诡寄”,实属寻常。而且,因为明清以后的产权往往是由强大的民间秩序来保证的,即便徐氏真的采取这样的办法,多半也是既不会被夺,也无妨孝心。[19]

当然,这种和谐共生的状态也有破裂的时候,一旦这种民间自发的秩序难以维持,民事纠纷进入诉讼渠道,就开始显示出极为复杂的样貌。可以说,我们在清代材料中所常见的健讼、厌讼、教谕式的审判、调处等现象基本都是在这一背景下的表现,而各类官箴书、判牍中体现的官员的情怀,也是这一背景下的主流话语。总的来说,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层层叠叠的依附关系,至于清代,已经根深蒂固、错综复杂,具有深刻的文化背景和区域多样性,作为外力的官府难以匡之国法。

最后,让我们看回《胡文昭公墓据碑》,时至清代,宗族组织的存在已经相当普遍,宗法伦理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对于祖坟的祭祀和墓田的控制基本上无可争议地掌握在宗族手中,这就是陆心源在看到《胡文昭公墓据碑》中时感到疑惑的原因。通过梳理这个疑惑背后的历史过程,我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深刻变化,同时也更好地理解了清代民事纠纷的复杂性。


[1] 张小也,深圳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2] (清)陆心源《吴兴金石记》卷14,清光绪刻潜园总集本。

[3] (清)黄宗羲《宋元学案》卷1,安定学案表,清道光刻本。

[4] (元)脱脱《宋史》卷432,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5] (宋)谈钥(嘉泰)《吴兴志》卷11,民国吴兴丛书本。

[6] (元)脱脱《宋史》卷432,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7] (明)栗祁:《湖州府志》卷4,陵庙,明万历刻本。

[8] (明)栗祁:《湖州府志》卷12,明万历刻本。

[9] (清)嵇曾筠:《浙江通志》卷220,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 (明)栗祁:《湖州府志》卷4,陵庙,明万历刻本。

[11] 利用《胡文昭公墓据碑》研究安定书院与广化寺之争的成果已有莫璟辉:《湖州广化寺遗址:元明儒释消长的一个例证——湖州广化寺与胡瑗墓(安定书院)争端考》,载《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沈伏琼:《元代江南寺院侵占儒学田产现象探析——以胡文昭公墓据碑为中心》,载《史学集刊》2017年第1期。

[12] 陆心源录碑时已有缺文。

[13] (清)陆心源:《吴兴金石记》卷14,清光绪刻潜园总集本。

[14] 科大卫:《祠堂与家庙:从宋末到明中叶宗族礼仪的演变》,载《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2期。

[15] 郑振满:《莆田平原的宗族与宗教——福建兴化府历代碑铭解析》,载《历史人类学学刊》第4卷第1期。

[16] 指明清时期土地权利的证明越来越不依据官府登记,而是依靠民间习惯与民间秩序,笔者在以往研究中有具体展示,这里不再赘述。

[17] (清)袁学谟:《居易堂浙中新集》卷4,清乾隆刻本。

[18] 潜台词是唐宋时期,有些佛寺没有赐额,往往依附于权贵富豪,为他们提供祭祀祖先的场所,他们则往往舍宅地入佛寺作为祭祀产。

[19] 除了避税,还有其他更复杂的情况,例如刘喆研究过的武汉新洲区黄姓宗族。据其族谱记载,清前期时他们已经是族人众多,拥有大量族产,包括南北二濠以及河埠、附池等水利设施。其中南濠因地理位置便利,出产丰富,尤为利薮,也因此遭到相邻众姓的觊觎。雍正四年,万姓族人百余人在族中士绅万雨夫的指使下,强占南濠。黄姓与万姓进行了长达八年的争讼,夺回了南濠。值得思考的是新洲黄姓在胜诉之后处置涉讼族产的办法:“乾隆三年,公(鸣夏公——带领族人与万姓争讼者)颁恩赉赦返。逾年,附近效尤觊觎利泽,公与其族将濠推入化乐寺之中佛殿作香灯赀,并整肃宇像,布置完善,赖濠僧管业,不下续租。公族除帮税外,岁给租金十贯,定例垂久,一举两全。迄今神庙巍峨,祠产饶裕,禾苗有济,案牍弗劳。”为了保住湖产,新洲黄姓把它推入庙中,而宗族以永佃的形式实现实际的占有。这个故事虽然发生在清代,宗族势力已经发展起来,但是其与寺庙之间在产权的名义与实际两个层面达成的和谐共生状态,对于我们理解明清时期土地权利的复杂形式极有启发。参见刘喆:《黄冈地区家庙研究》中新洲黄氏宗族与广化寺的关系,湖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