佉卢文买卖契约之格式研究

佉卢文买卖契约之 格式研究

——兼与汉文、拉丁文契约比较

侯文昌[1]

契约作为人们在历史时期社会交往与关系中所达成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文字协定,是由一整套完整的、规范化的、相互关联的格式所组成,体现着不同民族所特有的契约制度与文化。因此,开展不同民族文契约在格式方面之比较研究,以期了解各民族契约制度与文化的内容、特色及其所蕴含的契约思想等,这是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民族文契约文书应有的资料价值之一。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学界现已刊布的佉卢文契约文书中,买卖契约数量最多,有二十九件。[2]在这批遗物中,契约程式完整,意思表达清晰者二十五件,约占总数之百分之八十六。这批资料的发现为探究三至五世纪佉卢文买卖契约之格式及相关问题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3]在此方面,尤其是在佉卢文契约格式之渊源方面我国学界有不同看法[4],但均不足以令笔者信服。基于此,笔者拟在学界现有成果基础上,分土地、人口、牲畜三种类型,在归纳出佉卢文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后,分别与同期汉文、拉丁文古罗马买卖契约之格式做逐一比较,以期考察其格式之特色与渊源,以裨益于学界。

一、佉卢文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

按买卖契约之标的物品,二十九件契约可以分为三类:土地买卖契约(包括葡萄园,共计二十件)、人口买卖契约(共八件)和牲畜买卖契约(仅一件)。若依据三类买卖契约之表述内容逐序分析其格式会发现,尽管有少数契约在具体格式方面有细微差异,但所有契约遵循着一套固定的模式,这就是佉卢文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

(一)土地买卖契约之格式

在分析佉卢文买卖契约之格式前首先有必要简单交代一下其形质问题,因为其与契约格式息息相关。按学界对佉卢文文书之研究,就形制而言,主要有楔形、矩形、长方形、棒形等,就质地而言,主要有木(数量最多)、皮革、纸、绢,而契约类文书多属于矩形、木牍类。[5]这类文书在形制上完全照搬汉代“封检”文书形式,即由上、下两块大小不一的矩形木牍嵌合而成,契约内容被写于两块木牍之上后绳结泥封,完全与契约文书之保密性相吻合。[6]有关其行文之书写范式,学界也已论述,不赘。[7]

在二十件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中,第582号契约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最为完整,可作例证。请看该件契约之汉译文:

582

1 此一有关僧人夷毕耶之土地之收据,由sothamgha罗没索蹉妥加存。

2 此系ogu杰耶婆多罗,camkura[……]及cozbo索没阇迦之印。

3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侍中安归伽陛下在位20年4月22日,

4 有一僧人,名夷毕耶,住于凯度多。彼愿将内有25kuthala之misi地一块卖给sothamgha罗没索蹉。从前该地系misi地,但后来该地成为akri地。僧人夷毕耶从sothamgha罗没索蹉处得地价三匹价值15穆立之马(?)。

5 该地价已由夷毕耶收取。

6 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

7 自今以后,罗没索蹉对该地有权播种、耕种、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

8 该事之证人为凯度多僧界,管理国土之诸执政官kitsaitsa伐钵,kala伽罗没蹉,vasus阿注尼耶及凯地,且末之cozbo苏耶迷多罗,鸠罗吉耶及布基没那。

9 今后,无论何人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有异议,皆无权在皇廷翻案。

10 该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

11 其权限长如生命。

12 该收据系根据僧人夷毕耶之请求所写。

13 Vasy凯地断绳。[8]

(后略)

读该件契约之契文可知,其是在安归伽国王在位之第20年4月22日[9],僧人夷毕耶将其一块misi地卖给sothamgha罗没索蹉时所签订的一份契约。结合契约语文表述与形制而论,其格式可分为三部分十三项条款。

第一部分为契约摘要,被书写于上牍正面之上、下部,包含两项内容。[10]项1为契约主题,载明了契约之主要内容及保存者。据“此一有关僧人夷毕耶(即卖主——笔者加)之土地之收据”而言,是为卖主及标的物品的说明。又据第571号契约之“此一有关收到柯那耶之misi之收据”[11],第579号契约之“此一有关莫伽多之土地之收据”[12],第581号契约之“此一有关达摩阇之葡萄园一所之收据”[13],凡此等等,表述模式与内容雷同:“此一有关(卖主)之(标的物品)之收据”。案“由sothamgha罗没索蹉(即买主——笔者加)妥加保存”,即载明了契约保存者。由此看来,佉卢文契约由买主保存,类似于汉文契约中“单契”[14]形式之契约。

项2是对封印的说明:谁之印。在这里,“ogu” “camkura”为“奥古侯”“且渠”,皆属于鄯善国中央政府之职官,“cozbo”即州长,为鄯善国州级之最高职官,[15]“他们的职能之一便是主持达成契约,作证人,出任政府部门的管理者”[16]。此处使用政府官员之印作封印,既显示了此类文书之权威性,又表明其具有官契性质。[17]

第二部分为契约正文,包含十项内容。项3是立契时间。在纪年方面,古鄯善国采用典型的君王纪年法[18],即以君王在位的年序来表述时间,恰与中原汉地之帝王纪年法相似。如《周孝王二年(前八八三年)曶买奴隶契约资料》载:“王二年”[19],《周厉王二十五年鬲从易田契约资料》载:“王廿又五年”[20],皆可作证。至于君王姓名之前罗列一系列荣誉头衔之方式源于大月人所建立的贵霸王朝。[21]

项4是契约主体:买卖双方当事人、标的物品、价格。在契约当事人表述方面,采用了籍贯+身份或职业+姓名之方式,如“有一僧人,名夷毕耶,住于凯度多”,又如“税监罗没索磋”,这里有籍贯(凯度多)、身份(税监、僧人),即可说明。在标的物表述方面,主要载明了数量(20kuthala)及特征(misi、akri)。又如第422号契约载:“该地能种2米里马cothiye,2米里马”[22],第495号契约载:“该地能种1米里马10希籽种”[23],也可说明。[24]价格亦明确:“地价三匹价值15穆立之马”,此种交易方式在其他买卖契约亦甚为多见,如第495号契约之“给价值30穆立之三岁马一匹”,第549号契约之“于阗alena粗地毯1条及谷物5米里马作为地价”[25],第581号契约之“给价6手长之地毯(tavastaga)1条,kavacival,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等,可见古鄯善国主要采用物物交易方式,但也使用银币穆立。[26]

项5是契约交割。按“该地价已由夷毕耶收取”理解,类似于汉文契约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属于即时交付无疑。项6是合意声明:“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项7是买主权利。按“自今以后,罗没索蹉对该地有权播种、耕种、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论,即为契约生效后卖主将标的物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买主之说明。项8是证人。从参与成员分析,可分两类:一是“凯度多僧界”,因卖主夷毕耶是凯度多之僧人,故应是当地僧界上层管理人员。二是官府官员,在这里“kitsaitsa、kala、vasus”分别为“元老、太侯、司土”,[27]故总计有元老一人,太侯一人,司土二人,州长三人。结合项2封印说明论,佉卢文契约非民间私契,而是官契之又一佐证。项9是悔约惩罚,但契文未载对悔约者处以何种惩罚,仅声明“无权在皇廷翻案”。据此有学者以为:“佉卢文契约中关于违约处罚的规定,以官方不予受理契约纠纷作为对违约者的处罚,这种皆在息讼或止讼的独特文式,说明了契约的权威性来自于官方。”[28]显然,此举也与项2、项7之精神不谋而合。

项10是书契人。案“该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可以了解到三点信息:一是佉卢文契约一般由政府官员司书书写[29],二是司书职业是世系的,三是特别声明奉执政官之命所写。项11是契约时效。案“其权限长如生命”,这是一种以文学性的比喻来表示此类文书之不可变更性。无独有偶,在一些回鹘文买卖契约中也有相似的内容,如《拔洽赫卖奴婢契》载:“对我所卖的这个人到千年万年日为止都归彼得律孜所有”[30],《毛熙艾得古等人卖地契》载:“此四界之内的土地将千年万日(即永远)归道音楚克所有”[31]。究其缘由,应是民族惯例在契约中的显现。项12是卖主订立契约之请求:“该收据系根据僧人(即卖主——笔者)之请求所写”。此举暗示了鄯善王国物品买卖交易之法律程序,即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后由卖主提出立约申请,在地方官府之主导下订立契约,此桩交易才告完成。

第三部分为契约结语,只有一项内容即项13断绳。考察佉卢文契约出土实物发现,因契约正文内容长短不一,此项内容有时被写于上牍背面,有时被写于下牍背面。显然,此项条款与上文已述之佉卢文契约之形制相关联,是契约书写完毕后之密封程序:绳索捆扎,草泥密封,再盖以官印章。此处印章即与项2之内容相对应。在这里,由官府官员“vasy”即“司土”[32]断绳,亦示契约之官契性。再结合项2、项7、项8分析,作为官契性质之佉卢文契约,无论是断绳、封泥,还是押印,概是签约中必须履行的特有仪式之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勾勒出第582号买卖契约之格式:

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之格式1

第一部分 契约摘要

项1契约主题

a契约大意

b契约保存者

项2封印说明

第二部分 契约正文

项3立契时间

项4契约主体

a卖主

b标的物品(附物品描述)

c买主

d价格

项5契约交割

项6合意声明

项7买主权利

项8证人

项9悔约惩罚

项10书契人

项11契约时效

项12卖主立契申请

第三部分 契约结语

项13断绳

表1 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格式缺项表

图示

若将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之格式1与其余十件(在剩余十九件契约中,第186、327、422、495、549、648、654、655、678号共九件契约契文有残缺,不计)土地买卖契约之契文逐一相比照发现,大部分格式不仅是固定的,而且语文表达也相差无几,但也有一些格式存在变数。据表1,在契约第一部分契约摘要之格式项中,项1契约主题缺一件,项2封印说明缺八件,其中项2是所有格式项中缺件最多者。进一步比较二者所缺契约,发现项1所缺之契约(第715号)亦为项2所缺之契约,故可推断此举为文书出土时之缺失所致[33],因此项1为契约之责任格式项,而项2作为契约封印之说明,只要有押印,可以不必在契文中作补充说明,故可认定为契约之非责任格式项。

在契约第二部分契约正文之格式项中,项3立契时间、项4契约主体、项5契约交割、项6合意声明、项8证人、项9悔约惩罚、项10书契人没有缺件,亦是为契约之责任格式项。其余格式项中,项7买主权利、项12卖主立契申请均缺一件,项11契约时效缺两件,且分布在不同契约中,是为契约之非责任格式项。究其缘由,考虑到佉卢文买卖契约尽是绝卖及官契的特点,发生悔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卖主申请立契,只涉及契约签订之程序而已,可以在契文中不注明。

契约第三部分契约结语之项13断绳,缺三件。究其缘由,亦是因佉卢文契约属于官契,由官员断绳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亦可在契文中对断绳者不作说明,故其也是非责任格式项。

除此之外,有些格式在内容方面有异:一是在第581号契约之项4契约主体格式中首次出现卖之缘由:“在此干旱和饥谨之时达成一项买卖”,但二十件土地买卖契约中仅此一例,九件人口、牲畜买卖契约中又仅有一例,即第589号契约,在该契中亦有相似表述:“彼等于饥荒之时”[34],说明其亦是非责任内容项。二是项8悔约惩罚既有物罚也有刑罚,因为第571号契约载:“将罚阉割之牲畜一头并责打70大板”,第580号契约载:“彼等将处罚该人马一匹,并责打七十大板”[35],皆可说明。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斜体为非责任格式项):

第一部分 契约摘要

项1契约主题

a契约大意

b契约保存

项2封印说明

第二部分 契约正文

项3立契时间

项4契约主体

a卖主

b买卖缘由

c标的物品(附物品描述)

d买主(https://www.daowen.com)

e价格

项5契约交割

项6合意声明

项7买主权利

项8证人

项9悔约惩罚

a物罚

b刑罚

项10书契人

项11契约时效

项12卖主立契请求

第三部分 契约结语

项13断绳

(二)人口买卖契约之格式

在佉卢文八件人口买卖契约中,第589、590[36]、592号[37]三件契约契文完整,可最为清晰反映此类契约格式之内容。先看第592号契约之汉译文:

1 此一有关妇人莱迷索阿之文件,由司书罗没索蹉保存。

2 此系cozbo剑支耶之印。

3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笈伐伽陛下在位之32年12月20日。

4 有一男人,名叫钵啰难托。彼愿将身高4 distis之女孩莱迷索阿一名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给价为价值30穆立之amklatsa骆驼一峰。

5 钵啰难托收到该骆驼,另外又收到于阗kojav(粗地毯—中译注)1条,作为atga muli。

6 双方如此达成协议。

7 自今以后,罗没索蹉对该妇人莱迷索阿有所有权,可以打她,弄瞎她之眼睛,出卖,交换,抵押,为所欲为。

6a 此文件系当诸执政官之面所写。

8 证人为cozbo剑支耶,vasu阿注尼耶,sothamgha鸠伐耶,舍利伐罗,鸠僧多,莱莫,ageta凯托,vasu伐毕迦,僧人达米啰及舍啰钵罗伐,ageta奥钵吉耶。

9 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有异议,彼之反案在皇廷皆属无效。

10 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

11 其权限长如生命。

13 Apsu布色达耶断绳。

现根据前述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来逐一对照本件契约。契约第一部分亦为项1契约主题、项2封印说明,在这里,“妇人莱迷索阿”为标的物品,“罗没索蹉”为买主,封印为“cozbo(州长—笔者加)剑支耶之印”,可见其内容与前述契约如出一辙。

其后是契约第二部分。首先是项3立契时间,其内容与表述模式也与前述契约无二异。其次是项4契约主体,值得一提的是,契约特注明标的物之“身高”,显然与标的物品之属性相关联。项5是契约交割,项6是合意声明。项7是买主权利,据“罗没索蹉对该妇人莱迷索阿有所有权,可以打她,弄瞎她之眼睛,出卖,交换,抵押,为所欲为”考察,也与前述契约雷同。在项7买主权利之后该契载:“此文件系当诸执政官之面所写”,此举在其他契约也有相似表述,如第715号契约载:“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诸执政官之面达成协议”[38],第648号契约亦载:“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诸执政官tasuca凯特耶及kitsaitsa毕特耶之面达成协议”[39],显然此项内容属于项6合意声明之一部分。之后据余下契文表述内容分析,除项9悔约惩罚只表述了禁止悔约,未提何种惩罚方式,项12卖主立契申请缺失外,其余格式项不但完备,且内容雷同,不赘。

最后是契约第三部分,即项13断绳。在这里,“Apsu”即“曹长”[40],亦是鄯善国地方官府官员之一,由其断绳,显然亦与前述契约无二异。

再按同样之方式分析其余两件契约。第589号契约除缺项2封印说明、项8悔约惩罚外其余格式项俱全,第590号契约之格式无缺项。由此可见,人口、土地买卖契约在格式方面是雷同的。

(三)牲畜买卖契约之格式

佉卢文牲畜买卖契约仅一件,即第661号文书。先看该件契约之汉译文:

3 兹于于阗国王、王中之王希那扎·德伐·毘夷多尸没诃在位之3年10月18日,

4 有城市男人一名,名赫伐那犀。据彼称:有一峰骆驼系属余所有。该骆驼身上有一个清楚之烙印,如VASO。现余正将该骆驼以8,000masa之价格卖给suliga伐祗提·伐达伽。

5 为该骆驼,伐伐提·伐达伽已将全部价款(masa)付清,赫伐那犀亦已收到该款。

6 该事业已决定。

7 自今以后,该骆驼即成为伐祗提·伐达伽之财产,彼可为所欲为。

9 今后,无论任何人对此骆驼发生怨言、进行告发或者争执,彼将受国家法律规定之处罚。

10,11 此文件(?)系由余,拔赫地伐根据赫伐那犀之请求所写。

8 证人为纳奈·凡达伽……[41]

该件契约是唯一一件出土于于阗之佉卢文契约。据“于阗国王、王中之王希那扎·德伐·毘夷多尸没诃”考察,其之断代应在公元3世纪中叶。[42]尽管本件契约属于于阗契约,但在格式方面亦与前述两类契约如出一辙。

据契文表述逐层分析,契约第一部分契约摘要之项1契约主题、项2封印说明皆缺失。在契约第二部分契约正文中,契首是项3立契时间,在纪年方面也使用的是君王纪年法。接下来是项4契约主体,除卖主、标的物品、买主、价格一应俱全外有两点需作补充:一是“有一峰骆驼系属余(即卖主—笔者加)所有”,即卖主完全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之声明,此举与下文买主权利条款是相对应的。二是关于标的物外表症状之描述:“该骆驼身上有一个清楚的烙印,如VASO”。这一现象在敦煌出土之吐蕃文、汉文牲畜买卖契约中极为常见,如吐蕃文P.T.1095《购牛契》载:“毛色和角状为:黑牛长角,胸肚花亮”[43],汉文契约S.5820、5826《未年(803年)尼明相卖牛契》载:“黑牸牛一头并三岁,并无印记”[44]。究其缘由,应是牲畜与土地、人口标的物品相比具有之自身特点所致,其契约效力类似于前文所述土地买卖契约之“misiya地”“ akri地”,人口买卖契约之“身高4 distis”。

紧接着是项5契约交割。项6是合意声明,但本件契约仅载“该事业已决定”,细察应与前文所述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异曲同工。项7是买主权利。按前两类买卖契约之格式,接下来应是项8证人,但该契接下来却是项9悔约惩罚,而将项8证人置于契尾。在项9悔约惩罚方面与前述契约亦无异,因为直接明载“将受国家法律惩罚”。之后该契又载:“此文件(?)系由余,拔赫地伐根据赫伐那犀(即卖主—笔者加)之请求所写”,显然包含了项10书契人及项12卖主立契请求两项条款。至于项11契约时效,契约第三部分契约结语之项13断绳皆缺。故可认定,尽管此件契约在格式方面缺项较多,但从余项不难发现其亦与前述两类契约遵循着相同的模式。

综上所述,若结合出土地分析,新疆和田、楼兰、尼雅、龟兹等地佉卢文文书均被发现[45],这说明在三至五世纪的鄯善王国境内佉卢文契约已有了统一之契约模式——基本格式被使用。其可归纳如下:

佉卢文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斜体为可选择格式)

第一部分 契约摘要

项1契约主题

a契约大意

b契约保存

项2封印说明

第二部分 契约正文

项3立契时间

项4契约主体

a卖主

b卖缘由

c标的物品(附物品描述)

d买主

e价格

项5契约交割

项6合意声明

项7买主权利

项8证人

项9悔约惩罚

a物罚

b刑罚

项10书契人

项11契约时效

项12卖主请求

第三部分 契约结语

项13断绳

二、汉文、拉丁文古罗马契约之基本格式

据笔者考察,吐鲁番出土之汉文买卖契约中,与佉卢文契约同期即属于三至五世纪的有四件。[46]其中最早一件为《西晋泰始九年(二七三年)高昌翟姜女买棺约》[47],请看契文:

1 (半个同字—笔者加)泰始九年二月九日,

2 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贾(价)练廿匹。

3 练即毕,棺即过。

4 若有人名棺者,约当召栾奴共了。

5 旁人马男,共知本约。

这是一件简牍文契。契首是以君王年号纪年方式表述的立契时间,其次是契约主体,包括买主(翟姜女)、卖主(栾奴)、标的物品(棺)、价格(练廿匹),再次是契约交割:“练即毕,棺即过”,之后是由卖主担保的防治第三方追夺的说明:“若有人名棺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最后是旁人即证人条款。由此,其之格式可归纳如下:

项1立契时间

项2契约主体

a买主

b卖主

c标的物品

d价格

项3契约交割

项4卖主责任

a防止第三方追夺

项5证人

相形而言,第四件契约即《北凉承平八年(四五○年)高昌石阿奴卖婢券》[48]是件纸质券契,故格式更为完整。请看契文:

1 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廿二日,

2 翟绍远从石阿奴买婢壹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

3 贾(价)则毕,人即付。

4 若后有何(呵)盗仞(认)名,仰本主了。不了部(倍)还本贾(价)。

5 二主先和后券。

6 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如不悔者。

7 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8 券唯一支,在绍远边。

9 倩书道护

若在格式方面与上件契约相比较,其多出五项格式:一是契约合意:“二主先和后券”。二是悔约惩罚,悔者将罚买卖价格之两倍入不悔者。三是契约效力,案“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即契约一旦签署,对契主双方均有约束力。[49]四是契约保存:“券唯一支,在绍远(即买主—笔者加)边”,即由买主保存。五是书契人:“倩书道护”。总合上两件汉文契约之格式,我们就可归纳出此时段之基本格式:

三至五世纪汉文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

项1立契时间

项2契约主体

a买主

b卖主

c标的物品(附物品说明)

e价格

项3契约交割

项4卖主责任

a防止第三方追夺

b偿还本价

项5合意声明

项6悔约惩罚

a罚买卖价格之两倍

项7契约效力

项8证人

项9契约保存

项10书契人

项11署名画押

a契约双方

b书契人

c证人

又据笔者考察,我国学界现已刊布之古罗马契约共六件,其中买卖契约唯有两件,且大致属于公元一世纪至五世纪之遗物,基本上与佉卢文契约同期,二者可作比较。[50]先看第一件契约之汉译文:

古罗马买奴契

1 巴托恩之子马克西姆通过契约从……维尔松之子达齐处以205迪那里为自己购买一个名叫帕西娅或者随便过去叫什么名字的六岁女孩。经证明,该女孩身体健康,无恶习与欺诈,也非逃亡或者流浪者。

2 倘有人从法律上对该女孩或其部分身价提出要求,使巴托恩之子马克西姆或此项财产的所有者不能合法占有之。则须按巴托恩之子马克西姆的要求交付以购买该女孩时的身价,维尔松之子达齐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3 维尔松之子达齐表示,他已从巴托恩之子马克西姆那里收取了购买该女孩的205迪那里。

4 本契约于高尚的提图斯·埃利乌斯·凯撒·安敦尼与布鲁图斯·普列森图斯执政第二年之3月16日。

5 订于卡尔塔。

6 参与签约者:(略)[51]

该件买奴契约是一件木牍文书,被写作于139年。[52]据其契文表述,在格式方面第一项是契约主体,在这里买卖双方当事人(马克西姆、达齐)、标的物品(女孩)及价格(205迪那里)一应俱全。第二项尽管表述啰唆,实为由卖主负责的防治第三方追夺的说明。第三项是卖主已如数从买主收到卖价款,实为契约交割之意。第四项是以君王在位年序纪年的立契时间。第五项是签约地点。第六项是契约署名,据“参与签约者”推测,应包括卖主、书契人、证人(下件契约有完整之署名又可佐证)。综上,其之格式可归纳为:

项1契约主体

a买主

b卖主

c标的物品

d价格

项2卖主责任

a防止第三方侵扰

b卖主原价赔偿

项3契约交割

项4立契时间

项5签约地点

项6署名

第二件契约是494年被签订之一份卖地契约,亦属于木牍文书。[53]请看契约之汉译文:

《古罗马买地契》

1 贡塔蒙特国王在位第十年之1月12日。

2 尤里亚·马克西曼与其妻贝莉格在下列签约人参与下出售自己的一块份地,这块份地名为“旧房”,属终身祭司弗拉维·盖米尼·卡图林所有。这块地上有六棵橄榄树,西南面与多那特的土地接壤,西北面与通向马库拉的大道相邻,西面则是新划定的地界。当天,盖米尼·菲利克斯从上述卖主手中以90弗里斯买得该地。

3 此90弗里斯已由尤里亚·马克西曼与其妻收讫,在签约人到场的情况下没有对上述土地的价格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并确认买主对我们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 卖主在出售前以其合法权利所拥有、掌握和使用的土地,现已转让给买主,由买主及其继承者拥有、掌握和使用,以至永远。

5 倘有人要求取得上述土地,须交付买主以相当该土地两倍之价格。倘有人宣称该土地为其所有并证实其合法权利,且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该土地,则马克西曼及其妻贝莉格须毫无欺诈地向买主偿付该土地被追回时的价格,卖主已宣誓承担此项义务,而盖米尼·菲利克斯已接受其保证。

6 此项契约于上述之年、月、日在图列提安诺斯签讫。

7 我,卢基安,应卖主马克西曼之请求(因其不识字),为其本人及其妻画押签字,地款已由卖主全数收讫。我,克瓦德拉提安,遵我父雅努阿里之名参与签约……我,维克托林应玛加尔之请求(因其不识字)参与签约并为玛加尔及我本人画押。

8 我,村长卢基安,起草并签署此约。

读契文可知,在格式方面与上件契约相比较,本件契约更为完善。首先,契首首列立契时间:“贡塔蒙特国王在位第十年之1月12日”。再据六件古罗马契约而论,立契时间项缺者一件,在契首者二件,契尾者三件,由此看来,在古罗马契约中此项之位置不固定,被置于契首或契尾皆可。其次,该契载明了买主权利:“买主及其继承者拥有、掌握和使用,以至永远”。再次,该契有详细的署名画押者(卖主、三位证人)之说明,由此可知,该契契尾还缺上述人员之署名画押,故此项格式实为契约证人。最后,该契还载明了书契人(村长)。综合两件古罗马契约之格式,我们亦可以归纳出其之基本格式:

古罗马买卖契约之基本格式

项1立契时间

项2契约主体

a卖主

b买主

c标的物品(附物品说明)

d价格

项3契约交割

项4买主权利

项5卖主责任

a防止第三方追夺

b第三方两倍价格赔偿

c卖主原价赔偿

项6签约地点

项7证人

项8书契人

项9署名画押

a卖主

b证人

c书契人

三、佉卢文契约与汉文、拉丁文契约格式之比较

表2 佉卢文、汉文、古罗马买卖契约格式对比表

图示

在格式方面将佉卢文、汉文、古罗马买卖契约比较前,需要说明的是,在形制方面汉文、古罗马契约非佉卢文契约矩形双简类型,故在契文中不见佉卢文契约之第一、三部分项1、项2及项13三项格式,即汉文、古罗马契约之内容正好与佉卢文契约之第二部分正文相吻合。据表2,若将此部分首先与汉文契约相比较,发现有明显的同、异。同的方面具体有二:一是二者均包含立契时间、契约主体、契约交割、合意声明、买主权利或卖主责任、证人、悔约惩罚、书契人,共计八项;二是在契约格式之排序上,大致按“立契时间→契约主体→契约交割→合意声明→买主权利或卖主责任→证人或悔约惩罚→书契人”之模式设计。异的方面是佉卢文契约不见契约效力、署名画押,汉文契约不见契约时效、卖主立契请求,共计四项。由此可见,在格式方面两种文契约间存在着大同小异是无疑的。

究其小异之原因,乜小红氏认为这是“佉卢文契约被引入鄯善社会时,结合鄯善国小人多、王权高度集中、将民间契约纳入官方管控的需要,对契式作了相应的调整”[54]。但李洪涛氏认为此举“体现出各族契约文化的个性特征,乃各族自身风俗习惯所致”[55]。笔者赞同后者之说,因为就契约格式而言,不光汉文、佉卢文契约间如此,就是与同一地域出土之于阗文、粟特文、吐蕃文、回鹘文等契约相比较,亦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大同之原因,学界认为是佉卢文契约之格式来源于汉文契式。如乜小红氏认为“这种契约基本面的一致性,表明佉卢文的‘契式’与中原早期的契式有着密切的关系,联系到鄯善王国在文书制度上对中原制度全盘吸收和运用的背景,佉卢文的早期‘契式’很可能也来源于中原的汉文契式”[56]。李洪涛氏亦认为“在契约的体例序列上,在契约的基本要素和内容上,却与中原汉地契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承袭性”[57]。于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上述佉卢文、汉文契约间存在大同小异之现象亦显见于佉卢文、古罗马契约间。

又据表2,佉卢文、古罗马契约相比较,不仅均含有立契时间、契约主体、契约交割、买主权利或卖主责任、证人、书契人(共计六项),而且也与上文提及之格式排序基本一致,若按乜氏、李氏之立论依据,我们是否也可得出前者来源于后者之论呢?更有甚者,胡留元氏尽管未从契约格式方面将汉文与古罗马契约作比较,而是从契约概念、种类、内容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古代契约法对罗马法的承袭和吸收。[58]契约内容反映着契约格式,因此胡氏实质上是主张汉文契式受到了古罗马契约格式之影响。[59]显而易见,上述学者的结论是自相矛盾的,换言之,基于不同民族文契约在格式上的一致性而得出相互间具有承袭关系似有倒因为果之嫌。究其缘由,理由有三:

其一,这是契约内在规定性的表现。

契约之内在规定性即本质的问题,西方法哲学先贤,尤其是黑格尔、马克思已作了精辟的阐释,足可引征。于此,黑格尔说: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之自由。[60]

这是一种中介,有了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这种中介构成契约之领域。[61]

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62]

按此,黑格尔所主张之契约,作为自由意志派生之抽象法之一部,是个体在自由、平等、合意基础上之所有权转让,实质是意志与意志间之相互关系。相形之下,马克思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63]为由揭露了黑格尔在抽象法上之唯心主义实质外,亦主张契约是“一种意志关系,在其中,有经济关系反映出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是由这种经济关系规定的” [64]。正是契约之这种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契约之内容及其所体现之格式。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在契约中包含着两个“特殊意志”和一个“共同意志”:

(所有权转让—笔者加)所以这种情况在其中这种概念上的必然性是实在的——就是不同意志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双方都放弃了它们的差别和独特性。[65]

由于契约是意志与意志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契约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获得表达。[66]

可见,所谓“特殊意志”就是契主双方各自自相矛盾之主观意志,“共同意志”就是契主双方之合意。之所以如此,因为“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67]受此决定,书面契约中之契主双方当事人、标的物、价格、支付等格式项,就是对这两个“特殊意志”与一个“共同意志”的如实表达。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又指出,在各种契约中都会有所有权分离的情形,所以“设定担保其本身不是契约,而只是一种约定,即在占有财产方面补充契约的一个环节”[68]。此举又决定了契约必须具有人保、物保、质押等“设定担保”格式项作为补充。由是可知,无论哪种性质或哪种文字之契约,受制于此种内在规定性,都有其如上述之不可或缺的格式项。

举例而说,在罗马法中,买卖契约属于合意契约之一种,其之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合意、标的物、价金。[69]但罗马法又规定:“用书面缔结的买卖契约,本皇帝宪令规定非制作买卖文件,其契约不被认为完成。文件或由当事人亲笔书写,或由他人书写而经当事人签署;如由公证人制作,形式必须完备,并全部完成。因为如果必需的条件有欠缺,就会留有反悔余地,买受人或出卖人都可以撤回而不负担任何损失。”[70]这是说书面买卖契约除须满足罗马法规定之三个要件外,还需其他要件作补充,才算是“形式必须完备,并全部完成”。又若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之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而所谓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之,合同就不成立。[7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主要条款。[72]再据表2,若将三种文契约之格式同时作比较,相同项有六项:立契时间、契约主体、契约交割、买主权利或卖主责任、证人及书契人,格式排序也基本雷同。按黑格尔之契约理论衡量,此六项共有格式完全可以反证是无疑的。可见,三种文契约在格式上有大同,不应理解为相互借鉴之行为,而是契约之内在规定性使然。

其二,这是交易主体对买卖契约信用依赖的表现。

具体而言,人们对交易契约的信用依赖,首先建立在对交易契约(买卖合同)内在规定性的共同认识基础上,是一种对事物“客观规律”的依赖;在买卖契约中,这种信用依赖不单表现为卖主如数得到价金,买主如实得到标的物,更重要地表现为卖主必须保证在标的物所有权方面无瑕疵、买主对所买标的物之所有权不受侵扰。由此言之,买卖契约实质上是买主对标的物拥有了所有权之凭证。正因为如此,作为单契形式之买卖契约概由买主保存实属必然。试想,契约交易行为结束后,若买主之所有权一旦受到意想不到的侵扰而发生契约纠纷时,无论是习惯法调节还是国家法审判,无不以契约文书为依据。于此,汉文、古罗马契约已被众人皆知外,佉卢文契约无不是,下件文书就可作证:

124

cozbo舍摩犀那及vesu莱比耶对在阿色多沙之土地业已提出控诉。因汝处没有证人,故此处未曾接到判决。当汝接此泥封楔形文书,应将彼等送至皇廷。cozbo舍摩犀那及莱比耶又对ma(n…)土地提出控诉。此事应审查所起之誓言。关于比多村之土地,无论今后可能还有任何争执,对彼等应加审讯,等等。[73]

此时,契约果真要履行凭证功能之职,完整、规范的格式显得尤为关键。

其次,建立在交易实践中必须有表达合同规定性的法律基础上。由此再就六项共有格式项而言,因三种文契约皆属于即时买卖,故立契时间在契约法上实指契约双方由“特殊意志”达成“共同意志”之时间,亦即契约交易行为发生之时间,在法理上具有时效性,故一般将其置于契首。紧接着是契约主体,是对两个“特殊意志”与一个“共同意志”的具体表达。之后是契约交割,也就是“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另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74],反映到契约法便是契约交易行为已被无瑕疵履行的说明。再后是买主权利或卖主责任、人证(证人与书契人),二者实质上是对买主拥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保证。因为如上所述,三种文契约皆属于即时买卖,不存在买主违约的可能,故契文无一例外地约定了卖主责任,尽管佉卢文契约表面看是买主权利,如第582之“自今以后,罗没索蹉(即买主—笔者加)对该地有权播种、耕种、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但买主权利即为卖主责任,实质无异。可见,这六项格式既各有所职又层层关联,有机结为一体,完全与契约之内在规定性相契合。

其三,这是各民族遵循诚信契约思想之表现。陈述如上管见,为了保证契约交易行为之安全与可靠,三种文契约都奉行着严格的形式主义。在罗马法中,契约来源于万民法:“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借贷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而万民法是“全人类所共同的。它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须而制定的一些法则”[75]。据此,意大利法学家格罗索分析万民法之精髓时说:“‘万民法’概念有着双重的含义:一个是理论上的含义,它的根据是存在一种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并且认为自然理由是这种普遍性的基础;……在诚信原则保护下而形成的那些关系符合各民族的共同需要,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上述理论含义与具体的历史体系之间的相互影响。”[76]也就是说,基于诚信原则基础上“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须而制定的一些法则”为各民族所遵循。反观汉文契约,“其格式不是来自于立法者的主观臆断,而是源自于一般民众长期进行的合同行为及其经验的总结”[77],诚信原则始终是被遵循之契约原则之一[78]。佉卢文契约亦如是,因为其所包含之合意声明、买主权利、卖主责任、证人、悔约惩罚、书契人无不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诚信原则。由此可见,各民族无论是对契约内在规定性的认同,还是对其之信用依赖,无不从实质上体现了对诚信契约思想之认可与遵循,反映到契约格式上,便是各族文契约之格式大同小异。

职是之故,要论佉卢文契约格式之渊源,理应不是源自汉文或古罗马契约,而是与二者相仿,是鄯善民族在长期之契约实践中独立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

四、小结

要之,在新疆丝绸之路南道尼雅、楼兰等遗址中出土之佉卢文契约文书,为研究鄯善王国之契约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此方面基于对土地、人口、牲畜三类买卖契约格式之分析发现,佉卢文契约已有一套约定俗成之基本格式被传用,不光买卖契约,其他类契约亦遵循着这套契式。[79]

在格式方面基于与同期汉文、拉丁文古罗马契约相比较而言大同小异,小异的方面无疑折射出各民族契约文化间之差异,大同的方面却明显地体现了契约格式从内容到排序上之一致性。究其缘由,并不是个别学者所认为之相关民族间在格式上相互承袭的结果,而是由契约之内在规定性决定的,反映了交易主体对买卖契约之诚信依赖,实质上是诚信之立约、履约、守约思想被包括佉卢文在内的汉文、拉丁文契约所认同的结果。由此若言佉卢文契约格式之渊源,应与汉文、拉丁文契约如出一辙,是鄯善民族在自身契约实践中逐步形成、完善起来的。


[1] 侯文昌,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2] 此处数据依据〔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王广智译,新疆社会科学院1988年版,第185—267页。另据此,刘文琐统计买卖契约有三十件。参见该氏:《佉卢文契约之特征》,载《西域研究》2003年第3期,第83页。

[3] 关于佉卢文文书之断代时限,中外学界已作深入探讨。马雍认为是三世纪至五世纪。参见该氏:《古代鄯善、于阗地区佉卢文字综考》,载《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3—45页。钱伯泉与刘文锁认为大致是三世纪中期到四世纪中期,正属魏晋时期。参见钱氏:《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2页;刘氏:《沙海古卷释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4页。林梅村认为是二至四世纪的文书。参见该氏:《新疆营盘古墓出土的一份佉卢文书信》,载《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第45页。印度学者阿格华尔也持与林梅村相同的看法。参见〔印〕阿格华尔著:《新疆出土佉卢文简牍所见妇女的处境》,徐烨、文俊红译,载《中国边疆民族研究》第八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本文笔者采用马雍之说。

[4] 参见侯文昌:《近六十年来我国西北地区出土古民族文契约文书研究述评》,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6期,第122—123页。

[5] 参见刘文锁:《佉卢文契约之特征》,第17—18、32页。马雍:《古代鄯善、于阗地区佉卢文字综考》,第16页。〔英〕斯坦因著:《尼雅河尽头以外的古代遗址》,王庭恺译,载《尼雅考古资料》,第71—82页。

[6] 关于“封检”,徐铉曰:“书函之盖三刻其上,绳缄之,然后填以泥,题书其上而印之也。”徐铉注:《说文解字》第六篇上:“检”,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4页。王国维亦有同论:“检之为制,有穹窿,其背作正方形如覆斗,而刻深其中以通绳且容封泥者,汉时谓之斗检封。《周礼·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注》:‘玺节印章,如今斗检封矣。’贾《疏》:‘案汉法,斗检封,其形方,上有封检,其内有书;则周时印章,上书其物,识事而已’。”王国维著:《简牍检署考校注》,胡平生、马月华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页。至于佉卢文契约采用汉式“封检”文书形式,参见马雍:《古代鄯善、于阗地区佉卢文字综考》,第30页;余太山主编:《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关迪:《古鄯善国佉卢文简牍的形制、功用与辨伪》,载《西域研究》2016年第3期,第88页;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载《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第67页。

[7] 参见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第94页注①。林梅村:《新疆尼雅发现的佉卢文契约考释》,载《考古学报》1989年第1期,第122页。刘文锁:《佉卢文契约之特征》,第79页。

[8]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2页。在本文中,契约编号笔者沿用出处编号,对契约汉译文据内容做了格式方面之调整,后文不赘。

[9] 安归迦王在位时间大约在魏甘露二年至晋元康四年(257—294年)。参见林梅村:《佉卢文时代鄯善王国的世系研究》,收入《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语言和宗教新论》一书,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287页。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第71页。

[10] 关迪在分析新疆和田博物馆新征集的一件佉卢文买卖纠纷判决文书时指出,据实物分析,此两项内容分别位于检面押印之上方与下方。参见该氏:《和田博物馆藏佉卢文判决书考释》,第10页。

[11]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48页。

[12]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0—251页。

[13]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1—252页。

[14] 张传玺认为:“单契形式的契约不是一式两份的判书或合同契,而是由关系一方根据协议出具给另一方收执的契约;这类契约大约发生在南北朝中期,由质剂演变而来。”该氏:《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3页。

[15] 参见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4页。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第147页。

[16] 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第145页。

[17] 乜小红也认为:“佉卢文契约的这种由官府主宰的形式,与汉文契由民间双方自主自约的形式相比较,又表现出了一些相异之处。”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第70页。

[18] 刘文琐认为:“时间的表达方式,以国王在位的年序表述,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古代鄯善国的纪年方法,与以‘年号’纪年的方式显然不同,可能是塔里木盆地的传统。但是,在订立契约时首先说明时间这种方式却是共同的特征。”该氏:《佉卢文契约之特征》,第80页。

[19]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12页。

[20]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14页。

[21] 马雍:《古代鄯善、于阗地区佉卢文字综考》,第24页。林梅村:《新疆尼雅发现的佉卢文契约考释》,第126页。

[22]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32页。

[23]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38页。

[24] 在这里,“米里马(milima)”与“希(khi)”皆为谷物之计量单位,20希等于1米里马。参见〔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07页。又段晴在《元孟八年土地楔印契约》中将“米里马”与“希”分别汉译为“弥里码”与“硒”,并认为“1硒相当于晋代的一斗,用粟计算相当于1公斤。”段晴、张志清编:《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西域文书:梵文、佉卢文卷》,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98页。

[25]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45页。

[26] “穆立”是一个价值单位,其值等于1米里马谷物之价值,即1穆立等于1米里马等于20希。〔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07页。对于此种折算关系,另有学者也持此看法。参见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第97页。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之货币》,载《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第87页。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第67页。

[27] 参见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第543—544页。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文书(初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638—639页。

[28] 刘文锁:《佉卢文契约之特征》,第81页。

[29] 司书亦称书吏,鄯善国中央和州级政府均设其职,负责记录判决书、契约等事务。参见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第308页。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第147页。

[30] 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31] 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32] 鄯善王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设司土一职,其执掌恰如其名,但地位有差异。参见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第307页。

[33] 据出土情形可知,“原来组成一件完整文书后来又失散开来的函盖和函底;同一文书的残片分散在房间的不同地点;或是个别木片或皮革虽然其他方面保存良好,而有标记的地方已经损坏或撕毁等等。”参见〔英〕斯坦因著:《尼雅河尽头以外的古代遗址》,王庭恺译,第69页。

[34]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4页。

[35]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1页。

[36]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4—255页。

[37]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55页。

[38]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65页。

[39]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260页。

[40] 曹长是鄯善国州级地方政府主管行政之官员之一。参见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第307—308页。

[41]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393页。

[42] 对于本件契约之断代,林梅村认为是公元3世纪中叶。参见该氏:《佉卢文书及汉佉二体钱所记于阗大王考》,载《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语言和宗教新论》,第287页。孟凡人认为约在公元308年左右。参见该氏:《661号于阗佉卢文简牍与佉卢文〈法句经〉的年代》,载《楼兰鄯善简牍年代研究》,第398—402页。张广达、荣新江的观点与孟凡人相同。参见张广达、荣新江:《关于和田出土于阗文献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张广达、荣新江:《于阗史丛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本文笔者采用林氏之说。

[43] 卓玛才让:《敦煌吐蕃文书P.T.1095号文书解读》,载《西藏研究》2007年第1期,第21页。

[44]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45] 关于佉卢文文书之出土地,依据文书内容即可判断,因为在许多文书中出现了“尼雅”“楼兰”“于阗”等名称。有关于此,参见〔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185—267页。另林梅村根据出土地域将佉卢文文书分为古代于阗国文书、古代鄯善国文书、古代龟兹国文书和其他情况(洛阳、敦煌)四大类,也可参考。参见该氏:《中国所出佉卢文书研究综述》,载《尼雅考古资料》,第182页。

[46] 此处数据依据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83—103页。

[47]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83页。

[48]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86页。

[49] 乜小红认为这是契主双方对诚信相守新增的预防性条款。参见该氏:《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27页。

[50] 参见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编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87—391页。

[51] 原文无题名,笔者据契意所加,后文雷同,不赘。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编译,第387页。

[52] 参见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编译,第387页。

[53] 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编译,第392页。

[54] 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第70页。

[55] 李洪涛:《多族同制的中华契约文化——以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为中心》,载《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第187页。

[56] 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第69页。

[57] 李洪涛:《多族同制的中华契约文化——以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为中心》,第187页。

[58] 参见胡留元、冯卓慧:《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第75—80页。

[59] 徐忠明对胡留元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在中国与罗马帝国之间进行丝绸贸易的过程中,即使有可能接触到罗马法律文化,特别是契约法,也不一定就会吸收、融汇罗马契约法。退一步说,即使可能吸收、融汇罗马契约法,也只是一种可能的推测,而不一定就是胡冯文所讲的‘自然’‘必然’”。参见该氏:《与〈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一文作者商榷》,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第86页。

[60]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页。

[61]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0页。

[62]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2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64]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1页。

[65]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1页。

[66]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5页。

[67]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1页。

[68]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9页。

[69] 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

[70] 〔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74页。

[7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82页。

[72]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73] 〔英〕T.巴罗著:《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王广智译,第197页

[74]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81页。

[75] 〔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张企泰译,第7页。

[76] 〔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77] 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

[78] 关于汉文契约所奉行之诚信原则,我国学界多有论述,兹举两例: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207页;乜小红:《中国中古契券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43—344页。

[79] 关于佉卢文其他类契约遵循着与买卖契约一致之格式,此处未涉及,将另作专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