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勋官充杂任”考
顾成瑞[1]
官僚等级结构,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事任为中心的职位管理,而另一种则是以人员为中心的身份管理。学人将前者称为“职位”,后者称为“品位”。[2]唐代官僚等级的制度安排,亦是如此。唐前期官制架构中,职事官是“职位”,散官、勋官、爵则属于“品位”序列。散官、勋官、爵、职事官统合在流内九品的“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结构”之中[3]。流内九品之下,各级官署中还有流外官和杂任群体。流外官具有品位和职位的双重属性,[4]而杂任则是“在官供事,无流外品”的庶人。[5]换言之,二者均与散官、勋官、爵位无涉。唐代官制的这一设计体现了区别官人、庶民的用意。然而,唐代前期的官僚机构职位安排上已出现了官、庶身份相混的情况,这就是有流内品的散官、勋官出任流外官和杂任。《唐律疏议》卷三〇“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条载“即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疏议对此解释为“‘品官任流外及杂任’,谓身带勋官、散官而任流外及杂任者。”[6]《唐律疏议》的规定与唐前期官制实际运作有密切关系。对于散官身份出任杂任职位的情况,沈琛有专文探研。[7]与散官相比,勋官群体的规模更大,故而“勋官充杂任”的现象更为普遍。对其形成历程进行梳理,继而探析其对于唐前期官制架构、赋役制度和军事体制的维系作用,有重要学术价值。本文拟从吐鲁番出土唐前期有关户口赋役的籍帐文书对于该项制度的历时性反映入手,兼用唐令复原的方法,稽考律令有关这一制度规定的出现时限。
在进入专题探讨前,先对本文所涉及的勋官身份和杂任职位的相关制度做一扼要陈述。勋官制度起于周隋之际,曾在一段时间内作为官员群体的本品。随着军事国家色彩的淡出,勋官的本品功能被文、武散官取代,成为纯粹的戎秩。[8]与主要作为职事官本品的散官相比,唐代勋官独立性更为明显。学界有关唐代勋官制度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考论勋官制度来源,梳理勋官的勋田颁授、免课役、入仕、门荫、当赎罪等权益。[9]其二,将勋官制度放在唐前期政治过程中进行分析,揭示勋官颁授扩大和权利、义务消长情况。[10]其三,某一特定文献所反映的或特定区域内的勋官制度实况,如王永兴、西村元佑对于敦煌天宝差科簿所反映敦煌郡勋官与色役关系分析,李方对西州勋官入仕情形梳理。[11]由于传世唐官制文献编纂多依据开元天宝时期的实施情况,加之以学界对于敦煌差科簿的热议,既有研究中强调勋官人数众多、地位低下的现象,以此来作为唐代前期一百多年里勋官制度运行的一般情况而忽略其间的变化过程。例如,论者以《旧唐书·职官志》等记载,认为勋官不能直接铨注职事官,需要经过番上计考转为散官,再由散官当番,而后才能铨选职事官。但是,刘琴丽已从唐人墓志中梳理了数十例勋官在较短时间内起家为官的现象,并指出典志记载的勋官入仕制度可能是唐高宗后期才确立的。[12]这一发现极具启示意义。以军功获取勋官,由勋官入仕、升迁,这在唐初数十年内是平民阶层向上流动的一条重要途径。李义府在主持《姓氏录》编纂时以“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的标准行事时,收录了大量出身兵卒而以军功致身五品的人。《姓氏录》也因此被视为“勋格”。[13]据此可知编定《姓氏录》的显庆年间,勋官出身在所有中高级官员中应占有不小的比例。这部分实现了唐初建构军功特权社会的立法初衷。[14]
杂任本是指州县官府和折冲府中所设置无官阶品级的职位。唐代制度规定为官府职位有固定员额,超额设置会被处罚,其中就包括杂任。《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条,“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奏授”是指六品至九品由御画奏抄授任的官员。疏议解释“非奏授者”是指“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由所司判补的职员。[15]杂任和职事官在品阶安排上的差异,属于官、吏分途的安排。学界有关杂任研究主要关注点如下:其一,杂任和流外官区别,即二者在中央和地方官署设置情况;其二,杂任和色役的区别。[16]《天圣令》公布后,学者利用《杂令》篇所附唐令15条有关“杂任”规定,进一步辨析杂任所涵盖的地方官府各种职位和选补、考课程序等方面情况,并就杂任在官僚行政体制中的性质和作用作了论述。[17]以上研究成果注意到了杂任与品官的区别,而对于《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文献中所出现的“勋官充任杂任”现象未予深究。
一、唐初无“勋官充杂任”之制考
“勋官充杂任”相关规定在典志文献中的出现,以《唐律疏议》为先。有关《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学界从20世纪初以来就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等考证今本《唐律疏议》是开元二十五年撰修而颁行的,成为日本学界的“定论”。中国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杨廷福等批判仁井田陞等的观点,认为《唐律疏议》的撰定仅有永徽年间的一次。冈野诚在充分比较二方论述后,指出今本《唐律疏议》的基础是永徽年间撰修的律疏,至开元二十五年间,又经历“刊定”,有若干内容的增删改动的情况。[18]此后,中日学界接受了这一折中观点。[19]因此,本文认为今本《唐律疏议》有关“勋官充杂任”的规定在永徽时尚未形成,是开元年间加入的。以下笔者从出土文献的印证进行说明。
其一,吐鲁番出土唐初籍帐文书中无“勋官充杂任”现象。贞观十四年侯君集灭高昌,唐廷置西州,推行王朝制度。贞观十六年派遣使者“往西州抚慰”,授予当地有声望的人物以官位,给予贫困有疾病者以救济。[20]诏书指出“高昌旧官人并首望等,有景行淳直,及为乡闾所服者,使人宜共守,安西都护乔师望景拟骑都尉以下官奏闻,庶其安堵本乡,咸知为善” [21],允诺对于在高昌国时期担任过官职且有人望的人士,唐廷授予骑都尉以下的勋官。唐贞观十一年调整勋官制度之后,形成上柱国到武骑尉的十二转,分别对应二品至七品,骑都尉比从五品。李方从吐鲁番出土砖志中找到若干案例对诏令落实情况予以印证。例如,张延衡以高昌旧官仓部郎中一职被唐廷授予骑都尉。[22]武悦以前兵部参军被授予云骑尉,杜相以武牙将军被授予武骑尉,赵松柏以都官参军事被授予武骑尉,宋怀憙以东宫厅上干将被授予飞骑尉。[23]勋官身份之外,这些人在唐代没有担任正式职事官。以上诸人去世时间在贞观廿年至永徽六年间,可知西州设立时,他们年齿已高。从人生经历和墓葬情况看,他们无疑属于西州本地的头面人物。这批人中,永徽三年以七十四岁高龄去世的王欢悦在永徽二年曾在麴智湛委派下“摄天山县丞”。而麟德元年(664年)去世的武骑尉梁延怀在生前担任“西州麴都督左右”的临时职务。因此,我们推论这一时期西州在籍人口中很少有人拥有勋官身份,更不用说是五品以上骑都尉的中高级勋官。而这些低级勋官中,还有在西州官府被临时委派任职事官的,可知当时勋官是为人所重的。从吐鲁番出土文书还可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贞观二十年十二月十日赵义深自洛州写给身在西州的阿婆家书中提到,得知在西州的大兄获得勋官云骑尉而“喜悦不可言”。[24]可知贞观后期作为比正七品的云骑尉实际得到的官僚特权待遇仍较可观,否则亲属不至于如此欣喜。同一时期,《唐令狐鼠鼻等差科簿》也能反映此时勋官颁授情况:
[(一)65TAM42:90(a),91(a)][25]
1 ]
年请送妹入京未
2 ]
廿六父相怀年五十二白丁中下户
3 ]见在应过
4 ]卌五人杂色
5 八 人 勋 官
6 二人昆丘道征给复
7 武骑尉令狐鼠鼻廿七兄智达年卌二外侍 下上户
8 武骑尉张智觉年廿八兄智相年卅六白丁 下上户
9 六 人 不 行
10 入后 武骑尉石服屯年卌五男贺婆年十九中男下中户
11 云骑尉魏隆护年廿八苐(弟)隆柱年廿四白丁下上户
12 云骑尉田海进年
苐海德年卅四前庭府卫士中下户
13 武
[ ]终制
14 五[
15 王文才[ ]年廿一
[
16 史□□年廿九苐(弟)
匠年
五烽师下上户
17 张柱海年廿九单身中下户
18 张士行年廿七单身中中户
19 张士亮年卅父欢伯年七十一下上□
20 七 人 里 正
21 王善会年廿八单身下上户
22 氾文信年廿八父绍憙年六十八老下上户
巳 兑 讫
23 氾欢伯年卌九单身中中户
(二)65TAM42:95(a)[26]
1 一人
[
2 张欢德年廿九下上□
3 一人白直从考使入京未□
4 □
年
二
□□
白丁 
[
(三)65TAM42:101/3(a)
1 ]户
2 ]还
3 ]年十七中男下上户
此件差科簿中对杂色的统计中包含了勋官(给复、不行)、单身、里正等。勋官八人中,四人为武骑尉,两人为云骑尉,另外二人情况不明。这说明此时勋官授予面较窄,且多为低品勋官。本件文书在贞观二十二年后某年。[27]为了更为精确地说明问题,此处还要引用定名为《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某乡户口帐》的文书[28]:
1 合当乡新
[
2 一千二百[
3 六 口 新 附
4 三百卌四杂任、卫士、老、小、三疾等;
5 二百九(八)十七白丁见输
6 二百八十六旧
7 □ 人 新 附
8 ]丁妻、黄、小女
9 ]贱
10 ]奴
11 □
二 婢三新 六十九旧
12 ]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一)谨牒。
13 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3牒
14 里正李[
15 里[
注释
(一)依法罪:“法”下当脱一“受”字。
本件文书体式较为完整,是某乡诸位里正按照县司要求对当乡人丁课役情况的统计。其中,1至3行是对总人口情况登录,包括旧管、新附两部分,第4行是不纳课役的男性人口,第5至7行是见输课丁情况;8行是不纳课役的女性人口,9至11行是贱口情况;第12行是向县司的总结责保用语,13至15行是里正签署。三百卌四不纳课役的男性人口既包括了由于生理属性造成的老、小、三疾人群,又包括了围绕行政和军事运作而出现的杂任、卫士群体。在这其中我们并没有见到勋官的登录。即便不排除卫士身兼勋官身份情况的存在,我们仍可以推知该乡卫士之外的丁男中没有一人勋官。唐长孺先生在吐鲁番文书中的乡户口帐研究时,指出当时存在“繁式”和“简式”两种乡户口帐,上引文书属于简式。与此对应,我们征引一件繁式户口帐,题名为《唐西州某乡户口帐》[29]:


在这件文书中白丁、卫士涵盖了当乡所有丁男,其中又分为卫士(包括校尉、旅帅、队副以上的卫官和侍丁卫士、普通卫士)、白丁(充杂任的白丁和普通白丁)。这件文书有若干疑点,需要加以说明。文书整理者对6—10行有关当乡良贱男女人口统计与11行有关卫士、白丁人数统计之间的矛盾之处,加以注释,指出男夫总一百六十九与白丁、卫士共三百卌五人,两者之中必有一误。本件乡帐6—10行是否为当乡所有人口的登录,尚有疑问。这可以从3—5行已有单项登录的情况看出。且从图版上看,第6行和第11行书写的格式一致,高度相当,可能表示二者并不是总项和分项的关系。图版显示,12行和16行则要比11行低,它们属于分项与合计关系。因此,12行所缺的应是数字“七”,卫士有七十七人,包括见在的六十人,充当侍丁的四人和担任队副等卫官的十三人。相应地,白丁包括在官方有职位的白丁和见在输课的白丁,这就是17行至24行的内容。疑点之二就是17行与其他几行的关系。文书录文注释指出17行是用淡墨补写于夹行之中的,“杂任”两字前还有用浓墨删去作废的人数。这一点揭示出“杂任”可能与其下的几行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对其下几行人数的合计,这一点近来被相关研究所确认。[30]这就是说白丁的统计中包含了充杂任的白丁和普通白丁。
以此本件文书反映了“杂任”是医学生、州县学生、白直、执衣等类属名称。唐长孺、朱雷先生就是如此理解的。[31]而《天圣令》所附唐令中“杂任”的规定中,则不见这些职位:
诸州执刀、州县典狱、问事、白直,总名“杂职”。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32]
对“杂任”所包括的职名,学人考证州县录事和州市令在某些情况下是流内职事官,故而当其“非省补”时方为杂任。[33]对于令文末尾有关“典吏”的规范,笔者曾撰文考证认为这是对开元年间在使职系统大量出现的处理文书的“典”在官僚体制中进行定位,将它们也归入“杂任”范围。[34]从这一角度说,唐令本身就是根据时代变化、制度演变进行内容的调整。唐初的“杂任”内涵更丰富,不限于开元《杂令》所规定的这些职名就不难理解了。前揭沈琛的研究也就此推论唐代令典中的“杂任”概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开元年间从“杂任”中又分化出“杂职”“庶士”等群体。[35]赵璐璐在对唐代“杂职”群体进行研究时指出,杂职群体的出现要晚于杂任,大致在显庆元年之后至开元年间。[36]这一推论与乡帐文书所反映的情形是一致的。
总之,从以上对唐初西州的乡户口帐的分析,我们得知,唐初的“杂任”是个涵盖地方各种无品职任的类属,由白丁充任,与勋官无涉。那么,勋官在乡帐上的类属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归入“职资”内。和《唐贞观十八年某乡申报户口帐》书式、笔迹一致的《唐西州某乡户口帐(草)》中,与杂任、卫士并列的就有职资一类[37]:

对于“职资”内涵,朱雷先生曾着文探讨。他认为职资按《唐律疏议》“停家职资及勋官”使用场合,应是指文武品官,不包括勋官,而开元以来敦煌籍帐反映勋官也归入“职资”。[38]朱先生用以说明唐初职资不包括勋官的吐鲁番文书的例证,实际上是证明卫官属于职资,不能证明“勋官”一定不属于职资。其时,律疏本身并未对“职资”给出定义。“停家职资”与“勋官”不同,并不能说明“职资”一定不包括勋官。勋官群体在唐初西州户口帐统计中应归入哪一类呢?《唐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草)》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线索:

从文书体式看,职资包括折冲府的二十二名卫官(其中十一名是前庭府的,而外十一名则是其他折冲府的)。不过,对于卌九名职资减去二十二名卫官之外的二十七名人丁身份,由于文书缺失,我们需要进行一定的推论。朱雷先生认为后二十七名职资属于“破除”,而未做过多解释。[39]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尚有抵牾。首先,虽然唐代计帐类文书中往往有“破除”统计,但是在现存的西州“乡户口帐”中,我们并没有见到破除职资。其次,“职资”本属于免课役身份,那么若有职资的破除,我们可有两种理解:一是,这些身份不再是“职资”,而变为白丁身份。这种理解有悖于唐代官制,“职资”身份除了因犯罪而免当之外,是终身相伴的。二是,这些职资人逃离本乡或是身死。这种现象在唐代西州刚设立,环境稳定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我们只能说在卫官之外,还有其他职资身份。那么,他们会是什么身份呢?是否可能是文武散官或流内九品州县官呢?从贞观后期颁授勋官的情况看,不可能有这么的多散官。由于唐代“避籍”制度的存在,也不可能出现如此多的州县官在此乡著籍。至于是否是卸任的折冲府卫官,可以从此时府兵制在西州开始推行和府兵六十岁才退出的制度推测其不可能。以此推断本件文书的另外二十七人只能是“勋官”。第三片文书正好是有关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统计。这与前文分析西州当时勋官多为低品勋官的现实是吻合的。
在以上推论唐初作为身份的勋官没有占充杂任职位的基础上,本小节最后以《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草)》现存所有部分来呈现这一样态。兹将该件文书(四)、(五)、(六)、(七)、(八)、(九)部分节录如下:



文书(九)第5行“去年计帐以来课、不课、输”,表明此前是上一年各种人口及其输纳课役情况:(一)、(二)、(三)是不课男口;(四)、(五)1—5行是女口;(五)6—20行是贱口;(五)21—22行,(六)、(七)、(八)是各种杂色丁男。男口中的小男、黄男、老男、疾废、职资等和后文的女口、贱口等,属于不课范围;杂色丁男应是课丁不输部分,课见输的部分应是前面缺失部分。不课职资中包括见任职事官22人和27位勋官;课而不输,指白丁充杂任而折免课役,包括三名县佐、九名里正、一名州仓督、两名渠长,仓使、烽帅若干名。以上反映了唐代贞观永徽时期地方官府杂任等职掌都是由白丁担任的,与勋官无涉。
里正属于杂任的一种。唐西州乡户口帐分类和《天圣令》所附杂令都说明了这一点。不过,不同于唐初西州里正由白丁充任的情形,《通典》收录的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里正可以从勋官中选充,“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40]。本文认为两者的差异,是基于唐令自身变化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以唐代永徽令为蓝本而撰定的日令条文进行推定。
收录于《日本书纪》的日本大化二年(646年)的改新诏书中有基层里长、坊长的设置和选补规定。“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奸非。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比里坊简用。”“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毎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41]
此后,《养老令·户令》中亦有相应的记载。“凡户,以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检校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检校户口,督察奸非,催驱赋徭。”“凡坊令,取正八位以下,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长、坊长,并取白丁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当坊无人,听于比里比坊简用。(若八位以下情愿者听。)”[42]
对于二者之间内容的相似性,井上光贞等在给日本养老律令作注释时指出二者应是沿用和修订大宝令的相关规定。[43]这一观点的得出是建立在日本学界对《日本书纪》所载大化改新诏书的性质判断之上的。日本学界一般认为是《日本书纪》的编纂者根据自己所处年代的律令条文,对孝德大王的诏令原文作过某些修改润色。[44]而该书编纂时所能依据的令文就是大宝令。据此,《日本书纪》所载的里坊制度就是大宝令的规定,而养老令对里长、坊长的选用的补充规定即“若八位以下情愿者听”,是新增内容。
日令有关里坊制度的规定,较多参考了唐令。虽然目前没有永徽户令的存世来作为比勘,但是我们从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仍能看到这一点。“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45]二者在内容和表述上的一致,表明同是基于唐永徽户令的规定。所不同之处是唐代每里百户,日本则是五十户。两国里正、里长的职能定位则完全一致。人选方面强调“清平强干”和“清正强干”行事风格和当里无人从邻里、比里选补的原则也是一致。这些都应该是永徽户令中已确定的内容。所不同者,日令中没有出现拥有勋官(勋位)的官人可以入选。结合唐初西州籍帐所反映的里正由白丁充任,作为杂任的一类与勋官并列统计的现象,本文认为日大宝令有关里长由白丁身份选补就是沿用了永徽户令的规定,而未作更改。而恰是唐开元年间,面对勋官群体人数增长,设置了可由六、七品勋官出任里正的制度。在基于大宝令而纂修养老令时,日本也可能面临低位记群体人数增多而无出仕机会的背景,故而有允许其出任里正的补充规定。
以上是对唐初律令无“勋官充杂任”规定的考证。
二、“勋官充杂任”的出现及变化
高宗统治中后期,西州勋官出任杂任现象开始出现。乾封二年(667年)的《唐赵恶奴等户内丁口课役文书》中就出现了杜文远父为“勋官烽帅”记注。[46]李方梳理了担任西州勋官担任西州官府杂职事情况。其中,最早的一例是神功年间(697年)以七十四岁高龄故去的范羔,其在永淳二年(683年)前担任城主。《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唐开元二十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文书等所见的市丞玄亮带有上柱国勋位。大谷4893号《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上有市丞上柱国泛惟表的署名。[47]这一情形的出现,与勋官人数增多,入仕机会减少有关。
西州勋官制度实施的情形是唐代国家官制变化的一个缩影。唐初数十年内,勋官人数不多且品级不高,有较大的入仕机会,前引刘琴丽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西州同样如此。在李方对西州勋官入仕情况梳理中,永隆元年(680年)之前去世(或见载)的勋官中,有上柱国2人(1人是岸头府果毅都尉,1人为岸头府旅帅),其他十数人都是武骑尉至骑都尉,且有以低级勋官入仕的现象。永徽四年去世的张团儿,在高昌国时期担任东宫府门子弟将,入唐后被任命为洛州怀音府队正,在贞观后期征辽战役中获勋骁骑尉,放还西州后,又被授予正八品的散官征事郎,任命为交河县尉。[48]《唐龙朔二年(662年)正月十六日康延愿铭》提到志主前后得到勋官云骑尉、武骑尉,并出任岸头府的队正。[49]
唐高宗时期,勋官授予人数增多,逐渐激化了吏部等铨选部门所面临“官多阙少”的矛盾。显庆年间,黄门侍郎刘祥道对选举流弊上陈时就指出,当时每年等待铨注流内职事官的人数太多,有一千四百人,其中大部分是“杂色入流”,而根据《通典》的自注,所谓“杂色”,包括“三卫、内外行署、内外番官、亲事、帐内、品子任杂掌、伎术、直司、书手、兵部品子、兵部散官、勋官、记室及功曹、参军、检校官、屯副、驿长、校尉、牧长”[50]。这些群体在任职和服役满一定年限后都有向吏部申请铨选的资格。[51]为缓解员阙矛盾,刘祥道建议对杂色入流的人试判之后,分成四等,“第一等付吏部,第二等付兵部,第三等付主爵,第四等付司勋”,只有第一等的可以参加吏部铨选。这一意见在当时未被朝廷立即采纳。而有司所用的方法是减少勋官颁授,以减小杂色入流的压力。这一时期,刘仁轨、魏元忠等对于朝廷有司在军功授勋上的保守做法进行批评,就能反映这种倾向。麟德元年(664年),刘仁轨奏疏提及他此时已经见不到以往“人人投募,争欲征行”和“不用官物,请自办衣粮”的从军热潮,而处处是军心散漫的情形。他从百姓那里得知缘由,是从军者无法获得勋官,“往前渡辽海者,即得一转勋官。从显庆五年以后,频经渡海,不被记录”[52]。高宗即位之后至显庆五年(660年)先后用兵平灭高句丽、百济,这期间出于军事动员目的,给予从军者普遍赐勋。此后,朝廷有意收拢勋官授予面,以维持勋官身份的价值。甚至出现追夺已颁授勋官的情况,“顷者破百济及平壤苦战,当是时将帅号令,许以勋赏,无所不至,及达西岸,唯闻枷
推禁,夺赐破勋,州县追呼,无以自存”。[53]从军方将帅激烈士气、笼络军心的角度看,扩大勋官颁授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从官员管理的吏部角度,新增人数众多的勋官无疑是搅乱铨选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后者与州县会以勋官授予法规对新授勋官进行核实,将不少由阵前普赐而得者的资格剥夺。从百姓的角度看,这无疑是朝廷失信。上元元年(674年)武则天称天后,为笼络天下人心,上建言十二事时,其中有一项“上元前勋官已给告身者无追核”。对于“建言十二事”,唐高宗“下诏略施行之” [54]。
不过仍有迹象表明,此后数年间勋官颁授还是相当保守的。仪凤三年(678年)九月,针对李敬玄西征吐蕃失败,当时还是太学生的魏元忠上封事,指出赏罚不明是当时一系列兵败的原因。其中包括授勋过于保守的问题:
议者皆云:“近日征伐,虚有赏格而无事实。”盖由小才之吏,不知大体,徒惜勋庸,恐虚仓库。不知士不用命,所损几何!黔首虽微,不可欺罔。岂得悬不信之令,设虚赏之科,而望其立功乎!自苏定方征辽东,李
破平壤,赏绝不行,勋仍淹滞。不闻斩一台郎,戮一令史,以谢勋人。[55]
面对军事战争带来的授勋群体扩大局面,吏部司勋的官吏有意保留,不予除授。“徒惜勋庸,恐虚仓库”意谓大量颁授勋官,损耗计司输课民丁,减少正赋收入。司勋所为已经超出本部门利益考虑,实际上可能秉行中枢对维持勋官颁授与正赋收入关系的旨意。这虽意在保持勋官数量,却又挫伤了从军者的积极性,造成了屡战屡败局面。
魏元忠的封事文书,得到唐高宗的高度赞同,“帝甚叹异之,授秘书省正字,令直中书省,仗内供奉。”[56]其主张和刘仁轨十多年的建议是一致的,与武后的主张在实质上也是吻合的。从种种迹象看,这一时期,唐廷开始放开颁授勋官的条件,获得勋官身份的人越来越多,而低级勋官累积为高品勋官也变得容易。以下略举数例以说明之。
2006年河北省南宫后底阁遗址出土了两座唐代佛教造像,其题记对参与造像的民众身份记载就能说明勋官授予方面的变化。兹将两份造像记转录如下:
□唐龙朔□年岁次癸亥六月壬癸朔廿九日辛亥,大像主云骑尉韩善行队下五十人等,虽生在阎浮依希舍卫之国,奉敕东罚,见亲之日不期,共发鸿心,造白玉像□铺,誓愿之俊圣泽之所有,征採崐山之无价,镌成此像,诸行人等沐浴洗心,终身皈敬,镌名于后。维那赵孝强、勋官王弘善、维那张文遇、维那王才卿、维那张达、维那张士雅、维那韩客仁、维那赵孝晟、维那张道仁、维那张大信、维那赵孝恪、维那张君胄、维那韩行裒、维那王晟□、维那赵善贵、刘玄琰、张□仁、张玄远、□玄儁、张感仁、张弘楷、赵元方、张善晏、张□主、张□言、□□主、赵大慈、苟玄贵、张高进、张黑仁、张善藏、林留客、林玄亮、张弘道、王广□、姚通德、□□德、维那李毛仁、维那王信正。
唯大唐调露元年十月八日大像主宣勇师上柱国韩善行队下五十人等奉敕东征,敬造弥陀像一躯并二菩萨,上为天皇天后,下为七世先亡。都维那上骑都尉韩容仁、维那上军王信政、上柱国张文遇、轻车张弘道……[57]
发掘简报指出前者是龙朔三年(663年)的造像记。[58]参与造像者是当地即将开赴辽东战场的普通士兵。记文提到云骑尉韩善行队下有五十人,而记文中列出的是四十人(包括韩善行)。其中,有勋官身份的仅两人,韩善行是云骑尉,王弘善的勋转不明。而到了调露元年(679年)的造像记中,为首者仍是带领五十人队的韩善行,“王信政”“张文遇”“张弘道”在前一造像题记中出现。“韩容仁”虽在前者中没有,但与“韩客仁”字形相近,很可能原本是一人而被简报整理者误录。以上数人,韩善行勋转已经从云骑尉升为上柱国,其他数人原本都无勋官,此时由上柱国、上护军、轻车都尉等勋转。有研究者认为从龙朔三年造像记为252字,而调露元年造像记为400余字的差异来看,后者所多字数应是对参与者勋转的记载。[59]可知,从龙朔三年到调露元年,河北基层的后底阁民众中拥有勋官身份者已经从少变多,且勋转从低变高。
从出土文书看,《唐上元二年(675)府曹孝通牒为文峻赐勋事》提及边兵镇守满十年,不需要军功就可以得到赐勋两转的规定;《张君义景云二年骁骑尉勋告》中有久视元年(700年)六月廿八日敕对驻守军人年别酬勋一转的规定。[60]开元时期延续了这一做法。《册府元龟》载开元十六年诏文“健儿长镇……每五年共酬勋五转” [61]。马志立指出赐勋力度提高致使勋官贬值。[62]同此前征辽赐勋相比,征辽之役仅有数次,对于每个兵士来说,一生可能仅参与一次,这不大容易导致高品勋官的“泛滥”;军人镇守边州可能持续十数年,一年一转,以累勋之法,十二年便可从武骑尉升到上柱国。此外,还有对普通事功的酬勋。[63]西州兵士氾德达在永淳元年(682年)因参与战役获得加勋的赏赐,得到飞骑尉的告身,延载元年(694年)氾德达则因为参与垂拱二年(686年)的唐廷“拔四镇”的军事行动,获得酬勋四转,加上此前的三转,为七转轻车都尉。[64]氾氏在久视元年故去时,官衔为上轻车都尉。可知其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里又得到一转勋官。他一生未出仕为职事官或军府卫官,卒时两男三女之中,“长子行同,夙承余庆,少仕天曹,局务驱驰,曾无亏失;次子法郎,出家入道,志在清虚;女适右玉钤卫、前庭府旅帅曹氏之门。”[65]可知长子由勋官的门荫出身,且已在当地官府承担奔走驱驰事务,一子修道,而三女之中有一女嫁入前庭府旅帅之家。由父辈的从军授勋,氾家摆脱了平民身份,成为当地精英阶层。
在勋官大量颁授,勋级累积加快的背景下,唐廷对于勋官入仕予以限制。例如,神功元年规定“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出身,不得任清资要官”[66]。而刘祥道对勋官等“杂色入流”群体以分流的建议也在这一时期得到落实,逐步形成《新唐书·百官志》所载的由勋官到散官,由散官到职事官的漫长入仕途径。[67]事实上,单靠勋官入仕的可能性极小。刘琴丽所梳理的勋官入仕的案例,很少有开元年间及之后的。在此情况下,国家制度就需要为勋官的出路作出新的安排。“勋官充杂任”就是令典对此的变通安排。《唐六典》卷三〇载:
州、镇仓督,州、县市令,取勋官五品已上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已下,仓督取家口重大者为之。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博士、助教部内无者,得于旁州通取。县录事通取部内勋官五品已上;若无堪任者,并佐、史通取六品已下子及白丁充之。[68]
据此,州县杂任可分为以下层级:(1)州、镇仓督,州、县市令;(2)博士,助教;(3)县录事;(4)州县佐、史。参与州县杂任选补群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勋官五品以上及职资九品者;其二,勋官六品以下;其三,六品以下子及白丁。“六品以下子”与前二者并不能衔接。日野开三郎指出这里的“六品已下子”应为勋官六品已下,“子”为衍字,前后行文逻辑才得以一致。[69]这一推论是合理的,州县佐史与里正地位相当,属于州县杂任的下层,故而选补条件应是一致。这里补充一点,通行本《唐六典》“官”下衍“子”字并非仅有这一处。关于牧尉取散官八品已下充的规定,在《唐六典》中亦被误作“散官八品已下子”,幸得《天圣令·厩牧令》文本校勘。[70]这或可作为以上校勘的一个佐证。《唐六典》对于州县杂任选任条件的记载,应来自当时在行的令式。这与唐初西州籍帐所反映的杂任选补情形已有较大变化。
没有品级的屯官系统中,唐初屯官是由白丁充任,经过考课之后与勋官等身份一道入流的,前揭刘祥道上陈“杂色入流”的文字就能说明这一点。至开元时期规定“屯官取前资官、常选人、文武散官等强干善农事有书判堪理务者充。屯副取品子及勋官充” [71]。
以上有关“勋官充杂任”的令典规定在开元时期得以落实,相关文献有这方面的反映。刊立于开元七年的镇州获鹿县本愿寺《金刚经碑》有当地诸多头面人物的题名。其中就有既是勋官,又充州县杂任的现象。例如,“乡望前县仓督云骑尉韩起贤”“乡望录事骑都尉王君□”“乡望县仓督云骑尉□君征”。[72]乡望是由唐代官方授予乡里头面人物的一种称号,拥有这一称号者可以参加诸如州县长官上任仪式等官方礼仪活动。[73]两位县仓督都是乡望,他们同时又是勋官。只不过,他们云骑尉的勋转尚未达到开元令式所规定的勋官五品以上。且该题名还出现不带勋官的县录事、市令,“乡望前县录事刘怀古”“经主州市令毕行瑜”。这反映开元前期某些地区勋官人数增多,但仍未能满足《唐六典》所规定州县杂任的选补。
若将时段前移武周朝,同样是出现“乡望”、杂任等题名的长安四年(704年)卫州共城县《百门陂碑》就没有刻“勋官”身份。[74]或可印证此时“勋官充杂任”制度尚未正式出台。
至天宝年间,令典有关充杂任的勋官品级则被突破。敦煌天宝差科簿对这方面有所反映。差科簿包含勋官总人数102人。其中,上柱国51人,担任郡录事、郡史、县史、市壁师各1人,军典2人,堡主、斗门、子弟各1人,渠头2人,前官、遮收各3人,纳资7人,终服5人,老男3人,没有职任标注者19人;(无柱国、上护军身份)护军1人,纳资;上轻车都尉3人,县史1人,侍丁1人,没有标注1人;轻车都尉11人,郡史1人,郡上5人,纳资1人,无身份标注3人,没落1人;上骑都尉4人,郡上2人,平水1人,终服1人;骑都尉20人,郡上10人,侍丁1人,终服3人,无标注6人。以上属于五品以上勋官,共90人。(无骁骑尉)飞骑尉4人,平水1人,城主1人,终服1人,无标注1人;云骑尉1人,终服;武骑尉7人,郡上1人,纳资2人,堡主1人,卫士、土镇各1人,无标注1人。以上是六品以下勋官共12人。[75]
担任郡史、县史、市壁师5人,都是五品以上勋官。可见《唐六典》所载的佐史从六品以下勋官范围内选补的原则没有得到执行。这是因为高品勋官的增多,冲破了此前的选补原则,使得能够提供给勋官的杂任职位向下沉落。甚至有不少勋官从事比杂任地位低的杂役。差科簿中的渠头、斗门、平水等是否属于杂任,难以确定。而由勋官充任的州县门夫则无疑属于徭役。按照令典规定,州县门夫由防人选补,无防人之处,就由中男或残疾选补。[76]《乾元元年南郊赦书》的申禁反映这一制度后来又有变化,“其州府县门夫勋官,并于旧额数减一半,其庸丁、残疾人等不须更差”[77]。这表明乾元前州县门夫由勋官和残疾人等共同充任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https://www.daowen.com)
三、“勋官充杂任”在律令官制运作中的意义
官品建立了唐前期官制中职事官、散官、勋官和爵的比对关系,即学人所谓的“一元化多序列复式结构”。四者虽然功能不同,但是在唐前期的律令体制下都是“官人”。按照相应的官品,他们享受一系列政治、经济特权,如入仕、荫亲、授田、免课役、以官当赎罪等。散官、勋官可以通过番上积资进考,拥有参加铨选,成为职事官的机会。这些权利分别由唐令中的《官品令》《职员令》《选举令》《田令》《赋役令》《狱官令》等加以规定。本文姑且将这样一套由职、散、勋、爵关联建构起来的制度称为“律令官制”。那么,与律令官制基本原则有违的“勋官充任杂任”现象在唐代官制运行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学界对于勋官充任杂任和其他职掌现象的出现在官僚制度和赋役制度层面的影响已有若干论述。概括来说,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它是在勋官泛授、入仕无望的情况下,对勋官出路的一种安排。杂任之职虽没有正式官员的职权和显赫地位,却享有比一般百姓高的社会地位。[78]有学人对开元时期勋官折番和白丁完纳课役进行比较,指出勋官折番所要承担的工作量即便已与白丁课役相当,其充任的杂任,要比白丁负担的役种优越。[79]其二,它是唐代朝廷面临勋官增多、课役流失情况,为节省课丁而巧妙设计的制度。[80]这种观点认为原由白丁充任的杂任,改由勋官充任任后,就不会产生由杂任身份带来的课役蠲免。第一种观点是从勋官入仕的制度实践角度分析的,第二种观点是从国家赋课收入稳定角度谈的,都是对这一制度安排的深刻认识。在前辈学人论述的基础上,本小节将从维持职散勋爵律令官制结构的稳定来考察“勋官充任杂任”的意义。
唐代律令官制的主体渊源在北朝。据阎步克先生的研究,北朝皇权强大,官僚所享有的特权与其事功相关。北朝散官虽然没有固定的职事,但仍有出使、检校和当番的任务,这与享受特权而鲜有职责的南朝贵族官僚有很大的不同。[81]唐代的散官和勋官制度继承了这一点。他们在享受前述政治、经济等方面特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作为“官”的义务,这就是“番上”。这种“番上”可以是去官府担任摄职当差,也可以纳资代替,又可能是从事与白丁相当的某类役使。学者们多注意到“番上”履行和参选入仕的承接关系,而忽略了这与其特权,尤其是经济上的免课役权的对应关系。有学者提出若是放弃入仕,则没有番上义务,也无须纳资。[82]对这一观点,最有力的反驳是《新唐书》“吏部郎中、员外郎”条的记载。该条对散官输资钱代替“番上”义务时说“六十不乐简选者,罢输”,并说“勋官亦如之”[83]。这就是说散官、勋官番上义务会持续至六十岁入老时,而当其“一登职事”后从此则不必番上。六十入老恰是白丁免课役的年限。因此说,纯粹勋官的“番上”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充任杂任,是勋官履行“番上”义务的形式之一。
开元年间是唐代勋官授予层面迅速扩大,高品勋官数量剧增的时期。[84]若按照令式规定的勋官权益,对之一一兑现,国家的官府编制和财政收支难以承受。若是宣布勋官权益都实效,数量庞大的勋官,即便不走上唐廷政权的对立面,也很难使得他们再去为国家效力,更不用说再使用勋官制度进行军事动员了。因此,如何将勋官在官僚体制中予以安排,使得律令所规定的勋官制度不用进行根本性的调整成为当时顶层设计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勋官充杂任”恰是一种维持现有律令官制的有效变通方式。
在唐代国家的官制架构中,杂任自然不算“官”,然而在乡里社会中,他们却因有“在官供事”身份而被视为“官”。对于原本出自乡里,通过参与军事活动得到勋官的人户来说,一个官方颁授身份和在州县官府奔走的差事,辅之以比一般民户数额多的土地和优免赋役的待遇,足以显赫一世,泽被后人了。这是从勋官乐于接受“勋官充杂任”角度来说的。从国家角度来看,它可以减少由白丁充杂任而造成的课役扣除,同时并未触动勋官与职事官、散官比对架构的根本。更进一步说,杂任是长期职事,勋官既可由突出课绩被铨选入流内官,又可以在迁升无望情况下,长期任职。[85]且开元年间,财政已开始为州县杂任发放料钱。[86]这使得相比于白丁承担的大部分无偿杂役,杂任有相当于职事官俸料的收入。因此,“勋官充杂任”是一种对勋官作为“官”的权利、义务配置的巧妙制度安排。
对于“充杂任”的勋官,在犯罪后面临惩罚时,是否适用律文对于“官”的当赎权,被叶炜用以界定官、吏身份的标志之一。他据《唐律疏议·断狱律》“断狱应决配而收赎”条有关“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87]和《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条的有关名例律所定的官员犯杖罪可收赎遇到“品官任流外及杂任”情况时“依本条科断”规定,指出他们不能使用官品当赎,而只能挨打,体现了胥吏管理上的职位因素特点。但是,我们也需要留意这条律疏的后半部分,“品官任流外及杂任”在犯徒罪以上时,可以适用官当和收赎的规定。[88]这样的区分,是力图保证杂任照章履职的同时,照顾其勋官、散官身份所带有的特权。
基于这样的制度调和,律令官制架构在贞观年间形成后,经过高宗、武周至玄宗开元年间渐进式的背景变化,至安史之乱前基本稳定。敦煌天宝差科簿虽然已经将勋官、五品官以上子孙、品子与普通白丁一并注录,作为县级官府日常差科的依据,勋官身份享受的免课役特权实质上在消解,但是官方不厌其详其标注勋官身份,力图维系官制架构。此时,唐前期由律令官制、均田租调制和征兵制相互维系的制度样式仍在形式上存在。吴宗国先生认为唐代政治制度一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体现较强的自我完善的机制。[89]以上有关“勋官充杂任”的制度安排就是律令官制的自我完善的表现。
安史之乱后,律令官制迅速瓦解。这其中,最主要的推动力来自于酬赏军功的授官方式变化。以职事官酬赏军功的制度已经出现并逐渐常态化。天宝年间,以府兵解散后空出的诸卫府果毅、折冲、别将赏功;安史之乱后以散试官、检校官、兼宪衔的方式给各级将士赏官的制度形成。有关这一过程,笔者另撰文论述。此处仅举《资治通鉴》至德二载的一条常被用来印证授官混乱的记载:
诸将出征,皆给空名告身,自开府、特进、列卿、大将军,下至中郎将,听临事注名。其后又听以信牒授人官爵。有至异姓王者。诸军但以职任相统摄,不复计官爵高下。及清渠之败,复以官爵收散卒,由是官爵轻而货重。大将军告身一通,才易一醉。凡应募入军者,一切衣金紫,至有朝士僮仆衣金紫,称大官而执贱役者。名器之滥,至是而极焉。[90]
赏功职事官包括诸卫中郎将以上的所有武职事官,文职事官的寺监长官。这一泛授浪潮随着安史之乱平复而被遏制。随后如陆贽在兴元贞元之际所说的以“散试官、检校官”等酬赏军功的方式成熟了。[91]笔者就此想强调的是单纯勋官颁授不再被作为军事动员的措施。随后法律上将勋官的当赎特权予以取消。[92]加之早已式微的入仕铨叙和门荫权益,原有职散勋爵搭建的律令官制走向瓦解就显而易见了。在此情形下,“勋官充杂任”也就无从实施了。新的散试官、检校官身份颁授,与地方官府各种职事的摄署很快就结合起来了,大量近似官员的新身份出现。他们在州县差派色役时,往往得以狡脱;且利用身份大肆兼并土地,包庇富民,最终使得一般民户负担加重。由此唐后期朝廷屡次就“衣冠户”免役问题申禁。[93]对比唐代前后两期官制运作情形,我们更有理由对唐前期的勋官颁授和“勋官充任杂任”在有效社会动员和稳定律令官制上的意义予以肯定。
[1] 顾成瑞,西北大学历史学院讲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官阶优免与唐代赋役体系演进研究”(项目号:19XJC770001)、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号:18JK0753)阶段成果,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
[2] 参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5页。
[3] 参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254页。
[4] 参见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162页。
[5]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5页。
[6] 《唐律疏议》卷30《断狱律》,“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条,第572页。
[7] 参见沈琛:《令典与文书所见的唐代“散官充杂任”》,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十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8] 有关这一变化过程可参见陈苏镇:《北周隋唐的散官与勋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2期;王德权:《述论唐代散官制度的形成过程》,载《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第843—906页。熊伟:《唐代本阶官位的形成与勋官地位的演革》,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府兵制与北朝隋唐国家政治生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74—293页。
[9] 松永雅生:《唐代的勋官》,载《西日本史学》1952年第12期;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傅枚:《唐代的勋官》,载南开大学编:《中国史论文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93—107页;余新忠:《唐代勋官的实际意义》,载《铁道师院学报》1996年第2期;马志立:《唐代勋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0] 金锡佑:《唐代百姓勋官考论》,载《东方论坛》2004年第6期;速水大:《唐代勋官制度の研究》,汲古书院2015年版。
[11] 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初刊《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的色役制和其它问题》,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1982年第一辑,二文后被收入《陈门问学丛稿》,本处征引于此,第21—44页、45—133页;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其著《中国经济史研究》,1968,兹引中译本周藤吉之等著:《敦煌学译文集》,姜镇庆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78—1119页。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238页。
[12] 参见刘琴丽:《唐代武官选任制度初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8页。
[13] 参见《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第2769页。
[14] 吴宗国:《进士科与唐代后期高级官僚的世袭》,载《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张国刚:《唐代兵制的演变与中古社会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5] 《唐律疏议》卷9《职制律》,“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条,第182页。
[16] 参见王永兴:《关于唐代流外官研究的两点意见——唐流外官制研究之二》,载《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第5—14页;张广达:《论唐代的吏》,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第1—10页;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71—200页;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6—372页;郭锋:《唐代流外官试探——兼析敦煌吐鲁番有关流外文书》,载《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2期,第45—55页;任士英:《唐代流外官名例试析》,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第17—23页。
[17] 参见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载《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220页;赵璐璐:《唐代“杂任”考》,载《唐研究》第十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508页。
[18] 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载《东方学报》1931年第1、2期,今参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页;冈野诚著:《日本在唐律文献学上的研究》,司马勒译,杨廷福校,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四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9页。
[19] 八重津洋平著:《〈故唐律疏议〉研究》,郑显文译,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第306页注释1。
[20] 参见《宋本册府元龟》卷164《帝王部·招怀第二》,第368页。
[21] 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664《贞观年中巡抚高昌诏》,第249页。
[22] 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23页。
[23] 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225页。
[2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172—173页,文书编号为64TAM24:27(b)。
[2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112页。
[26]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113页。
[27] 参见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4页。
[28] 《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121页,文书编号68TAM103:20/4。
[29] 《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7—8页,编号64TKM1:28(a),31(a),37/2(a)。
[30] 按,沈琛在《令典与文书所见的唐代“散官充杂任”》一文中,利用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一书的文书照片,确认了这一点,第295—296页。
[31] 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第148—149页;朱雷:《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载《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172页。
[3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博物馆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正:《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33页。
[33] 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杂令〉复原研究》,载《文史》2006年第三辑,第126—132页。赵璐璐:《唐代“杂任”考》,第498—500页。
[34] 顾成瑞:《唐代典吏考》,载《齐鲁学刊》2016年第1期。
[35] 沈琛:《令典与文书所见的唐代“散官充杂任”》,第296—297页。
[36] 赵璐璐:《唐代“杂职”考》,载《文史》2010年第三辑,第130页。
[37] 《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书编号,68TAM103:20/1(a),第123页。
[38] 朱雷:《唐“职资”考》,载《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202—210页。
[39] 朱雷:《唐“职资”考》,载《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208页。
[40] 《通典》卷3《食货三·乡党》,第64页。
[41] 《日本书纪》卷25,吉川弘文馆昭和五十八年版,第431—433页。
[42] 《令集解》,“新增订补国史大系”,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第259—262页。
[43] 井上光贞等:《律令》,“日本思想大系新装版”,岩波书店1994年版,第550页。
[44] 王海燕:《日本古代史》,昆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126页。
[45] 《通典》卷3,第64页。
[46]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64TAM5:64(b),70/1(b)],第171页。
[47] 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第226—229页。
[48] 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下)》,巴蜀书社2003年版,第471—472页。
[49] 参见张铭心:《吐鲁番交河沟西墓地新出土高昌墓砖及其相关问题》,载《西域研究》2007年第2期。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第219—221页。
[50] 《通典》卷17《选举·杂议论中》,第403页。
[51] 参见刘后滨:《唐代选官政务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
[52] 《旧唐书》卷84《刘仁轨传》,第2793页。
[53] 《资治通鉴》卷201,麟德元年十月庚辰条,第6341页。
[54] 《新唐书》卷76《则天武后传》,第3477页。
[55] 《资治通鉴》卷202,仪凤四年九月条,第6387页。
[56] 《旧唐书》卷92《魏元忠传》,第2951页。
[57] 按,发表于《文物》2012年第1期的《河北南宫后底阁遗址发掘简报》对造像记仅作节录,朱建路《河北南宫后底阁村唐代佛教造像题记考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7年第4期)则将其中龙朔年间的造像记作完整录文,本文的转录是参考了以上两种录文。
[58]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北南宫后底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2012年第1期,第30页。
[59] 朱建路:《河北南宫后底阁村唐代佛教造像题记考释》,载《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7年第4期。
[60]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65TAM346:2,第262页;录文参朱雷:《敦煌研究院藏〈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真伪辨》,载《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51页。
[61] 《宋本册府元龟》卷135《帝王部·悯征役》,第150—151页。
[62] 马志力:《唐代勋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第19页。
[63] 开元《水部式》中有对勋官充任的胜州转运水手一年赐勋一转的规定。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62—64行录文,第330页。
[64] 《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唐永淳元年氾德达飞骑尉告身”(68TAM100:4)、“武周延载元年(694)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68TAM100:1),第404—407页。有关文书的解读,可参见刘子凡:《瀚海天山:唐代伊、西、庭三州军政体制研究》,第198—204页。
[65] 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下)》,第608—609页。
[66] 《旧唐书》卷42《职官一》,第1807页。
[67] 参见《新唐书》卷46《百官一》,第1190页。李方:《唐西州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第208页。
[68] 《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功曹、司功参军”条,第748页。
[69] 日野开三郎:《唐代租调庸の研究(课输篇下)》,第79、269页。
[70] 《唐六典》卷17《太仆寺》,“诸牧”条,第486页;《天圣令校证》,唐2条,第294页。
[71] 《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第223页。
[72] 《常山贞石志》卷8,《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1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3292页。
[73] 参见刘欣:《“乡望”与唐代乡里秩序》,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43页。
[74] 《金石萃编》卷65,《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2册,第1113页。
[75] 参见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第21表《勋官一览表》,《敦煌学译文集》,第1158—1159页。
[76] 参见《通典》卷35《职官十七·俸禄》,第967页。
[77] 《唐大诏令集》卷69,第384页。
[78] 参见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载《敦煌学译文集》,第1141—1148页;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第119页;傅枚:《唐代的勋官》,第104页。
[79] 金锡佑:《唐代百姓勋官考论》,第94页。
[80] 参见日野开三郎:《唐代租调庸の研究(课输篇下)》,第十章,第275—592页。
[81] 参见《魏书》卷21上《高阳王雍传》,第553页;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114页。
[82] 参见马志立:《唐代勋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第36页。
[83]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第1187页。
[84] 参见前揭速水大、金锡佑等人的著述。
[85] 赵璐璐:《唐代“杂任”考》,第500—504页。
[86]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912页。
[87] 《唐律疏议》卷30《断狱律》,“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条,第573页。
[88] 《唐律疏议》卷30《断狱律》,“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条,第573页。
[89] 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90] 《资治通鉴》卷219,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023—7024页。
[91] 参见陆贽撰:《陆贽集》卷14《又论进瓜果人拟官状》,王素点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48—449页。
[92] 按,《唐会要》卷41《杂记》载“大和三年十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准当罪”,原作“元和三年”,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74页。
[93] 参见拙文:《唐代衣冠户再议》,载《史学月刊》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