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才能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损坏上述交通工具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例如,趁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但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损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造成火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造成汽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造成电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船只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造成飞机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造成火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造成汽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造成电车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造成船只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造成飞机遭受严重损坏行为的证据;11.证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12.证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较轻后果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后果;(2)后果较轻。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后果:(1)被破坏物毁损程度;(2)人员伤亡;(3)财产损失。4.危害结果;5.动机;6.平时表现;7.认罪态度;8.是否有前科;9.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