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

3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

 

本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备准备工具、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等准备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如果为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数量巨大,培训人数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频繁联络,策划将要实施的恐怖活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其他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凶器”是指用来实施犯罪行为所用的器具,如枪支、刀具、爆炸物等能够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的物品。“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他工具”是指能够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的其他工具,如交通、通讯工具等。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恐怖活动培训,是指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通过多元化的形式对人们进行的一系列恐怖活动所需的方法和技能的传授,既包括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授和巩固,也包括恐怖活动技能的实战训练等。恐怖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面授,亦可以通过网络、电台等平台进行远程授课,甚至可以通过境外网站在我国境内发展中国籍恐怖分子赴外国受训等。不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是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都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当前,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日益严峻,恐怖主义亦在通过各种形式对我国进行渗透,境内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的联络日益频繁,一旦形成勾结,将对我国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只要是为了实施恐怖活动而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联络的,即构成本罪。“联络”是指互相之间取得联通关系,建立并保持相互了解。传统的联络形式包括电话、写信、电子邮件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更新,联络的形式必将更加多样化,更具隐秘性。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这里的“策划”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设计规划或者密谋计划,包括选择实施恐怖活动的目标、时间、地点,以及为恐怖组织成员分配任务等一系列计划。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恐怖活动而进行各种准备活动的。

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预备犯,司法实践中处罚预备犯是极为例外的现象,即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将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法益侵害时,才作为犯罪处罚。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便具有这种特征,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确定,且确实要继续实施特定的恐怖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往往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破坏,引起严重的社会恐慌。此外,当下的恐怖活动形成组织的速度快,组织形式多样,有些并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集团性不明显,很难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对于这些组织所进行的准备、培训、策划等行为,很难按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进行处罚。因此,从形势政策的角度考虑,尽早对恐怖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将恐怖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更好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的预备、培训、联络、策划等准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实现了刑法对恐怖主义的提前介入,对预防和威慑恐怖活动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此罪与彼罪

本罪属于预备犯,是为了实施相关的恐怖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类型化而形成的一类犯罪,如果既构成本罪,又实施了其他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行行为,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一、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中都有关于“恐怖活动培训”的规定,区别是,本罪是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主体是恐怖组织的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而帮助恐怖活动罪是行为人对恐怖活动培训的资助行为,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体不能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如果行为人在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前,有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既构成本罪又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本罪中的组织恐怖培训的行为,既包括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授和巩固,也包括恐怖活动技能的传授和具体的实战训练等。恐怖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面授,亦可以通过网络、电台等平台进行远程授课,甚至可以通过境外网站在我国境内发展中国籍恐怖分子赴外国受训等。行为人对他人进行恐怖活动培训,内容一旦涉及实施具体犯罪的方法、步骤等内容的,就构成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情节严重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情节严重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情节严重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情节严重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情节严重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情节严重。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