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概 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本罪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持有的用以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人所持有的用以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数量、内容严重程度等作为认定依据。此外,行为人曾因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持有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含以下两类:一种是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观念、主张和意识形态,是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另一种是含有传授制造、使用枪支、炸药、爆炸装置等危险物品的方法、技能等内容的。这些宣传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多样化,但总体而言,这些用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基本上都对宗教教义进行了歪曲,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的本质,一旦被传播,极易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扩散和蔓延。“其他物品”,是指除了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外,具有传播性,可供阅读、观看的图片、文稿等。
本罪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具体表现为直接持有、拥有、私藏、携带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这些物品。对于其他可供支配的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将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存储于电脑、手机、U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本质上也属于持有的一种表现,且更容易造成大面积传播。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强化法益保护,它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而持有型犯罪对象的性质又对主体行为的评价至关重要。对持有犯罪,法律不关注如何取得,也不关注特定义务的履行,只是责难一种状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本罪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有:(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有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持有对象是特定物品。有的持有物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巨额财产、绝密、机密文件等;有的则本身就是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假币、毒品等,本罪所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也应当属于违禁品。但无论是否属于违禁品,构成犯罪的前提都是非法持有这些特定物品。二是在特定场所持有。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三是由特定主体持有。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本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1)严密刑事法网,处罚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的持有犯罪;(2)对于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不等到用于危害社会时就予以处罚,可以提前控制犯罪,行为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将会导致这些观念和意识形态继续向外传播,在这些极端思想的误导下,极易诱发暴力恐怖主义活动,事实上,这些宣传品的传播、蔓延,已经成为我国恐怖袭击多发的重要诱因,所以对于严重的持有行为,有必要用刑法予以规制;(3)实践中,经常有人非法大量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但难以查明这些人是否存在制作、散布等行为,实际执法中难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新增本罪后,只要行为人对所持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内容、性质有所认识,且情节严重即可认定为犯罪,而无需证明这些物品的具体来源如何、用途如何,从而降低了证明标准,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行为人对所持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内容、性质有所认识。至于这些物品的具体来源如何、用途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涉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不构成本罪,如若起初不知道物品的内容和性质,在知道后仍然继续持有的,则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行为人出于好奇、思想认识不清楚,或者一些信息相对闭塞地区的民众因辨别意识不强,非法持有少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没有其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经发现后及时上交、销毁、删除的,不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对于持有人,如果经查证实其持有行为是为了通过各种传播途径进一步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或是为了进一步利用上述物品煽动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而非法持有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实践中,行为人常以对所持有物品的内容和性质“不明知”作为辩解,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如行为人的年龄、认知程度、教育背景、平时表现、事后态度等。对于那些不能对持有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依据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或者曾因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明知。(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所持有的物品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对此类物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权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所持有的此类物品数量较多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所持有的此类物品内容严重程度较高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曾因暴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情节严重。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