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
概 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四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了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论被煽动、胁迫的对象是否接受煽动、胁迫实施破坏行为,也不论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是否得逞,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的既遂。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下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定。
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能否顺利有效实施,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秩序。与一般的恐怖活动不同,本罪虽然不如纵火、爆炸、杀人等暴力恐怖活动所造成的死伤、财产损失严重,但是利用极端主义实施犯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了会危及国际法律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会造成不同民族间、群体间的矛盾、对抗,甚至会引发宗教、民族冲突,为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极端主义,通常是将宗教与极端主义捆绑在一起,通过煽动、胁迫手段,误导或者逼迫群众去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破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破坏法律制度的正常实施,从而使社会处于不安定状态。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利用极端主义,所谓极端主义,是指建立在恐怖主义思想之上的,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煽动仇恨、煽动歧视,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的表现形态很多,大多打着“宗教权利高于一切”的旗号,蛊惑、利用群众,一般表现为对其他文化、观念、族群的歧视和排斥。这里的“煽动”,是指为了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利用极端主义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进行怂恿、鼓动,使其实施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通过书面、网络、音频视频等媒介实施的怂恿和鼓动。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应当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即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从而不得已去实施行为人所胁迫的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本罪中胁迫的内容可以是他人生命、人身、财产安全,也可以是以孤立、排斥等方法施加压力,或阻止他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等精神方面的威胁。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依据,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这些制度。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去破坏法律实施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婚姻制度的破坏,如煽动、胁迫群众不按婚姻法的规定到政府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而是随意按照宗教仪式取代结婚或者离婚登记,或不遵守国家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2)对司法制度的破坏,如煽动、胁迫群众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以民族、宗教等名义干扰或者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3)对教育制度的破坏,如煽动、胁迫群众破坏教育制度,鼓动群众不让适龄子女接受9年义务教育,或者煽动、胁迫群众将子女送往极端主义者非法设置的“经文学校”、“读经班”、“讲经点”等场所,灌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阻挠、破坏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4)对社会管理制度的破坏,如煽动、胁迫群众拒绝使用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驾驶证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等。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煽动、胁迫的次数、手段、涉及的人员多少和区域大小、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认定,适用不同的刑罚处罚。例如,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多次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煽动、胁迫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因煽动、胁迫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煽动、胁迫行为导致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受到严重抵制,丧失调节社会的功能,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社会秩序特别混乱,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特别严重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胁迫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被煽动、胁迫的对象是否实施破坏活动,破坏活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了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论被煽动、胁迫的对象是否接受煽动、胁迫实施破坏行为,也不论被煽动者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是否得逞,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的既遂。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利用极端主义,对于没有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他人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或者基于个人狭隘、愚昧思想,对宗教教义、民族风俗产生不正确理解,并进而构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其他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同样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会门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本罪则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同样涉及宗教问题,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极端主义,则是指建立在恐怖主义思想之上的,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煽动仇恨、煽动歧视,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可见,极端主义所宣扬的宗教信仰多建立在恐怖主义思想之上,多针对少数民族群众;而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宗教信仰多建立在迷信邪说的思想之上,针对的对象也比较广泛。
二、本罪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界限。同样是煽动型犯罪,两罪煽动的内容却有所不同。本罪“煽动”的内容是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煽动的内容比较具体,即破坏或者抵制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的实施;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中,“煽动”内容不指向具体的恐怖活动,而仅仅是通过语言、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怂恿和鼓动,意图使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胁迫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造成被胁迫者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实施数罪并罚。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的同时又煽动群众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以本罪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胁迫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针对的是国家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情节严重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等。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1)情节严重;(2)情节特别严重。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