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本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性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贮气室,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实施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如果实施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燃气设备被损坏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被损坏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过失造成燃气设备被损坏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因过于自信过失造成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被损坏行为的证据;5.证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证据;6.证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7.证明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证据;8.证明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节较轻的。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后果:(1)财产损失;(2)设备被损坏程度。4.危害结果。5.动机。6.平时表现。7.认罪态度。8.是否有前科。9.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