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
概 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三的规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这里的“宣扬”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向他人传播、散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对于煽动类犯罪而言,煽动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主义具有动机性、恐怖性和暴力性的特征。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是,以极端主义为思想基础,以分裂主义为目的,以暴力恐怖袭击为表现形式。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与宗教相关,是带有偏激思想、偏激主张,并以偏激手段实现其主张的行为活动。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利用民族、宗教名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宣扬、煽动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这里的“制作”,是指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内容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散发”,是指为了达到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目的,而对特定的、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这里的“讲授”,是指针对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讲解、传授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发布信息”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手机短信、实时聊天工具、电子邮件或通过各种可以达到使人知晓目的的网络平台等方式发布相关信息。此外,行为人明知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邮寄、出售的,也构成本罪。
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这里的“煽动”,是指为了达到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目的,而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经产生的实施恐怖活动决意的行为。煽动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如制作资料、散布信息,面授或者通过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的怂恿、鼓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恐怖分子已经将网络作为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一个重要途径。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秘性强等特征,通过自建网站的手段专门发布涉及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音频视频。不仅如此,近几年恐怖分子利用大型社交网站发布恐怖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引起了公众恐慌,甚至已经通过这种手段成功实施了恐怖事件。现已有超过七成涉暴恐类有害信息来自于网络,内容包括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鼓吹“圣战”等,网络恐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全球恐怖活动的发展,加剧了地区恐怖的严重性。恐怖组织以互联网为平台,扩大了恐怖信息传播的范围,加快了恐怖思想的传播速度,使得恐怖活动主体日渐复杂化,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本罪主要包括以上两种表现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式还有很多,并不限于本罪所列举的方式,所以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一方面,列举宣扬、煽动行为的常见方式,以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鉴于传播途径的日益多样化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设置兜底性条款,使刑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且行为人所采取的宣扬、煽动的手段在客观上有传达到他人的可能性,就构成本罪,而不论受众人数多寡,是否看到所宣扬的内容,是否受所宣扬内容的影响继而实施恐怖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在客观上没有传播可能性的,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界限。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人是恐怖组织的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和参与者;而本罪的行为人可以是恐怖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不是,只要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故意实施了宣扬、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论其是否为恐怖组织内部成员。从共同犯罪的形式来看,本罪属于任意的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如对象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便属于集团共同犯罪,直接由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处罚各种参与人,认定集团犯罪的关键在于认定犯罪集团。
如果恐怖组织的成员同时实施了向他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则应当与本罪并罚。
二、本罪与教唆型犯罪的界限。煽动型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本罪中的煽动行为不指向具体的恐怖活动,而仅仅是通过语言、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怂恿和鼓动,意图使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而教唆型犯罪针对的一般是特定对象,且教唆的内容是实施具体的犯罪,如怂恿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如果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行为的同时有教唆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制作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散发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讲授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观念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发布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为内容的信息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节严重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情节严重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情节严重。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https://www.daowen.com)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