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
概 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五的规定,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者标志,并且出现在公共场所的,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他人迫于外在的有形力而屈服。“胁迫”是指以恶害向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当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这里的胁迫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音频视频形式的。胁迫的内容既可以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与宗教信仰相关的非暴力威胁,如以孤立、排斥等方法施加压力,或阻止他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等精神方面的威胁等。其他方式包括蛊惑、引诱、欺骗等,只要被害人被迫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都构成本罪。“公共场所”是指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社会活动性的特征。主要包括:(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民用航空器等)。此外,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等也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
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是指穿着、佩戴的服饰、标志包含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观念,能够被大众识别且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字、符号、旗帜、标语、图案等,是一种极端政治的标识,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身份的象征。具体而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是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为设计理念,以服饰的款式、颜色或者在服饰上加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标志等内容来强化身份意识的服饰,与大众服饰有明显的区别,如“吉里巴甫服饰”、“里切克”、“蒙面纱”、头巾等。黑袍“吉里巴甫”为伊斯兰极端主义女性服饰,其特点是:蒙面,长袍全身覆盖,面部只露出眼睛,一身黑色。东突在南疆借助服饰宣扬原教旨,从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教的传统来看,“里切克”、“吉里巴甫”类服饰不是维吾尔族的传统服饰,也不是穆斯林的传统服饰,而是宗教极端势力突显其极端思想的具体表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同样也是建立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之上,能够被识别且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字、图形或标语等,除了表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外,还具有表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指令行动等作用。
强制他人穿着、佩戴这种具有象征性的服饰、标志,一方面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滋生强烈的恐惧感,从而增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组织性和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民主权利和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的自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强迫他人作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工具,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而且助长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嚣张气焰,破坏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本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制的程度相对较低,则不一定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但是只要被害人原本不愿意做出该行为,而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强迫、诱使被害人做出该行为的即构成本罪既遂。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如果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强制他人在相对隐秘的环境穿着、佩戴,则不构成本罪,实施暴力、胁迫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应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共场所的大小、规模在所不论,只要可能被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被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但被害人并没有穿着、佩戴,或者没有出现在公共场所,或者尚未到达公共场所即被抓获的,属于本罪的未遂。至于被害人人数的多少,在公共场所停留时间的长短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证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从而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证据;4.证明被害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证据;5.证明被害人所穿着的服饰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象征意义的证据;6.证明被害人所佩戴的标志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能够被大众识别且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字、符号、旗帜、标语、图案等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