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船只、汽车案

39.劫持船只、汽车案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无论船只、汽车是否真的被劫持,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船只、汽车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分。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能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船只、汽车。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船只、汽车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区别开来。劫持船只、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劫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本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劫持船只、汽车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对驾驶员实施打击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对驾驶员实施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对操作人员实施打击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对操作人员实施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自己控制船只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自己控制汽车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将驾驶员致伤、致昏、致醉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将操作人员致伤、致昏、致醉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迫使船只按其指示的方向航行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迫使汽车按其指示的方向行驶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造成船只、汽车倾覆的证据;12.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造成船只、汽车碰撞严重损害后果的证据;13.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证据;14.证明行为人实施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后果;(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暴力;(2)胁迫;(3)其他方法。2.犯罪对象。3.后果:(1)一般;(2)严重。4.危害结果。5.动机。6.平时表现。7.认罪态度。8.是否有前科。9.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