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情欲引力来研究自然
如果把我们无限的情欲同满足情欲的极少数手段进行比较的话,似乎上帝的行为考虑不周。他赋予我们贪图享受的情欲,其目的似乎是要唤起成千种强烈的欲望(这些欲望在整个文明制度阶段连十分之一也不能得到满足)来刺激我们,使我们疲于奔命。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道德学家们企图矫正上帝的造物,降低并压抑他们所不能满足的、甚至连知道都不知道的情欲。因为在作为心灵主要动力的十二种情欲中,他们只知道九种。即使在这九种之中,他们对那主要的四种的概念还是模糊不清的。
这九种已知的情欲是,对每个人或多或少有支配力的五种感官情欲。另外,还有四种简单的心灵情欲,这就是:
第六 友谊
第七 爱情
第八 父子关系或家庭
第九 名利心或社团
道德学家们要替这九种情欲安排一个违反自然意旨的进程。两千年中他们喋喋不休地叫嚷了多少次,说什么要克制和改变五种感官情欲,想说服我们相信钻石只不过是块毫不可取的石头,金子是无用的金属,砂糖和香料是值得鄙视的东西,而茅屋、粗糙的自然界则胜过皇宫!道德学家就是这样来扼杀感官情欲的,他们对心灵情欲也毫不放松。他们有多少次咒骂名利心啊!如果听从他们的话,只应该追求收入微薄的平凡职位。如果一个职位的薪饷是十万镑,那么为了取悦道德,便只能接受六千镑收入。在爱情问题上,他们的意见更可笑了。他们要在爱情问题上讲究有恒和忠实,可是有恒和忠实同自然的意旨却是如此的不相容,对两性来说是如此的厌烦,以致当人们能有充分自由的时候,决没有一个人会遵守这种清规戒律的。
所有这些被称为义务的哲学上的奇思异想,是同自然毫不相干的。义务来自于人,引力来自于上帝。如果要领会上帝的意旨,那就一定要研究引力,必须只研究自然天性,而自然本身并不包括义务的任何含义。义务因每个世纪、每个地区而变化,而情欲的天性在所有的民族中,不论过去或未来都是一成不变的。
在这方面,可以举个例子。我是从父子的关系上引出这个例子来的。
道德学家们总想建立父子之情的平等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他们规定了自然天性所决不能接受的神圣义务。为了体会自然的意旨,必须忘却应该怎样做,忘却什么是属于义务。而应该分析事实是什么。我们要承认父亲对子女的爱大约超过子女对父亲的爱的两倍,或者说子女对父亲的爱是父亲对子女的爱的三分之一。两者之间的悬殊如此之大,其过错在子女方面。但是不论这种悬殊如何不道德,如何不公平,这在分析“是什么”而不“应该是什么”的研究中是无关宏旨的。
如果不是去矫正情欲,而是去找自然之所以赋予情欲一个不同于义务进程的动机,人们就会很快发现,所谓神圣义务同正义是毫不相干的。我们现在所讲的父子之爱比例不相称就可以说明问题。这种不平等是建立在有说服力的动机上的。如果子女只以父母之爱的三分之一来报答双亲,那是有三个理由:
1.子女在长大成人以前,不知道父亲或生育者的长处是什么;他们不能评价父亲这个称呼,也不会明白这个称呼的意义。在子女对父母之爱形成的童年时期,人们精心向他们掩盖产生父子关系的那个行为的本质。因此,在这个时期,子女对父母只能有同情的爱,而不能有子女的爱。人们不能要求子女为了报答父母教养之恩而必须爱戴父母。这种感恩思想超出了孩子的精神能力。向一个没有判断能力的人要求深思熟虑的爱,这就简直比孩子还不如了。此外,这种感恩是友谊的表现,而绝不是子爱的表现,因为在童年时期,孩子们对什么是子爱,既缺乏理性认识,也缺乏感性认识。
2.孩子在七岁到十四岁的少年时期,由于受到父母的责骂而心烦意乱。在平民家庭中,责骂还夹杂着粗暴的对待。由于孩子所具有的理性还不能够认识到何以要对他施加压制的必然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别人的爱是同他所受到的优待成正比例的。因此,经常看到一个孩子爱祖父母,爱邻居,爱仆役胜过爱他的生命的缔造者,而做父母的却没有任何权利来抱怨。假使父亲多少有点自知之明,他就会知道孩子(由于上面说到的动机)只能有同情的爱,并且这种爱是根据父亲在行使父权时所表现出来的温和与谅解而培养起来的。
3.当孩子到达青年期,懂得父母之所以为父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他就看出父母爱他的缘故在哪里。这些缘故是:在父母身上留下来的因为他的降生而感到快乐的印象;孩子的出生对实现父母的虚荣心以及弥补他们的缺陷所提供的希望;孩子在成为父母空闲时候消遣取乐的宠儿的童年时期给父母所带来的欢乐。根据孩子在理性年龄中所获得的这些知识,他就不再会相信欠了父母什么情,因为他已经向父母提供了那许多自己分享不到的乐趣(何况父母还要在他的黄金时代中剥夺他的这种乐趣)。这些认识促使他冲淡,而不是加深他对父母的热爱。他会发现父母之所以生他,是由于追求快乐,而不是为了爱他本人。也许父母本来就不愿意生他,他之所以出生,或者由于父母粗心大意偶尔在孩子本来已经很多的家庭中又添了一个孩子,或者他们是为了想生一个异性的孩子。总之,在少年时期,子爱之情开始滋长,可是千百种考虑削弱了父亲的威信,甚至把父子关系所具有的那种意义看成是可笑的事情。因此,如果父母不懂得争取子女的敬爱,他们就不会在子女身上看到有任何的子爱,甚至连自然所确定的子女应归还父母的那三分之一的爱也看不到。子女报答三分之一的爱似乎已足够了,因为在全球即将进入的、也是我们所热烈追求的那种协调制度下,子女教育并不需要父亲们的操心。
至于目前,如果说子女教育的重担似乎给了父亲们要求子女对他爱戴的无限权利,那是人们从未考虑过上面所说的三个可以减少子爱的理由:
1.孩子们在幼年期对于父亲这个称呼的含义一无所知;
2.孩子们在少年时期由于父亲滥用或不当地行使父权而产生的对父权的反感;
3.孩子们在青年时期发现了父亲的过分要求同它所凭借的虚构的功劳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再加上其他种种次要的原因(如孩子有理由对父亲偏爱某个孩子而感到气愤),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孩子们一般爱父母的程度只及父母爱他们的程度的三分之一。如果超过三分之一,这便是由于同情心的关系,而不是由于血缘的关系。因此,常常可以看到孩子对父母中的某一个的爱戴超过了对另一个的爱戴的一两倍,而另一个在孩子的心目中虽然具有同样的地位,可就是在性格上不合孩子的意。
文明制度的人对以上这些真理既不愿意承认,也不愿意把它们作为研究社会的基础。由于缺少乐趣,他们就想入非非,竟把得到“最弱者的爱”视为自己特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是六十多岁的丈夫,他们就要二十岁的妻子一心一意地爱他们。人们不知道他们的奢求究竟有多大程度的根据!如果他们是父亲,他们就以神自居,自视为孩子们心目中的典范。如果只得到他们应得到的那份爱,他们就大叫忘恩负义。由于并不存在真正的爱恋,他们就沉溺于幻想的情景。他们喜欢小说和戏剧展示出来的那种无限的孝心和夫妻间相互的忠实,而在家庭的现实生活中,却找不到这些东西的一点影子。靠道德幻想作为养料的文明制度的人,不可能研究大自然的普遍规律。他们只通过一时的爱好和专横的要求来对待自然规律,他们指责自然不公正,而不愿意探讨自然所作的一切安排的目的性。
要发现这种目的性,就必须对情欲引力进行分析和综合,而不要停留在有关义务的种种想法上。情欲引力看起来好像是邪恶的东西,就在于我们不知道它的目的是什么。可是,不论它是否邪恶,情欲引力从来还没有得到过系统的分析。
为了提醒读者辨别引力和义务,也为了摆脱有关义务的一切偏见来研究引力,我在第三篇论文中对这个问题专门写了新的一章,也就是《复合的反运动》这一章。在这一章中,还可以看到引力是不可压抑的,虽然它同义务相互矛盾,但最后必然要向这个雪丽娜[8]屈膝投降,并研究其规律,而不是把我们的规律强加在它身上。引力永远在不断愚弄我们所强加于它的规律,其目的是为了使上帝获胜,同时也是为了搅乱我们的那个动荡不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