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社会时期的特点、联结和阶段
各个社会时期都有一定数目的特点或属性。例如,“宗教宽容”是第六时期,而不是第五时期的特点,“王位继承”是第五时期,而不是第四时期的特点。依此类推……
说这些特点是七种主要情欲所起的作用,或者说特点的数目因各个时期而异,这无异要替七种主要情欲或根本情欲下个定义,而我是不愿意在这第一篇论文中谈论这个问题的。
仅仅就文明制度或第五时期来说,它有十六个特点,其中十四个是从七种主要情欲的正反作用中产生出来的,另外两个是由“和谐欲”的相反的发展产生的。
这个社会(文明制度)还多少掺杂着从高级时期或低级时期因袭下来的一些性格。例如法国人最后终于采用了经济和行政关系上的统一。这个方法,本来是第六时期的特点之一,但通过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以及拿破仑法典把它引进来了。统一的度量衡制度和拿破仑法典是两个违反文明制度的建制,因为在文明制度的特点之中,看到的是经济和行政关系上的分散。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背离了文明制度,而同第六时期衔接起来。我们还在其他几个方面,特别是通过“宗教宽容”同第六时期衔接起来。英国人表现出一种和十二世纪不相上下的排斥异教的特色,因此在这一方面,他们比我们更文明。德国人在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在经济关系上的分散也比我们文明。在德国每走一步路,就可以发现各种不同的措施、货币、法律和惯例,因此,外国人在那里比在只用一种措施、一种货币、一种法典的国家更容易受骗上当。各种关系的混乱有利于文明制度,因为文明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把欺诈提升到最高位置,这正是用充分发展文明制度的十六种特有性格的办法可以实现的目标。
可是哲学家们说,“由于采用了宗教宽容和经济与行政上的统一,人们因此改进了文明制度”,这就错了。应该说,“人们改进了社会制度,但文明却衰落了”,因为假使人们接连采用第六时期的十二种性格,其结果必然是使文明制度全部被消灭。人们毁灭了文明制度,还以为在改进它。社会制度会组织得更好,可是那时候,人们处在第六时期,而不是第五时期了。这种在性格上的不同导致一个有趣的结论,就是在文明制度下,人们之所以能找到一点幸福,只不过是由于采取了违反文明制度的某些措施而已。
要使文明制度变得更糟,那只需再加上和文明制度十分相似的一些宗法制度的性格就行了。例如“商业自由”,也就是用假秤假尺的买卖自由,出卖假货的自由(如在包装的货物里掺石子)。所有这些欺诈行为都在中国获得合法的许可。在中国,所有商人都用假秤,都出售假货而不受到惩罚。你会在广州买一只外形很美观的火腿,把它切开的时候,你看到的只是一团用几片猪肉精心包裹起来的泥土。每个商人有三把秤,一把是用来欺骗买主的小秤,一把是用来欺骗卖主的大秤,一把是自己专用的标准秤。如果你受到这些欺骗,官府和公众都会嘲笑你。他们会告诉你,在中国有商业自由,并且说,尽管有这种所谓恶习,幅员辽阔的中华帝国已经比欧洲任何帝国都更好地生存了四千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宗法制度和文明制度与正义或真理毫无共同之处,这两种制度可以把正义或真理拒于门外,而本身却安然无恙。因为正义和真理之实行,是同这两种社会的性格水火不相容的。
虽然我没有指出各个时期的性格,但我已经示意,每个时期经常会具有高级时期或低级时期的性格特点。把低级时期的性格特点引进来,如从第三时期袭用“假秤的合法地位”,以及引进同第四时期或野蛮时期相衔接的作为自卫组织的政治俱乐部,这当然不是一桩好事。
采用高级时期的性格特点也不一定是桩好事。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性格特点可能由于政治变迁而引起变态作用,并产生不良效果。以自由离婚为例,自由离婚属第六时期性格特点,它在文明制度下引起不少混乱,人们终于不得不对它加以限制。可是自由离婚在第六时期却是个非常有益的习惯,并且对促进家庭的和谐将起重要的作用。那是因为在那个时候,自由离婚制将同文明制度下所不存在的其他性格特点结合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到,当人们把一个时期的性格特点引进到另一个时期,正如同把某种气候中的植物移植到另一种气候中一样,必须谨慎从事。认为宗教宽容可以毫无限制地适合于文明制度的人,那就想错了。长此下去,在宗教宽容方面,如果不把来自第四、第三、第二时期的习俗所维护的宗教,如回教、犹太教、偶像崇拜排除在外的话,它在农业国就会弊多利少。至于现在,允许这些宗教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文明制度已经接近末日了。
每个分散性社会或多或少都感到有采用高级时期的性格特点的必要,再没有比文明制度更迫切地感到有这种必要了。文明制度对自己的性格特点公开提出批评,如对于在爱情上盛行的虚伪风气就是一个例子。戏剧、小说、文坛和诗社到处对这个问题说出一些挖苦的笑话。这样的笑话,由于一再重复而变得单调乏味,可是每天仍然有人重弹旧调,仿佛是个崭新的题目一样。
这些笑话主要是攻击妇女,这是很不得体的,因为两性在爱情方面都争相欺骗。如果说男人似乎比较爽直,那是因为法律给男人以较大的活动范围。在男人身上被称为风流倜傥的东西到了妇女身上却成了滔天的罪行。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什么两性之间不忠,其后果在男性与女性方面是迥然不同的。但是,假使妇女不能生育,或者她把孩子留在身边而不交给不同意接受孩子的男方时,那么,两性之间不忠的后果在男女两方面将是相同的。假使法律保证妇女们在这两种情况下自由恋爱,那么,爱情上的虚伪这个不公平的辛辣嘲笑的对象就会减少,人们也就会无拘无束地采用自由离婚制。因此,由于文明制度的人对妇女采取暴虐的态度,因而就没有能够过渡到第六时期,而我所提到的法律本来是会把他们带领到那里去的。
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可以使妇女和男人在恋爱问题上变得非常坦率,并通过一种纯经济的间接活动使社会全体过渡到恋爱自由。这个办法就是“进步的家务”或“由九组构成的特利巴”,这是第七社会时期的家庭生活制度,我将在第二部分中提到它。
每个时期都有一个成为机构轴心的性格特点,它的存在与否决定着一个时期的变化。这个性格特点总是从爱情引申出来的。第四时期的性格特点是“妇女处于绝对受奴役的地位”,第五时期是“排他性的婚姻制度”和“妻子的公民自由”,第六时期则是向妇女保证上述特权的“恋爱社团”。假使野蛮制度的人采用了排他性婚姻制,他们就会在很短的时期内,通过这一革新而变成文明制度的人。如果我们采用“禁闭妇女和买卖妇女的制度”,我们也会通过这一改革在很短的时期内变成野蛮制度的人。如果我们采用像在第六时期所建立起来的那种“爱情保障制”,凭此一举,我们就会替文明制度找到一条出路,并且也找到通向第六时期的入门。
总的来说,性格轴心总是从爱情方面的习惯引申出来的,并且由此产生所有的其他性格。但是,分支的性格却不能产生性格轴心,而只能慢慢地导致时期的变化。野蛮制度的人假使不具有文明社会的性格轴心,即独占性的妻子的公民自由,那么即使采用了文明社会十六种性格中的十二种,野蛮制度的人还是野蛮制度的人。
上帝之所以赋予爱情习俗以偌大的影响力,使其影响社会机构,影响社会机构可能发生的变化,那是因为上帝痛恨压迫和暴力的缘故。上帝的意旨是,要使人类社会的幸福与不幸同人类社会所许可的自由与强制互成比例。可是上帝所承认的自由,是同样适用于两性身上的自由,而不单是适用于一性身上的自由。因此,上帝要一切社会灾难的源泉,如蒙昧制、野蛮制、文明制,都只能有一个轴心即奴役妇女。而社会幸福之源泉,如第六、第七、第八时期的幸福源泉,除了逐步解放妇女以外,没有别的轴心,也没有别的指南针。
以上这些真理是不合文明制度的人的胃口的。他们正是根据妇女们当前的习俗,根据我们封闭妇女们走向自由道路的习惯,因而迫使她们采取虚伪的手段来判断妇女的。他们认为这种两面性是妇女固定不变的天生性格。可是,如果说我们注意到欧洲各个首都的妇女同回教后宫的嫔妃们(回教后宫的嫔妃自认为是专供男人寻欢作乐的机器人)之间的差别是何等巨大,那么现时欧洲各个首都的妇女同在女性获得完全解放以后的开明国家的妇女两者之间的差别还要巨大得多!自由在这样的妇女身上会发展一些什么性格呢?哲学家避免提出这个问题。他们在压迫妇女、仇恨妇女的心情驱使下,用些无聊的恭维话,使妇女们习以为常,因而飘飘然忘却自身的奴隶地位。他们窒息一切研究,连对在新制度下为了减轻妇女的锁链究竟要妇女采用什么习俗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加以扼杀。
在社会运动三十二个时期中的每个时期都有四个阶段。因此,每个社会时期,如野蛮、文明或其他时期都可分成四代:“童年”、“成长”、“衰退”和“没落”。在本论文第三部分,我将描绘出文明时期四个阶段的图表。文明制度目前正处在第三阶段即衰退阶段。现在把这个词的含义解释一下。
一个社会可以由于自身的发展而进入衰退阶段。桑威奇群岛[10]和俄亥俄的蒙昧制度的人,由于精通几种农业和工业的部门,无疑地改善了他们社会的情况。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就脱离了蒙昧制度,因为蒙昧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厌恶农业。所以桑威奇群岛和俄亥俄的部族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由于社会改善而趋于衰落的蒙昧制度的图景。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土耳其人是处在衰退中的野蛮人,因为他们采用了文明制度的几种性格,例如王位继承以及其他一些习俗。这些都接近文明制度的习俗,因而促成野蛮制度的衰退。他们在推翻塞利姆[11]以前,就采用了文明制度特点之一的军事战术。可是,他们取消正规部队,也就改进了野蛮制度,因为实行正规部队编制,本身就是反野蛮制度的一种措施,也是同文明制度的一种结合。
以上几个例子足以说明我前面讲过的论点:即一个社会可以由于本身的进步而衰落下去。
第一、第二、第三社会趋于衰落是个损失,因为它们在衰落时接近第四社会,也就是所有社会之中最糟糕的野蛮社会。但是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社会的衰落反而会有所收获,因为它们在衰落时日益接近协调制度的大门,亦即第八社会。
四个阶段——童年、成长、衰退与没落——各有其特殊性。例如文明时期第一阶段的特殊性是排他性的婚姻制同耕种者处于奴隶状态相结合。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时代所存在的制度就是这样,这只不过是文明制度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也各有其属性。当我指出文明制度四个阶段的属性时,可以看出哲学家们在设法延迟文明制度,要使文明制度始终停留在童年阶段;也可以看出,由于偶然性,文明制度才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再由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在这项进步实现以后,哲学家们便大显神通,把改善社会的光荣记在自己的功劳簿上。其实,在偶然性没有实现这些改善以前,哲学家们是从来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的。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我们没有看到过有哪个哲学家曾为解放奴隶而提出过什么计划。我在注意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提出过证据。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从来没有关心过不幸者的命运。只要这些不幸者稍犯一点点错误,韦迪斯·波利翁[12]就拿他们活生生地去喂海鳗。当他们繁殖过多时,斯巴达人为了减少他们的人数,就成百成千地加以杀害,而雅典和罗马的慈善家们却从来不屑去理睬他们的命运,也从来不愿意为反对暴行挺身而出。在这个时期,他们认为文明制度没有奴隶就不能存在。他们总认为社会科学已经到达顶峰,已知的最好的东西也是可能有的最好的东西。因此,看到文明制度优胜于野蛮制度与蒙昧制度,他们就得出结论,说文明制度是可能有的最好的社会,人们决不会再发现其他社会了。
介于各种社会之间,有一些混合性或新旧交错的社会,它们是几个时期的性格特点的混血儿。俄罗斯社会是第四时期和第五时期,也就是野蛮时期与文明时期的混合物。就混合这一点来说,中国社会是世上最奇怪的社会,因为它把宗法社会、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各种性格特点熔合于一炉。因此,中国人既不是宗法社会的人,也不是野蛮社会的人或文明社会的人。
混合性社会,如俄罗斯社会和中国社会,具有像骡子那样混血动物的属性,也就是比诞生它们的原来社会具有更多的邪恶,但也具有更多的活力。
要找到一个未经任何改变、不因袭高级或低级时期的任何性格特点的纯粹社会,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我注意到亚洲的野蛮人几乎全都采用王位世袭制,而王位世袭制是文明制度的性格,是野蛮制度的例外。而野蛮制度在阿尔及尔则比较纯粹,那里的王位在法律上属于第一个占有者。我曾经指出过,在我们当中也盛行多种文明制度以外的规则。关于这个论点,本来还需要对每个时期的特点加以系统的阐述,特别是对文明制度的十六种特点,以及对这一时期四个阶段中的每个阶段的特殊性加以叙述,不过,我还是谈到这里就结束吧。
[1]四种运动具有两个依存性:
第一个依存性:四种运动的规律都按照数学而配合起来的。没有这种依存性,大自然就不会有协调,上帝也就谈不上公正。因为大自然是由三个永恒的、自生的、不可毁灭的原则组成的:
㊀上帝或神意 即积极的、作为动力的原则。
㊁物质 消极被动的原则。
㊂正义或数学 即调节运动的原则。
为了在这三个原则之间建立协调关系,那就需要上帝在推动物质与改变物质的时候按数学规律行事。否则上帝在他自己心目中或在我们的心目中都未免太武断了,因为他不是按照确实可靠的,而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正义行事。但是如果上帝服从连他也不能加以改变的数学规则,他就一定能从其中得到光荣和利益。其所以光荣,是因为他能向人类证明他是公平而不是武断地治理宇宙,他是按照固定不变的规律推动万物。其所以有利,是因为按照数学规律行事,就能够在所有运动中掌握事半功倍的手段。
人们已经知道物质的和有机的这两种运动是同几何学相符合的,也知道所有的有生命的物体与无生命的物体都是按照几何定律而产生、推移和改变的。因此,四种运动当中有两种是和不以上帝意旨为转移的自然正义相协调的。
[2]古埃及最受崇敬的一位女神。——译注
[3]婆罗门是印度古代和现代宗教的最高的神。——译注
[4]奥斯曼帝国最高官员的称号。——译注
[5]雷纳尔(1713—1796年)是法国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译注
[6]塔希提是大洋洲中社会群岛的主岛。——译注
[7]埃古,法国旧的钱币。——译注
[8]希腊和罗马神话中以歌喉引诱人的半人半鱼的女妖。——译注
[9]戴莫斯德尼(公元前384—前322年),古代雅典政治家、演说家。——译注
[10]桑威奇群岛(Sandwich)是现时夏威夷群岛的旧称。——译注
[11]塞利姆是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即君主)。——译注
[12]韦迪斯·波利翁(公元前1世纪后半叶),古罗马贵族,是一个对奴隶极端残酷和爱吃精美食物的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