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符合宪法的警察执法
宪法不仅要求民众参与警察执法。它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范围。《第四修正案》是宪法中与警察执法最相关的一部分,禁止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平等保护条款》也发挥了作用:是反对歧视最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解释了宪法的主要保障措施如何应用于警察执法。第五章讨论了各类授权:为什么警察执法必须经过法院的授权,以及在行动之前,警察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更容易地获得法院的各类授权。第六章解释了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拦停盘查到过于激进的缉毒行动——原因是因为法院没有严格执行宪法关于“合理理由”的要求。第七章转向新的警察执法;它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正确理解如何应用宪法历经200多年的保障措施管理现代警务工作,如设置路障检查酒后驾车、商业行政检查、缉毒行动和机场安全。最后,第八章探讨了普遍存在的情报收集问题——以及有关种族歧视等问题。
法院未能执行宪法的规定要求是导致警察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前一部分对法院的批评,人们可能会有理由怀疑:我们是否可以依靠法院来正确处理这一问题?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但我们还是有希望获得满意答案的。
首先,虽然给人的第一印象比较封闭,但是法院可能会更加开放,更愿意接受不同的观点。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警察执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一直在努力跟上警察执法变化的步伐,但法院仍然不太明白宪法应该如何适用于新的警察执法。在很多情况下,法官犯了错误,不是因为坐地自划或顽固不化,而是因为心存困惑,百思不得其解。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门错得并不离谱,只要稍稍做几次纠正,有关警察执法的宪法看起来就会大相径庭、迥然不同。
第二,宪法不仅仅适用于法院,尽管我们已经习惯这样认为。即使法官没有履行职责,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这一部分所阐述的有关宪法的观点,既适用于法院,也适用于警务人员和立法机关。警察机构和立法机构应该停止假设,如果法院说某项决定是符合宪法的,那么可以继续照做。这正是现在人们认识到的,许多警察执法是“合法但可怕的”。警务人员尤其应该扪心自问,他们即将采取的行动是否与宪法的程序要求相一致。
最后,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宪法的要求。有大量证据表明,不仅是政府官员,法院也与普通大众一样,对宪法的理解浮光掠影,不甚了了。这意味着公众应该具备一定的有关警察执法的宪法知识。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如何将历史悠久的宪法原则与新的警察执法秩序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