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理理由的搜查
不管是否申请搜查令,政府官员在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之前都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这就是《第四修正案》所说的“合理理由”,并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有搜查令的搜查必须以“合理理由”为基础,但同样,不需申请搜查令的搜查也必须如此。“理由”是区分警察执法合法和非法的标准:没有正当理由,政府使用强制力可能是武断的,歧视性的,或是毫无意义的。不幸的是,最高法院弱化了这一至关重要的保护措施,以至于所有人都成了犯罪嫌疑人。
“震撼所有人”
以尼古拉斯·皮尔特案为例。尼古拉斯是那种你会引以为豪的年轻人。他说话温和、举止温柔、相貌英俊、身体健康,肩上扛着整个家庭的重担。尼古拉斯21岁时,母亲死于肺癌。为了母亲和他的3个弟弟、妹妹,尼古拉斯不得不请假一年照顾他们(在附近居住的一个姐姐的帮助下)。他的妹妹有残疾。尼古拉斯正在努力攻读大学学位,同时还要工作,并确保能够陪在孩子们身边照顾他们。1
2011年12月18日,尼古拉斯在《纽约时报星期日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纽约警察为什么追杀我?”问得好,尖锐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他描述了4年中发生的3次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多名警察抓住他,用枪指着他的头,把他压在地上或挤到墙边,搜遍他全身,翻遍他的口袋、钱包和衣服。第一次是他18岁生日时,当时他和一个表亲兼朋友坐在长凳上;警车突然出现,警官们跳出来,拿着枪对着他们,把他们按到地上。一名警官从尼古拉斯裤子里掏出他的钱包,翻看了一遍,找到了他的驾照,然后把它扔了回去,带着嘲讽的口气说:“生日快乐。”第二次事件发生在他正要离开祖母在弗拉特布什的房子时。2
第三次事件简直令人瞠目结舌。当时皮尔特正从体育馆走回家,被警察拦下盘问,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和钥匙。他们给他戴上手铐,让他坐到一辆没有标志的警车后座上。然后,皮尔特在街区一角,被警察控制着,另一名警察用皮尔特的钥匙进入他与家人居住的大楼,并试图进入他们的公寓。皮尔特的妹妹惊恐万分,因平时经常得到提醒把门拴上,不要让陌生人进来,她没有开门。妹妹疯狂地打电话给皮尔特,但皮尔特那时没法接电话并告诉她:他的电话在警察那里。3
皮尔特,一个从来没有触犯过任何法律的人——除非三番五次被无辜执法也算触犯法律——并不是唯一的特例。2004—2011年间,纽约市警察局记录了超过400万起类似的盘查行动,显然还有无数未曾记录在案的行动。你可能会认为这些行动是武装警察袭击歹徒,但你错了。以这种方式搜身的唯一合法理由是,警官“明确怀疑”此人持有危险武器。然而,纽约警察局大约只有1.5%的行动时间里发现了武器,在不到0.1%的拦截中发现了枪支。可算是几乎没有。如果警官们真的是因为“明确怀疑”而行动,却只发现了这几件武器,我们会担心他们区分“可疑”和“不可疑”的能力。但这里情况完全不同。有人偷偷录下了一段话,警司在警员们出发去巡逻区时对他们说:“把所有人都搞起来。让每个人动起来,把所有人从楼里赶出来……大家手脚麻利些,阻止他们。”或者在万圣节之夜,一位副巡官说:“他们脖子上戴着大手帕,戴着弗雷迪·克鲁格的面具,我要把他们拦下来,铐上手铐,带到这里来,申请搜查令。他们是未成年人,我们要把他们留在这里,直到他们的父母来接他们。”4
就这样吧。为了不让枪支流落街头,降低犯罪率,纽约市警察局——在没有任何充分的合法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拦停人们进行盘查,只是为了确保他们不会有不当行为。被起诉的纽约警察局否认这是他们的政策。然而,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个奇怪的诉讼策略),当时的雷·凯利局长解释说,这是“对犯罪活动的威慑,包括对非法持有枪支的威慑”。此位局长所说的是,如果警察不分青红皂白拦停人们——毫无理由地——那么人们永远不会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被搜查,所以他们只会把武器和违禁品留在家里。5
我们谴责这种在其他国家发生的滥用政府武力的行为。我们喜欢想象我们的国家不会发生这种事。但是我们的国家确实也会发生滥用政府武力的行为。不仅仅是盘查,全国每年都有数百万人被盘查。6火车站和公共汽车上,街道和公路上,警察抓住我们,对我们和我们的财产进行搜查,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这一切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最高法院与宪法“合理理由”的要求背道而驰。
这种活动不是没有代价的。它使广大的美国公众,无辜的和有罪的,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因此,许多人不信任警方。皮尔特解释了这种感觉,愤怒,恐惧,“情绪改变,心情沮丧”。最重要的是,受到羞辱:“别人看到你被盘查和搜身,他们会看着你说他犯了什么罪?”这是奇耻大辱。这种议论如此频繁,公平地说,如果宪法制定者们听到这些议论,他们也会感到羞耻。7
一些事情已铸成大错。有些警察的活动是完全合法的,而另一些则远远偏离了目标,以至于在任何宣扬自由的社会里都是不能容忍的。问题是我们已经失去了辨别的能力。这一章着重讲述了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最高法院是如何一点一点地放松了正当理由的要求,以至于政府官员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没有明确的指导。警察手中的未受到监管的权力对我们其他人到底意味着什么?
什么理由
在个人身体及财产被侵犯之前要求“正当理由”的想法一点也不新奇。这个概念几百年来一直是我们法律传统的一部分。当詹姆斯·麦迪逊起草《第四修正案》时,“合理理由”的概念已经成为英国法律的一个特征,持续了近两个世纪。
英国法官早在1611年就在安东尼·艾希礼爵士的案件(Sir Anthony Ashley's Case)中强调了“合理理由”的重要性。安东尼爵士是一个小贵族,当詹姆斯·克莱顿爵士决定插手艾希礼的财产和收入时,安东尼爵士被指控挪用公款,陷入了一个不光彩的境地。当其他的尝试失败后,克莱顿和他的同谋策划了一个阴谋,指控艾希礼谋杀了一个名叫威廉·赖斯、大约18年前已经去世的家伙。这个阴谋最终失败了,克莱顿及其同伙被判犯有阴谋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克雷顿和他的同谋们当初逮捕艾希礼是否有正当理由。(那是在有组织的警察出现之前,私人团体执行刑法的时候。)法庭的回答是否定的;逮捕是不可能的,除非“执行逮捕的人执有合理的理由而怀疑”。在本案中完全没有这样的合理理由:“案中所提到的威廉·赖斯没有任何中毒迹象,他死于一种可怕的疾病,因他放荡不羁的生活而染上的,而这种病是体面人说不出口的。”8
安东尼·艾希礼爵士的案例凸显了充分理由如此重要的原因。警察可能会像詹姆斯爵士那样出于恶意而执法。或者他们可能只是未能小心行事。不管怎样,如果人们可以无缘无故地被搜查或逮捕,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随时都有被剥夺的危险。这就是为什么,无论它被称为什么——包括“合理怀疑”“怀疑某方的原因和可能性”,以及“合理的原因”——长期以来,如果进行干预必须有充分理由的这种想法一直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9
1948年,在“布林加尔诉美国”(Brinegar v. United States)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给出了至今仍在使用的“合理理由”的定义。1947年3月3日晚上6点左右,联邦探员看到维吉尔·布林加尔开着他的车向西驶向俄克拉荷马-密苏里州边界。密苏里州是一个“潮湿”的州,俄克拉荷马州是一个“干燥”的州,联邦法律规定从一个州到另一个州运输酒类是非法的。就在5个月前,联邦警察以非法运输酒类罪逮捕了布林加尔,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在密苏里州乔普林市,联邦警察数次发现他私藏数箱烈酒。所以,当联邦警察看到布林加尔开着他那辆明显满载的福特跑车,在俄克拉荷马州边界以东大约5英里处经过他们时,他们开始追踪他,以为他在耍他惯用的伎俩。1英里后联邦警察追到布林加尔时,他承认车上装有12箱酒。这个案子的症结是联邦警察一开始是否有“合理理由”把布林加尔拦截下来。最高法院在做出“是”的决定时解释说,“合理理由”不仅仅意味着“简单地怀疑”。它“存在于……警员所知的事实以及他们掌握的合理可信的信息本身足以使一个相信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人合理地谨慎行事”。10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让一个理性的人认为犯罪正在发生或者一定能够找到犯罪证据?是否有合理理由让布林加尔靠边停车是很难判断的。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和下级法院的法官们也有着强烈的分歧。但问题是,至少在布林加尔的案件中,有一场辩论——每个人都认为,警察拦截人们之前,他们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样做的理由。
布林加尔案发生不到50年,这条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程序已被完全摒弃。从1968年开始,执法人员不再遵循延续了几个世纪的警察执法的基本原则,自此之后,这些基本原则形同虚设。
法官的困境
纽约警察局强硬的拦截盘查政策使尼古拉斯·皮尔特陷入困境,该政策建立在最高法院1968年“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的判决基础上。其他的侵入性警察执法也是如此。然而特里案从一开始就变数众多。解决特里的问题让法官们陷入了可怕的困境。他们选择了他们认为危害最小的道路,但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极其错误的。
1963年10月31日下午,特里出现在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街道上。警探马丁·麦克法登身着便衣在市中心的购物区巡逻。麦克法登,一个工作了38年的老警察,专门抓捕当地百货公司的扒手和小偷;他在这个购物区执勤了30年。11
万圣节那天下午,当麦克法登巡逻时,有两个人引起了他的注意。麦克法登沿着休伦街向东北方向走着,发现两个人站在休伦街和欧几里得街的拐角处。“在这种情况下,当我留心观察时,我觉得他们有些不对劲。”12
麦克法登起了疑心,三步并作两步,走进附近一家商店的大厅,观察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看到他们的一举一动,更加深了我的怀疑。”那两个人轮流在休伦街上走着。每人向西走几百码,看看商店橱窗,然后再往回走。麦克法登看不清具体是哪家商店的橱窗,但他“不喜欢他们的行为”;他“怀疑他们是在踩点,准备抢劫”。两人绕了两三圈后,第三个人出现了,跟他们说了几句话,然后走开了。这两个人又在休伦街上来回走了几趟,然后放弃了他们的任务。13
麦克法登仍然心存疑虑,尾随两人来到欧几里得街,但没走多远他就看到两人和第三个人在扎克百货公司前打探。时机已经成熟,麦克法登决定采取行动,他走向这些人,问他们叫什么名字。当有人“咕哝着什么”的时候,麦克法登抓住其中一个,后来知道他是约翰·特里,把他转过来,让他面对另外两个人。麦克法登接着“拍拍”或“轻轻拍打”特里的身体,“感觉到了一个像枪的东西”。由于无法轻易把这个东西拔出来,他“命令他们三人进入商店”,让商店老板打电话叫警车过来。麦克法登让他的俘虏们举起双手面对墙,然后对三人搜了身。从特里和他的搭档理查德·奇尔顿的口袋里,他掏出了两把0.38口径的左轮手枪。14
两人都被指控私自持有武器。对特里和奇尔顿的指控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麦克法登当天在欧几里得街的行为是否合法。他们的律师辩称,麦克法登在扣押这些人并拍身搜查时侵犯了他们根据《第四修正案》所享有的权利,他追回的枪支应排除在证据之外。15
正如凯霍加县民事诉讼法院的伯纳德·弗里德曼法官所理解的,问题是“一个有着长期办案经验的警官是否有理由根据他所看到和观察到的情况拦下并搜查其他人”。警察可以搜查他们已逮捕的人,这是警方长期以来的规定,但弗里德曼法官认为搜身发生的时候并没有履行合法的逮捕手续。他还认为,当麦克法登拦住这些人对他们进行盘查的时候,声称有“合理理由”逮捕他们“会使事实超出正常的理解范围”。尽管如此,法官仍然认为麦克法登有权调查他观察到的异常活动,因此,一旦麦克法登拦下这些人进行调查,他有权对他们进行搜身,以保护自己。毫无疑问,法官的结论受到了当时一个事件的影响,那就是一周前克利夫兰刚刚埋葬了一名遭到出其不意武装袭击的警察。16
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法律上,这起案件都是一个烫手山芋,最终提交最高法院审理。在这一历史时刻,法官们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犯罪率直线上升,整个国家都在担心,法官们因为支持被告人的权利决定而受到猛烈的批评。法院最终不利于麦克法登和其他警官的盘查的裁定无疑从巡逻警的箭袋里又拿走了一支箭,对其处境雪上加霜。17
尽管如此,在内心深处,大法官们仍然对拦截盘查感到担忧,这种做法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利坚合众国混乱的街道上一度盛行,也越来越引发争议。在贫民区的骚乱以及各种抗议——反对当局的、反对越南战争的;为了公民权利——国家的公共空间已经失控。特里案判决的前几个月,马丁·路德·金的遇刺在哥伦比亚特区引发了大范围的骚乱和抢劫,鲍比·肯尼迪就在5天前被枪击身亡。警方声称他们需要麦克法登曾用来维持治安的职权。但街上的人对此很反感。当时有两个犯罪委员会指出,警察的这种盘查行为是少数族裔社区敌视警察的根源。18
虽然法官们倾向于同意麦克法登所做的事情——他们最初对此案的投票是一致的——仅证明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官们被迫在特里案中回答的问题是——即使在像麦克法登警官那样所面临的紧急情况下,获得搜查令也是不可能的——是否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搜查”或“扣押”。
请注意,能够批准麦克法登行为的一个方法就是声明他所做的既不是“搜查”也不是“扣押”。如果这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第四修正案》对此只字未提,则持枪也完全可以接受。然而,称之为“搜查”或“扣押”都意味着这类警察行为将完全不受宪法的管制。警察可以把人扔到墙上,按他们的意愿进行搜身。
另一方面,如果这是“搜查”或“扣押”,那么根据17世纪的先例,麦克法登需要具备行动的“合理理由”。然而,正如弗里德曼法官所指出的那样,麦克法登在他采取行动时是否有“合理理由”并不明显。19
那么,该怎么办?法官们进退两难。
“合理性”的诞生
法官们不会束手就困,断然否认“‘拦停搜身’不属于《第四修正案》权限”的观点。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他驳斥了“拦停搜身没什么大不了”的说法,并写道:“当公民无助地站在那里,或许举着手面对墙壁时,警察在公共场合执行这样的程序是一种‘微不足道的侮辱’,这种说法简直不可思议。”“如果认为仔细探查一个人全身的衣服表面以寻找武器不是‘搜查’,那就无异于对英语这种语言纯粹的歪曲。”他描述道:“必须对犯人的手臂和腋窝、腰背部、腹股沟和睾丸周围区域,以及大腿、小腿表面直到脚背进行彻底的检查。”法院的结论是,拦停搜身是“对人的神圣性的严重侵犯,可能造成极大的侮辱,引起强烈的不满,不可轻易实施”。20
但如果麦克法登逮捕并搜查了特里,是否有“合理理由”支持他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们的意见开始出现分歧,尽管他们最初达成了一致观点。是什么“合理理由”?当然,麦克法登对正在发生的事情感到怀疑,认为这些人是在“进行踩点,持枪抢劫”。但他们所做的只是在街上走来走去,看看商店的橱窗。“商店的橱窗,”法院承认,“就是用来让人往里看的。”最终证实唯一持异议的道格拉斯大法官指出:“这里所犯下的罪行是秘密携带武器;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得出结论,令这名警官具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犯罪。”21
真正让法官——以及其他关注此案的人——担心的是,如果他们把麦克法登观察到的事实称为“合理理由”,那将严重降低警方干预人们生活的底线。只有当某件事涉及“搜查”或“扣押”时,《第四修正案》才会生效。但一旦有了“合理理由”,那么几乎所有的搜查或扣押,除了伤害或杀害某人,或者无故搜查,都是允许的。到目前为止,《第四修正案》缺乏立场在历史上是赫赫有名的。根据当时的法律,对特里进行简单搜查的理由,同样也允许对他的全身及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进行搜查。这样一来,麦克法登就可以不用对特里说一句话,当场逮捕他。麦克法登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当他在扎克百货商店外碰到这些人的时候就把他们装上警车并监禁他们?
因此,法官们陷入困境,在“不能搜查和扣押”和“合理理由”之间进退两难。
审理特里案的法庭最终抛弃了“合理理由”。正如我们所读到的,《第四修正案》有两个条款,一个条款规定人民有权免于“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另一个条款规定了有关搜查令的要求,包括任何搜查令都必须基于“合理理由”。正如我们上一章所了解到的,这两个条款的分离让一些人认为搜查令不是一项必要条件。但即使大法官们并不总是坚持必须申请搜查令,但直到特里案,他们仍然认为“合理理由”是必要的。
审理特里案的法庭打破了数百年来的传统,认为“本案涉及的行为必须符合《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通用禁令”,而不是只要求“合理理由”。换言之,他们不会考虑是否有“合理理由”拦停特里和奇尔顿并对其进行搜身,他们只会考虑麦克法登警官所做的是否“合理”。再一次,这恰恰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式分析,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限制我们的权利。22
公平地说,审理特里案的法官们努力表明,仅凭《第四修正案》“不合理”的措辞,他们对“合理理由”的理解是微不足道的。首席大法官表示,他们正在解决一个“相当狭隘的问题”,即:“除非有执行逮捕的合理理由,否则警察逮捕一个人并对其进行搜查是否总是不合理的?”23
但尽管试图写得狭隘,沃伦对特里案的意见为执法播下了大量自由裁量权的种子,在未来的几年里——随着法院的逐渐批准——警方和检察官最终将利用这一点。
理由不充分的代价
特里案的法官们对警察什么时候可以拦停人们解释得并不详尽。特里案中关于搜身的观点最明确:“为了保护警察,当他有理由相信他是在对付一个带有武器和危险的人时,必须给予其在可控范围内的权力,合理搜查武器。”法官哈兰同意这个观点,认为多数人所持有观点的问题是它未能解释为什么警察可以“强行拦停”。毕竟,如果警察没有任何理由违抗他们的意愿拘禁某人,并因此出现在这个人面前,那么警察进行搜身——对警官存在危险——的理由也就烟消云散了。法官们的指导意见帮助不大:“当然,这类案件必须根据事实来决定。”24
这一疏漏的结果是,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限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拦下不计其数的人,雁过拔毛,人过留财。当“合理理由”发挥作用的时候,可以用来鉴别哪些“雁”必须拦下来,哪些“雁”应该放走。而当“合理理由”失去效能后,很多人被警察拦停并搜身,而被搜出证据或违禁品的概率相对而言凤毛麟角。高侵扰、低成功率让人并不感到意外,“合理理由”的意义在于指出何时寻找证据可能会有成果。
问题的症结是执法部门依赖所谓的 “贩毒者行迹特征”。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街道上、公共汽车站和火车站中,成千上万的政府人员从事着毒品的拦截。如果在某人身上发现了毒品,警官首先必须解释他们扣留此人的原因。拦停的“合理”依据是什么?美国缉毒局最喜欢的伎俩之一是告诉法庭,他们抓获的嫌疑人符合“贩毒者行迹特征”——一系列行迹特征,可以合理怀疑某人正从事非法活动。25
例如,在“美国诉康德丽”(United States v. Condelee)一案中,美国缉毒局的探员卡尔·B·希克斯称掌握了一条“线索”——从未披露这条线索来自何处,也从未证实他确实掌握了这条线索——一些“衣着光鲜”的女性将从洛杉矶经堪萨斯城机场帮人运输毒品。希克斯看见一位衣着考究的女人来自洛杉矶,就跟着她。他走近她,出示了他的警徽,并向她索要身份证。她看起来很紧张,在一个垃圾桶上打开她的钱包,这样希克斯就看不见里面的东西了,然后把身份证交给了他。他第二次出示警徽,告诉她他是缉毒局的探员,并问她有没有毒品。她回答说没有。希克斯接着要求搜查她的行李包,她同意了。没有任何发现。于是他要求搜查她的钱包,这时康德丽回答说她没有毒品,并告诉他,如果他想接着搜查,就要拿出搜查令。尽管如此,希克斯坚持要搜查。康德丽要求去洗手间。希克斯说她可以去洗手间,但是不可以带着她的钱包。希克斯不断施压,直到康德丽哭着承认钱包里有毒品。26
暂时忘掉毒品吧——很快就会有理由怀疑缉毒局探员的神奇侦查能力——并会问一个问题,在这样的机场,希克斯从哪里获得的授权追捕他人的?当她说“够了”并让他去申请搜查令时,是什么理由让他继续纠缠她呢?他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决定谁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洗手间呢?如果是你呢?
希克斯的论点是,对康德丽的拦停和侵扰是正当的,因为她符合“贩毒者行迹特征”。正如他所解释的那样,因为一个“衣着光鲜”的女人来自洛杉矶这个“毒品源头城市”,几乎未带什么行李,没有环顾四周,迅速穿过机场。他有义务纠缠不休,直到她崩溃,承认随身带有毒品。法院接受了希克斯的说法,认为这些事实“令人产生了合理的、明白无误的怀疑,认为康德丽已经或即将犯罪”。27
真的吗?这是合理的、明白无误的怀疑?同样的形象描述也是大多数在外地通宵工作的女性职业人士的写照。对此持异议的法官惊诧万分,他指出,除了这些,希克斯称其所掌握的线报中并未涉及任何特定的人或航班。看看希克斯拦停康德丽有多师出无名、强词夺理,可以考虑以下事实:她以3比2的票数被判入狱;首先考虑康德丽提出要求排除证据的地方法官和初审法官,都同意由3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小组中持异议的法官的意见,即所列事实不支持希克斯的执法行动。28
事实证明,在堪萨斯城机场毒品突击搜查中,随处可见诸如希克斯这样的探员和他所秉持的“贩毒者行迹特征”。在希克斯的另一个案件中,法官理查德·阿诺德提出了一个价值千金的问题。阿诺德法官若有所思地说:“如果知道有多少无辜的人被拦停了,哪些人被单独问话,哪些人的行李被搜查,那一定很有意思。在这些案件中,我们似乎从未收到任何类似的数据,这些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判断目前的警务策略是否合理,毕竟,这些管控标准是符合《第四修正案》规定的。”29
换言之,阿诺德法官想知道的是希克斯探员的“命中率”。他的拦停中查出带有违禁品的占有多少比例?毕竟,如果这个比例很高的话,那么也许希克斯的“贩毒者行迹特征”是有道理的。反之,如果不高的话,那么这个“特征”可能只是废物一堆。
阿诺德法官没有得到这个关键问题的答案,但另一位法官,在美国的另一个地方,得到了答案。在布法罗发生的一起贩毒案件中,乔治·普拉特法官据理力争,向缉毒局发起挑战。普拉特法官大胆地指出,问题在于,“‘贩毒者行迹特征’很可笑,因为它的特征不稳定,如果缉毒局探员愿意的话,它可以用来指证任何人是潜在的贩毒者。”例如,在之前他所经手的案件中,探员们证实了他们的搜查是正确的,就像他们在康德丽案中所做的那样,因为被告把毒品从一个“毒品源头城市”贩运到布法罗。但在本案的辩论中,“政府承认……毒品贩运的‘源头城市’实际上是任何一个拥有大型机场的城市。”这句实话“在法庭上赢得了应有的笑声”。30
普拉特法官做了一些研究,列出了一份缉毒局探员经常依赖的各种特征清单,以证明这些行为符合“贩毒者行迹特征”。以下是一份清单(原文中有大量对实际案例的引用)。如果人们具有以下特征,那么他们是贩毒者:
晚上到达
凌晨到达
最早下飞机的人之一
最后一个下飞机的人
中途转机时下飞机
使用单程票
使用往返票
行李崭新
随身携带一个小健身包
独自旅行
和同伴一起旅行
表现太紧张
表现太冷静
穿着华贵和佩戴足金首饰
穿着黑色灯芯绒裤,白色套头衫,光脚拖鞋
穿着深色长裤,工作衬衫,戴着帽子
身穿棕色真皮飞行员夹克,佩戴金项链,长发及肩
快速穿过机场
漫无目的地穿过机场
乘坐拉瓜迪亚机场的班车飞往华盛顿国家机场31
明白了吗?
不仅如此,普拉特法官还对阿诺德法官的问题给出了一个具体的答案:有多少次探员们像这样拦住嫌疑人、不断对他们进行骚扰,却一无所获?在之前的案件中,探员们作证说,他们“每天都在大布法罗国际机场搜寻有可能贩运毒品的嫌疑人”。1989年,“他们拘留了600名嫌疑人……但他们凭‘直觉’判断的最终结果是只逮捕了10人”。受到不停骚扰的600人中只有10人是毒品贩运人。低于2%的命中率。普拉特法官总结道:“看来他们舍弃了《第四修正案》,以‘反毒品战争’的名义,拘留了590名无辜的人,只逮捕10名贩毒嫌疑人。”换句话说,这个人可能就是你。32
阿诺德法官和普拉特法官发现的这一现象正是尼古拉斯·皮尔特屡次陷入纽约市警察局毫无人性圈套中的原因。在针对纽约市警察局的未有合理理由强行干涉人们的一项诉讼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有关人们被拦停的频率以及拦停成功的数据。(纽约市警察局已经开始收集数据,因为之前曾有一个诉讼质疑类似的做法。)在“2004—2009年期间280万次拦停记录”中,几乎90%的案件中,警方甚至没有任何传唤行为就释放了目标。大约5%的人被捕,其余人因轻微犯罪被传唤。只比布法罗机场稍微好一点。33
这些低“命中率”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么多完全无辜的人受到困扰的原因——应该直接归结于审理特里案的法庭没有说明允许什么时间进行拦停。降低了合理理由的底线,使我们都非常容易受到执法部门以“直觉”的名义进行的侵扰,但通俗地说,也可能是执法部门的一时兴起或反复无常。判例法已经发展到几乎把所有案例都包括进来。例如,在一个案例中,警方接到匿名举报,称一辆汽车行驶不稳,并将他人逼到路边;警方定位并跟踪车辆5分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迹象,但法官还是同意拦停该车辆。34
以搜身为目标
特里案之后不久,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亨利·弗里德曼——一个不太喜欢纵容罪犯的人——担心“这里太危险了,拦停不是目标,安全搜查不是意外,而是相反,安全搜查是目标,拦停是意外”。弗里德曼法官证实了自己的先见之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搜查成为目标,拦停仅仅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因合理理由进行拦停,为了保护公民而进行搜身。35
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法院几乎总是批准搜查,理由是只要有毒品,就可能有枪支。最好的例证是1994年哥伦比亚特区的一起“美国诉克拉克”案(United States v. Clark)。一些便衣警察在买甜甜圈(真实故事)时,有人主动向他们兜售大麻。当他拿出一个装满大麻的自封袋时,警察逮捕了他。然后,这名毒贩主动告诉警察如果能对他从轻处理的话,他可以提供线报。告密者把警察的注意力引向了小爱德华·克拉克,他正在上自己的车。警察持枪把克拉克从车里拽出来,让他跪在车后,对他进行搜身,并搜查了他的车,看车内是否有武器。由于没有任何发现,警察进一步威胁说,如果车里有毒品,就要没收这辆车,这使克拉克彻底崩溃了,并透露了可卡因窝点(注:不是大麻)的详细地址。 36
法官们一致认为没有“合理理由”搜查克拉克,但得出的结论是,这条线索提供了足够的理由可以“截停”。鉴于涉嫌贩毒罪,“搜查”是自动接受的,没有其他事实可以证明克拉克持有武器或存在危险。但是在解释为什么警察对克拉克所做的是可以接受的时候,你可以听到法官们嘴里流露出的矛盾情绪:“把一个公民从车里拉出来,让他跪在地上,然后搜查汽车……这最终会让你怀疑,根据我们的法律,警察的行为受到了哪些限制?”37
这些毒品案件麻痹了人们的思想,导致法官们认可了警方的行为,而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精神错乱:根据一名警方不认识的毒贩的话,把另外一名男子从车里拽出来,用枪指着他,并对他进行搜身。
的确,警方在克拉克身上发现了毒品,但我们总要问的是,警察经常搜身,却什么也没找到。他们是基于事实而产生的预感?还是两眼一抹黑,在黑暗中瞎猫碰老鼠?
纽约警察局的数据再一次说明了问题。
在拦停搜身之后,纽约市警察局逮捕的人当中,持有少量大麻的人数之多令人震惊——之所以令人震惊,是因为在纽约,持有少量大麻并不属于需要逮捕的违法行为,除非大麻正在燃烧或直接暴露在公众面前。但警察显然是通过把手伸进犯罪嫌疑人的口袋——就像他们反复对皮尔特做的那样——拿出大麻,然后逮捕在“公共场所”携带大麻的人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但当涉及寻找武器,尤其是枪支时——进行搜身的基本理由——我们已经看到,警方基本上一无所获。”38
纽约并不是唯一这样做的城市。费城和波士顿的诉讼也披露了类似的证据。在洛杉矶,与其他城市一样,对车辆和行人的搜查没有任何成效。2008年,洛杉矶警察局的研究数据发现,少数族裔不仅更容易被拦停,拦停时更容易被搜身、逮捕,更容易被搜查,但是在搜查后发现携带武器、毒品或其他违禁品的比率也更低。换句话说,在被警察搜查最多的这个群体中,“命中率”最低。各个群体的“命中率”虽各不相同,但总体上都很低。39
从这个国家的大街小巷和机场所发生的一切可以清楚地看出,特里的“排除合理理由”标准让警察不再死盯着其余的人。不只是拦停我们,而是把手伸到我们的身体和我们的财产上。警察表面上仍然需要“明确的嫌疑”强行拦停人们——这一点很清楚——但那些“明确的嫌疑”却是非常可疑的,最高法院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控制这类行为。拦停、搜身几乎是自动进行的,数百万人的人身权利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受到侵犯。
解决问题
宪法明确规定了什么理由是最合适的。那就是“合理理由”。在大约4个世纪的时间里,政府扣押或搜查公民或他们的财产之前获得批准的要求相对来说变化不大。直到最近几十年,最高法院才把事情搞得一团糟,只选择了要求较低的理由——合理原因、明确的怀疑,诸如此类——没有人完全明白它们的意思。40
问题是,是否有任何理由容忍宪法的这种改变,即如何对警察侵犯他人权利进行精确判断的改变。
为降低标准实施辩护的一个理由是上一章所揭露的历史原因:宪法不再要求搜查令或者“合理理由”,只要求搜查和扣押不是“不合理”的就可以了。但宪法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能够使搜查或扣押合理的只能是“合理理由”。没有证据表明批准法案的这一代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对政府的过度干预感到歇斯底里)认为少走些程序是合理的。41
另一个原因是,正如我们在特里案所看到的那样,警察声称必须这样做。如果我们坚持“合理理由”标准,我们将无法进行调查,从而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42
我们也不清楚这种必然性的主张是否准确。“合理理由”本身是社会调查的需要和个人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之间的和解。这就是宪法的底线。但可能不止这些。“合理理由”标准明确了什么时候追踪线索、进行怀疑是浪费时间,什么时候这些线索和怀疑值得调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实际上我们一直在经历——所有这些不断地对未满足“合理理由”的搜查,在违法行为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发现。
岌岌可危的不仅仅是人民的自由;这些行动所消耗的资源可以用来做更有成效的事情。公共预算和警察队伍的规模都不是无限的。必须合理分配资源。降低“合理理由”标准使警察们瞎找一番,劳而无功,成功的警察没有几个。花那么多钱在布法罗机场安设警察,一年的时间里拘留了600人,逮捕10人,这值得吗?难道他们不能采取其他措施让我们更安全?
话虽如此,完全禁止拦停搜身是否就是正确的答案——甚至是可行的答案,都不明显。长期以来,警方一直坚持认为有必要根据人们直觉来询问问题。多年来,警察依靠流浪法驱逐那些看起来有问题或不像是当地居民的人。当发现这些法律不符合宪法规定,或者违反了《第一修正案》,需要恰当地取缔这种行为时,警方就转向拦停搜身。甚至在最高法院批准特里案的拦停搜身之前,一些州已经在拦停搜查方面有了成文的法规。43
关于拦停调查的持续争论显示了一些核心效用。这些争论还表明,警方可能会继续这些做法,无论合法与否。正如特里案多数派法官似乎承认的那样,最好是接受拦停搜查并加以规范,而不是将其归入无法无天的警察行为的范畴。事实上,推翻特里案的裁决会给调查留下一个空白:如果警方缺乏“合理理由”,但又相信,用特里的话来说,“犯罪正在进行中”,他们到底该怎么办?44
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是否有一种方法既可以限制特里,也可以满足执法部门的实际需要,既不多也不少,恰到好处。已经有许多控制拦停搜查的建议。有些人会将特里式拦停的使用限制在特定情况下,比如重罪或暴力犯罪。另一些则侧重于记录的保存,这是法院判决和解的结果。为了确保这些数据的完整性,一些评论人士建议给人们一张“收据”,解释他们被拦停的原因以及需要投诉的流程。各部门还可以建立早期干预系统,使之“更容易解雇坏警察”。显然,人们强烈呼吁扩大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45
不过,就宪法而言,如果要保留“拦停搜查”,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其从根源上还原:作为一种调查工具,只有当警察——像特里案一样——能够准确地说明他们怀疑的犯罪正在发生时,才能使用,并有事实作为支持。与全国街头发生的无正当理由的拦停和搜查不同,麦克法登警官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他怀疑特里和奇尔顿“在踩点,持枪抢劫”。他详细描述了卡茨、奇尔顿和特里的行踪,证明了这种怀疑是正确的。复审时,最高法院解释了为什么这些非常“具体和明确的事实”可以得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即抢劫即将发生。特里案法庭指出:“如果一个有30年工作经验的警官,看到特里和卡茨在商店里踩点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那将是一次糟糕的警务工作。”46
特里案的这一关键方面——警方确定他们有理由相信犯罪正在进行中——已经被抛到脑后。警察甚至不再尝试。2004—2009年间,纽约市警察局拦停中,未能明确表达怀疑的情况从1%上升到36%。47
当警察停止明确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为拦停或搜查的依据时,无辜者会受到骚扰,警方的时间也会被浪费。在纽约55%的拦停中,警察认为“犯罪高发区”是一个关键因素,在42%的拦停中,警察表示嫌疑人曾进行“偷偷摸摸的动作”(偷偷摸摸的动作可以包括“以某种方式行走”和“口吃”等动作)。值得注意的是,当警察将“偷偷摸摸的动作”或“犯罪高发区”确定为拦停搜身的主要原因时,他们找到枪支或违禁品的成功率实际上低于平均水平。48
如果“合理的怀疑”仍然是“较少干涉性”措施如拦停和搜查的标准,警察必须能够清楚地说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具体的、看似可能的犯罪行为。以及支持这一说法的具体证据。在特里案里,法院警告说,如果仅凭一名执法警官“说不清楚的预感”而进行拦停,那么“《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将不复存在”。事实正是如此。49
搜身也是如此。特里案法庭要求警官在搜身前提供额外的理由,让他们相信此人携有武器,而且很危险。考虑到特里案的事实,如果麦克法登怀疑这些人携有武器,让他接近他们而不让他搜身,那是“明显不合理的”。然而,法院现在允许警察在任何时候只要怀疑毒品犯罪就可以进行搜身,理由是毒品和武器总是形影不离。必须停止这种想法。50
同样严格的规定也适用于车辆搜查。法院已经养成了习惯,认为车辆搜查的标准是“合理的怀疑”。但是,“合理理由”什么时候被认为是靠边停车的标准的?为什么?我们已经免除了车辆搜查令的申请,“合理理由”标准的要求也要免除吗?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拦下一辆汽车更像是一种干扰,而不是在街上偶遇。在缺乏具体的、明确的事实来说明为什么警察认为某一特定罪行正在发生的情况下,不应该允许车辆的拦停和搜查。就此结束。
“合理理由”似乎是宪法所要求的。回想起来,也许把麦克法登警官所认为的视为“合理理由”会更好。违反规定的代价是巨大的。在允许存在偏离“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必须要求警察详细说明他们认为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并提供事实证明这一点。真实发生的事实。如果没有,他们就可以毫无理由地把我们更多人变成罪犯。
理查德·阿诺德法官——想知道希克斯探员“命中率”的法官——是一个清醒的人,沉默寡言,精通法律,深受尊敬。克林顿总统差一点就提名他为最高法院法官。他不是一个喜欢夸大其词的人。因此,在毒品贩运案件中,能够听到他一反常态的直言不讳所持的异议,是很有启发性的。因为这些话适用于每年在美国发生的数百万次理由不充分的拦停。52
“很难对本案的被告人表示同情,”阿诺德法官承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得到了他应得的。”法官担心的是还有其他人:“无辜旅行者被拦停,他们的合法活动被阻碍。”这些人“继续他们的生活,忙忙碌碌,没有时间起诉那些拘留他们的指手画脚的探员”。阿诺德法官警告说:“机场正处于战区边缘,在那里,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拦停、审问,甚至仅仅因为警察拥有现场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就被无辜搜查。”53
阿诺德法官最后说:“在我看来,公民的自由受到这种做法的严重威胁。”尼古拉斯·皮尔特的遭遇,以及其他许多像他这样的人的遭遇,无疑证实了这一点。54
最高法院将“理由”的门槛从“合理理由”降低至“合理怀疑”,使我们都处于危险之中。但这还不是最高法院淡化《第四修正案》之路的终点。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为了应对新的、以威慑为导向的警察执法,法院在许多搜查中完全取消了作为要求的“理由”。这个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接下来我们要处理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