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云:法家有二种:其一为术,其一为法。《韩非子·定法》曰:“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然则为术者,与道家相近;而为法者,与道家相反。亦有兼任法术者,则管子、韩非是也。
先生云:《韩非·显学》篇云“今世之学士语治者,多曰与贫穷地,以实无资”,是即近世均地主义。
著书定律为法家,听事任职为法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