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借鉴
从国外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的实践来看,一些跨国企业就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从而有效面对了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及跨国家、跨区域、跨行业众多的问题。作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面对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与经验上的不足,应积极主动学习欧美及日本企业一些成功的经验,总结出与自身实践相结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鼓励国内公司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业务,使我国各类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而我们目前在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人员配备和业务建设等方面,与欧美公司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应该认识到,要充分利用国家一系列有利于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大致与国际公司接轨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适应国内外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改革的实际需要,也是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迫切需要。
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
企业的法律工作,在管理上既不同于企业的经营业务,又不同于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法律专业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体现这一规律和特点,突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同时,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也在逐步由试行向普及推广发展,各中小企业应特别注意借鉴国外公司好的做法,重视了解掌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以求更好地发展壮大。
三、为改善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环境积极创造条件
在欧美发达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公认度很高。一个法律工作者是从事公司法律工作还是社会律师工作,只是职业选择的不同,两者不能兼任,也不能互跨,但其角色互换没有制度性的限制,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双向交流有着畅通的渠道。这种基于同一专业背景下不同职业的准入制度,优化了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的配置,值得学习借鉴。此外,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在代理本公司法律事务到工商部门、法院系统查卷阅档以及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也应明确赋予其类似社会律师的权利,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
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目前,指导和规范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主要是2002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当前,必须制定出台更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抓紧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相关文件,特别是要注重完善法律的配套政策,真正把法律的条款落到实处,改变《中小企业促进法》可操作性弱、缺乏刚性的不良状况。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各类担保机构出于自身的资金规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限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作用有限。为此,借鉴日本的经验和教训,政府应考虑建立政府投资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机构风险,建立风险由担保机构、银行、中小企业和政府(再担保)共同分摊风险的机制,以此调动担保机构担保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的解决。
六、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法律上的严格保护。中小企业应从保护新技术、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入手,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和维权保护体系,实现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全面、完善的保护。
【注释】
[1]本部分素材参考来源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及国资委网站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