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三节 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解散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本文仅就解散清算提出其法律风险及控制措施。

企业解散就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因发生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事由而丧失营业能力。企业不能随意解散。只有出现下列企业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才可依法解散: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当《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未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营业期限也未至,而企业股东认为企业实在没有再经营下去的必要时,可以经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解散企业,也属自愿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企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可能被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有权责令企业关闭的机关,包括法院、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责令关闭的方式主要有法院判决或裁定强制企业歇业(解散)、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责令企业解散。这里所述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企业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企业,其常见于: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②法院判决解散企业;

③因破产而解散。

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自愿解散还是强制解散,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刻归于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尚存。但企业一经解散,便产生以下效力:一是停止一切积极活动,指企业不得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对原来进行的尚未完结的业务,企业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还是终止。二是成立清算组,接替企业董事会。除企业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企业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替董事会的职务。三是清理债权债务。四是企业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但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企业的法人资格要经过清算或清偿债务程序以后,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消失。

一、企业解散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拟解散的企业只能从事跟清算有关的活动,而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后继续企业对外经营业务、不及时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企业债权人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企业解散后,恶意处置企业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行为,债权人可主张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风险投资的企业,清算组中应确定有风险投资股东的人员,避免清算过程中出现损害风险投资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引起诉讼。

防范措施:

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应立即终止企业对外经营,及时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散企业,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解散企业应主动停止继续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与清算有关的工作,才能避免更多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清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的独立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力被限制在清算范围之内,即清算期间,解散的企业只进行从事跟清算有关的活动,而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清算结束后,企业的人格才真正归于消灭。法律规定企业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企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接管和清理企业财产。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据企业法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登记。4、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6、清算终止。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出台后,对于企业清算程序及责任追究有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及股份有限企业的相关当事人在企业解散清算时,要认真依法执行企业法及有关最高院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追诉,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自行清算或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人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

(1)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企业解散后,恶意处置企业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企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7)企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8)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或者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企业解散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企业解散和企业清算相结合,才能真正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予以消灭。企业清算组成员要依法进行清算否则企业与债权人可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及时清算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