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要考虑其具体的结构体制,更要考虑其合法性,如果合法性不确定,则随时有可能使投资者的心血付诸东流。因此,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能不予以关注,并注意预防和控制。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出资不足或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实践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承诺出资而未出资;第二,未足额按要求出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是股东对企业的义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了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赔偿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国家法律对出资不实设定了一个严格标准,在《刑法》中设立了虚假出资罪,抽逃资金罪两个罪名。
防范措施:
首先出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必须足够重视法律在企业设立、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作用。出资者可以在出资前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出资者要严格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抱侥幸心理规避法律义务。
2.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抽逃出资将导致公司极大的损失,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使得其他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如果出资人出资后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其中,协助抽逃资金的其他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也将因此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防范措施:
(1)在企业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最主要的是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阻止股东自己的抽逃行为。
(2)股东比较多的企业可以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有抽逃出资行为。审计是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的外部监督,以此来警醒企图抽逃资金的股东。
(3)如果在企业设立中遇到不取回资金就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形时,股东可以通过清算和解散公司来取得,防止私自抽逃资金行为而构成犯罪。
3.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资产评估不实主要发生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身上。尤其是土地出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对出资财产进行评估,其法律风险表现在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具有资质,导致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最终导致企业设立不成。因此,出资人应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企业应选择声誉较好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由其客观、真实、全面地出具资产评估结论。非货币财产权利(比如土地)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由其出具资产评估结论,要确保其法律效力。对于实物资产一定要及时过户,即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财产还要交付企业使用。
4.出资财产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出资财产权利瑕疵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财产出资,但是对这些权利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
法律风险:
(1)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存在权利瑕疵,很可能会阻碍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企业成立。
(2)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赔偿纠纷诉讼中。
(3)如果向其他出资人恶意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也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上述无形资产的出资如未经评估确认,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不构成法律所认可的实际出资。
防范措施:
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及时地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
(二)设立协议不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出资人在企业设立时缺少书面设立协议,当企业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出现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企业发起人之间。
防范措施:
在企业的设立当中,出资人或发起人一定要签订设立书面协议,更详尽地对出资人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明确设立过程中彼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出现问题时的相关处理方法和方式。
2.未约定出资人之间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企业成立后,出资人变成股东,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企业相同的行业,则形成与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法律风险:
出资人之间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就是缺乏对出资人约束,是企业成立后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就在于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如果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
在企业章程中一定约定股东竞业禁止的规定,以防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约定中要加大对股东竞业的惩罚。
3.设立协议中缺失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章程作为规范企业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企业设立,存续期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企业章程设定的保密条款是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法律风险:
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被内部人掌握,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未来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防范措施:
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将保密问题作为重要事项进行预防和控制,在企业章程中或签订的协议中设立保密条款,明确保密条款的定义和范围、保护的目的、保密条款义务人的范围、具体保护措施、保密条款中股东的义务、保密条款的责任划分等,以防患于未然。
(三)企业章程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认为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企业要求提供的文件,且很多企业章程简单照搬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导致其企业完全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
1.企业章程缺乏操作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企业章程不切合企业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发生企业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由于企业章程可操作性弱,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其结果是通过长时间的纷争,给企业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股东决议条款没有安排或安排不当。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不清。对有限责任企业的总经理职权约定不明。
防范措施:
投资者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使企业章程规定细化,具有操作性,充分发挥章程在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中的作用。投资者树立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的尊重意识。
2.企业章程条款设置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章程设置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首先是企业章程是否规定了关于股东决议事项的条款,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缺乏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有一方故意寻求决议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根据对企业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来看,《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仅仅是普遍认为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随着企业发展,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会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增大。
防范措施:
在章程条款设置上下工夫,使之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一旦发生争议时,“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再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通知这个细节要细化到好操作。谁有通知义务,谁有承担义务,以什么方式等等都要有可操作性。
(2)关于章程无明确约定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公司章程缺乏明确出资条款的记载事项,当对内对外发生纠纷时,章程不能成为直接判断行为错对的标准,这些纠纷处理是会引起长时间的讼争,会给公司(企业)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
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时间长达2年,投资公司则长达5年。因出资问题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之一次性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因为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很容易发生争议。还有的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对不同的出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同样会引发股东之间争议,因章程约定不明发生的纠纷,对公司有很大的杀伤力。
防范措施:
公司设立人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因本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的尊重,认真细致明确章程条款,避免因章程条款引发的法律风险。在章程里不要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要明确出资额,出资方式,对非货币出资的一定要进行有效的评估。对股东会决议条款,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要反复推敲并形成文字落实在纸上。力争做到公司管理事项明晰、可操作。
(3)关于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企业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章程项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因企业章程发生的纠纷,对企业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应当说章程法律风险是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
应当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企业章程,规范的章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②企业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的规范。
③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④对企业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⑤具有符合企业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比如企业就两名股东股权比例为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中,企业章程是最为直接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关规定时,这些纠纷处理将充满不确定性,其结果必然是通过长时间的诉讼给企业经营造成致命打击。
3.企业章程未规定高管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规定公司章程。企业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企业法将企业章程的约束范围予以扩展,引入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概念。而章程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角色的权利义务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引起相互的推诿,导致经营的效率低下,权力纷争,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章程,几乎未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企业管理层的权力界定不够清晰,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在出现企业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企业章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防范措施:
树立企业章程“宪法”地位;在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董事、监事及股东与高管之间角色明确,一定要明晰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范围和相关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清楚可行;建立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及时修改企业章程。
(四)设立过程中股东人数或资格违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人数限制,同时,作为有限责任的法律拟制典范,《公司法》对股东身份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这些规定既是对企业设立管理的规范,也是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都将导致企业设立无效。对此。可以以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规定为例:“有限责任企业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企业股东。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企业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定无效,签署的全部审理文件也可能随之无效,则设立企业的所有股东对企业设立无效所产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出资人设立企业时要审查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审查主体是否合法,比如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企业股东;审查股东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审查股东是否具有相关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