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成长发展需要的众多要素中,资金不仅是制约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而且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良好的资金流转可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以各种合法方式进行融资,保证资金链的稳定和实际发展需要,是企业不容回避的现实需求。
一、企业融资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下,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企业民间融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企业国内上市融资、企业债券融资、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等。以上各种融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要有效地避免和防范这些法律风险,才能实现融资目的,为企业发展不断注入新的“血液”。
(一)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1)银行出于自身成本效益、资产安全和政策性责任等多重原因,对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缺乏热情。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能获得银行贷款,容易“铤而走险”,采取夸大或捏造资产状况,编造虚假会计数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法律文件等方式向银行套取贷款从而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有的企业为了能获得银行贷款甚至拉拢腐化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行贿罪。
(2)目前银行提供给企业的贷款多为一至两年短期贷款,因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进行规模扩大、技术更新的基本投资后,其盈利周期可能长于银行放贷的还款周期。当企业资金回笼发生问题有碍及时还款时,银行有可能冻结企业资金,这样就加剧了企业资金调拨运转的困难。最后企业不得不面临更大的困境。
(3)有的企业可能会违法或违规地使用贷款或以假破产等方式恶意逃避还款义务,引发“道德风险”,进而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防范措施:
(1)企业可以直接或通过其他渠道积极与银行沟通,增强合作互利的意愿,共同创新信贷品种,实现双赢。
(2)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前,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家银行具体的贷款种类、条件等,综合确定合理的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还款时间。
(3)企业应当加强自身核心产业建设,努力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资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二)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目前,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情形: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等。
1.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1)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面临着借贷范围小,借贷资金规模有限,借款对象分散不固定等问题。借款对象不固定化使得企业稍有不慎就会涉嫌进入“社会公众”范畴,导致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与其相关的有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具备下列情形时,与公民所发生的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无效:①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②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防范措施:
(1)防范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借贷协议,要严格审核借贷使用的名义、借贷规模、借贷范围等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必要时,可以咨询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
(2)防范”非法集资”要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开来。
关于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综上所述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大面积集资,即可认定有效,就不易涉嫌“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变相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对于企业间的拆借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有以下相关规定:
(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以上规定非常明确,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不受保护的,然而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也有观点认为应为有效,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用途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13年9月25日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即《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也说道: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规范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小企业或创业者们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活跃市场繁荣。
防范措施: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
(1)信托贷款。企业可以提供资金,由信托企业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信托企业确定。
(2)委托贷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转换贷款主体。转换以自然人为贷款主体。由自然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然后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实际借款企业要向出借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再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4)小额贷款。小额贷款企业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
(5)典当行。通常以足额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适用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典当行的贷款手续简便,贷款额度较低,时限也较短。
(三)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
1.企业引入投资者人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1)企业在融资时,尤其在需要资金量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引入单一投资者,新引入的股东由于投资较多而成为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将被取代,失去公司控制权。
(2)引入的投资者人数也不能过多。股东人数多,公司决策效率下降,并且公司股东的人数也受到《公司法》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五十个以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有的企业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而采取股份代持的方式。众多投资者选举一个代表人,作为名义股东持有股份,其他投资者作为隐名股东。这种方式一方面不但增加操作复杂性,容易引起纷争,甚至容易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而受到法律制裁。
防范措施:
(1)为防止此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分散方式融资,即引入多个投资者,避免被某一投资者控股。
(2)企业融资时,只能向特定主体对象,避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融资,引起纷争,避免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如引入职工投资入股),建议可以采用信托持股方式。
2.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投资方在决定投资前,需要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中,必然接触到融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是融资企业无法回避的一项法律风险。在融资过程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融资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防范措施:
(1)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融资企业在与投资方谈判的初期,就应当与投资方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2)融资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与投资人初步接触阶段,商业秘密要披露得适当,要有适度的保留。
(3)商业计划书是融资企业接触投资商的敲门砖,商业计划书一般都包含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提交给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流传到竞争对手的可能,因此,融资企业提交商业计划书要分清对象,不要轻易散发,同时商业计划书对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也要有所保留。只有在双方深入接触了解后,在投资人投资意愿明确、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时,企业再进一步披露商业秘密。
(四)企业国内上市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1.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企业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法律风险:
(1)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信息有偏差、对外公布不一致、重要信息有泄露等问题,不但损害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可能面临股东诉讼、监管部门处罚的巨大法律风险。另外,虚假的信息还会使公众对上市企业失去信心。
(2)企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企业上市后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企业发起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
上市企业及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
2.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内幕交易通常是指证券公司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法律风险:
上市企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为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信息交易的,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严重的罚款处罚。
防范措施:
上市企业对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职责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违反内幕交易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和范围在公司章程和与各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和约定。
3.操纵市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行情”,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法律风险:
上市企业操纵自身股票暴跌暴涨,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
上市企业应当建立对内严格监管、对外严密防守的体系,加强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增强企业对影响股票价格的“消息”和行为的反应速度。
(五)企业债券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债券融资是指项目主体按法定程序发行的、承诺按期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法律风险:
企业债券融资过程可能诱发涉及合同履行的纠纷。
防范措施:
(1)从债券发行的设计到应募交割以及最终的还本付息,都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严格的程序要求,保证整个融资合法合规地进行。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本次融资的债券发行类型,以维持资金稳定、降低风险、增加收益,达到融资的目的。
(2)企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这是企业诚实守信的重要表现,是企业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与支持的重要手段。
(六)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集合票据是指两个以上十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发行能够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法律风险:
(1)集合票据涉及了二个(含)以上的发行单体,因此各单体间的法律关系要明确。然而由于在当前诚信环境下,各发行单体通常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运作中则往往只笼统规定“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如果抛开增信机制和项目分层结构化设计,集合票据实际上就会成为在“集合”幌子下的单一企业独立性融资平台,一旦将来其中某一企业出现偿债问题时,发生信用风险和评级下调风险就会被放大,所有发行人、担保者、投资者都将承担超额损失。
(2)从目前已发行的集合票据情况看,集合票据市场当前的增信担保模式和结构化安排还显得比较粗糙,仅仅是使市场风险打捆转移于某一个体承担,并没有实现金融市场分散、消化风险的作用。
(3)普通票据发生纠纷可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如票据丧失,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等渠道予以救济,但是,我国的《票据法》对集合票据并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出台,万一发生法律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将不太畅通。
防范措施:
(1)尽快完善票据法律体系,将集合票据纳入票据法调整范围。
(2)完善产品的结构设计。目前的集合票据对结构设计的安排较为宽松,实践中也表现出了逐步探索的意图,总体上比较简单。通过结构化的安排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是集合票据设计的本意,未来结构更精致、内容更饱满的集合票据产品也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3)落实担保机制,解决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增信难题。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设立经济实体、企业证券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委托理财投资、企业国外投资等。下面就企业在投资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加以诠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助于企业的投资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企业设立经济实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未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公司设立的全部手续。企业设立分公司也只是由企业内部另行配备人员、设置办公场所,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作伙伴)合资设立新企业或联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未能对合作伙伴的资信、经济、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对投入到新公司或联营企业的资产性质未加审核,致他方出资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时,己方亦承担连带责任。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防范措施:
(1)企业设立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特别是强行性规范的要求。企业设立后,作为发起人需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供齐全的企业登记材料。
(2)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审慎选择合资、合作伙伴,选择恰当的联营方式,制定详细的联营合同。企业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对联营方的资质、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联营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二)企业证券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证券投资:是指企业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1.网上委托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1)若投资人委托他人进行网上证券投资,可能存在受托人违背投资人意愿买卖证券或提取资金的风险。
(2)网上交易还存在投资人资料泄密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投资人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最好仅限本人使用。
(2)投资人采用网上委托交易后,应在交易当日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确认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议或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营业部联系。
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法律风险: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往往致使欲投资证券市场的企业不能客观地选择投资对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
企业要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去了解风险、识别风险,寻找风险产生的原因,然后制定风险管理的原则和策略。既要从总体上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对影响国债或公司债券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对投资公司债券的企业来说,了解所投资公司的信用等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以及发展前景、该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等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还要进一步了解和把握债券市场的以下各种情况: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市场规模、投资者的组成,以及基本的经济和心理状况、市场运作的特点等。
(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对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1.风险投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对于不能亲历亲为的投资项目,需要选择专业投资机构来提供服务。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企业面临着与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投资企业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知道风险投资机构的真实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善尽职责,投资企业难以知悉)。
防范措施:
一方面需要风险投资企业尽职做好投资前的调查论证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风险投资机构和投资领域的真实情况,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可以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加强防范。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合同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来避免风险投资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2.企业对所投资项目缺乏全面评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对于所投资项目缺乏全面审慎的考核论证,具体表现有对该项目或技术是否属于高新,是否有可预见的前景并享有国家相关的政策扶持缺乏了解;对该项目或技术可能在时间运行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状况或产业规模,不能实现应有的市场效益,从而致使投资存在失败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要审慎选择所投资的企业及投资项目或技术,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2)企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详尽的调查评估:所投资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研发或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实际问题;所投资企业的企业文化、理念、股权状况、管理状况等是否合拍,是否存在造成未来分歧的潜在隐患;所投资的项目或技术是否可以达到相当意义上的高新标准,是否有切实的前景,防止受到技术欺诈。
(3)要求对方提供项目、技术可行性报告等相应法律文件,并在投资协议中对此类文件因陈述不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责任分配上的约定。
3.投资协议中没有合理约定企业资金投出后资金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企业的资金在投出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和判断资金是否发生潜在的危险。企业所投资金缺乏合理可行的退出机制和渠道,致使资本处于有进无退的境地,不能在发生风险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防范措施:
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要签订全面的投资协议,包括投资利益的实现机制、投资资金的推出机制等。协议要对资金使用作出合理安排,使资本和项目、技术达到很好的配合,发挥出最好的效果。
(四)企业委托理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市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1.委托理财受托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企业欲参与委托理财行为时,如金融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而签订委托理财投资证券市场的协议应视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协议无效。
防范措施:
企业必须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才能避免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
2.委托理财协议中保底条款约定内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向均定位在风险度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和期货市场,而作为参与委托理财行为的交易主体则在信息、技能、知识等专业方面明显欠缺。这样,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风险高于收益。从法律原理上讲,委托方当事人是委托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直接承担人。因此,委托方当事人为了削弱、转移或意图分担合同履行潜在的风险,必然要求与受托方当事人订立具有激励和制约作用的“保底条款”,即一方面约定盈利分成比例,另一方面又约定委托财产的保本或增值额度。
在企业间的委托理财协议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争议,但倾向的观点仍认为是无效的。约定“保底条款”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保底条款属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会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企业进行委托理财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金融政策法规行事,不可在利益的诱惑下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3.委托理财中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有证据证明,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根据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对于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各企业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自身的投资理财行为,不钻法律漏洞,逐步使自身委托理财活动走向良性的轨道。
(五)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跨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开疆扩土、发展壮大,既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法律风险:
(1)企业对与在境外投资开办新企业相关的国内法律和东道国法律不熟悉,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不熟悉。
(2)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资本的货币种类及汇率方面容易出现偏差。
(3)东道国合资、合作的商业伙伴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行为致合资、合作项目存有瑕疵、甚至发生无效情形,导致己方投资遭到损失。
防范措施:
(1)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所欲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国内法律、法规对此类境外投资的强行性规定,亦可咨询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2)企业要充分了解当前境内外投资的发展格局及趋势,了解国家及当地政府对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基本态度。
(3)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之间或民间商会合作计划等可靠的途径联系投资项目,防止遭遇投资欺诈,与东道国合资、合作方签订详细的境外投资合同,包括争议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