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四节 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本节着重讲述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希望能帮助企业在运用合同之际也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合同订立主体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与权利直接关联合同的效力,很多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人在订立合同时,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上来推敲和琢磨,这恰恰容易忽略合同主体的审核。事实上主体资格的瑕疵,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的有效与否。

法律风险: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职员在对外订立合同时,无企业相应的授权委托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签约主体签订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那么与以上主体所签合同均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合同主体不能确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措施:

订立合同时,应当做好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专项审查。

1.形式审查

(1)自然人主体。审查其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必要时可到公安机关请求验证该身份信息的真伪。或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2)法人主体。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审查对方有无签约资格。审查其营业执照、合同章程、法定地址、公司账号等基本文件。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法人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应审查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等,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

(3)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的审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审查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书主体,授权范围,判断是否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应注意:被委托代理人是否取得委托人书面委托证明书;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规定是否明确;被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应提醒合同签订人注意,还有一种叫表见代理,其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法律上将此种代理视为有权代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实质审查

(1)审查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或是“五无工厂”(即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四无资金、五无技术)而受骗上当时有发生。因此,应了解对方过去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活动,查证对方是否有条件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审查对方合同主体目前是否涉及诉讼。

(3)审查对方合同主体会计状况。

(4)审查对方合同主体股东结构及相关情况。

3.专项审查

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或自己展开专项调查。

(二)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的双方一般以合同条款来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的活动中,条款约定明确与否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关系到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一类是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基本要求关注其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违约责任等)。

法律风险:

合同主要条款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其中包括:(1)标的。标的物名称不完整或不准确,未能准确约定品种,规格型号配件颜色等,没有达到标的物特定化。(2)质量。质量等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质量验收标准、地点、验收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3)价款条款。对价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分期付款的,未能明确支付每一笔的具体时间和金额。(4)履行期限条款。没有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有构成迟延履行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5)履行方式条款。又称交货方式条款,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运输,包装,保管方式等)的参照标准和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6)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违约金及相应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对方违约时只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金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将该条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常“或诉讼或仲裁”都未约定。未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权利。前述各项都存在可能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对有可能引起纠纷的上述合同条款要及时予以修补,使其具体、明确、完善。合同条文的用词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词语含糊,模棱两可。

(1)合同对标的物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质量条款,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具体到位,必须明确具体,不要遗漏任何细节。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3)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4)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因此,履行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我国法律确立了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事后解决合同纠纷方便,在合同中一定让违约责任追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对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守约方可否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条中所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只需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也可以推导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协商、仲裁和诉讼。

仲裁是目前商业中比较通行的做法,一裁终局,节省时间;仲裁可以根据双方选择的仲裁庭、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争议双方的主动性较强;但是仲裁费用较高。

诉讼为两审终局,时间跨度大,耗费人力物力多。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属地保护主义很难避免,诉讼判决的公正性就值得商榷。签订合同时,选择对争议解决方式对己方有利的方案,避免地方保护现象。

如果出现合同争议,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争议处理方式,而不能同时约定通过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只能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选择恰当的争议处理方式,既是一种诉讼技巧,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通常有如下几种保护自己、确定管辖的方式: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己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条款由己方提供,可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较大的,防止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当然,如果同在一地就无所谓了;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审核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有的公司有意或者无意混淆合同主体,有的合同主体一方当事人在签约的时候使用一个名称,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使用其他名称,对于这种在一个合同关系里面出现不同合同当事人的问题,产生纠纷的时候,可能导致因不能明确诉讼主体而败诉的风险。

有的公司虽然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来的合同主体消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变更合同主体,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中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须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在实际履行中要审查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的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合同主体与其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出现时,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以便准确把握主体的合法性,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做好保障。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订立后进入履行阶段,意味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将从静态的纸面进入动态的实施与实现的过程,是合同具有实质意义的环节。合同履行阶段充满着“险象”,在这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对其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合同履行不完备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该阶段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缺少严格履行合同的意识,且内部各部门缺少履行合同的沟通与配合。这种不认真对待合同的态度是可怕的潜在风险。缺少对合同履行的应急预案,这就导致未能全面的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存在。还有合同交易对方出现履行合同的瑕疵或障碍,也影响自己企业的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合同双方都违反告知、保密、照顾、协助等等合同的附随义务,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时发生重大变故,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企业应树立和强化合同法律的意识,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的阶段,建立企业内部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内部机制,忠诚全面的履行合同。确立处理涉及企业商誉、发展和合同履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充分了解和运用法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履行抗辩权,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合同履行担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履行,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也取决于双方的诚意。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法律设置了债权担保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法律规定债权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留置等方式。本文仅就订立合同时使用较多定金方式进行表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目前还有个概念即“订金”,容易与“定金”混淆,下面说明以下二者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只有选择适用其一,不可两种同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风险: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当事人一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3)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4)定金与押金、订金、担保金等性质不同。按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措施:

要审慎使用定金罚则,其具有双刃剑性质。在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区别定金、订金、押金及担保金的区别。

三、企业常用合同管理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的法务部门在日常合同审核过程中,经常能够见到一些合同漏洞和陷阱,为避免因签署不规范合同引出的法律风险,减少公司的损失,有必要在此指出企业常用合同中的漏洞、陷阱,针对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

(一)企业审查常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审查原材料提供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原材料的好坏事关整个产品的质量及能否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尤其是建筑材料好坏还事关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建筑施工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如果对原材料的提供没有约定详细,则极易产生纠纷。发生纠纷后对原材料的鉴定程度比较繁琐,不但时间较长,而且成本也很高。因此,在合同签订时,我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原材料质量和数量等的约定显得十分必要。

防范措施:

承揽合同中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建筑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发包方或施工方采购。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施工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发包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2.审查留置权变通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防范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同时,如果合同中存在抵押权、留置权、质权,还要注意相应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

对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问题,《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理,留置权和《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是法定物权性权利,优先于约定性权利的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并存时,根据《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3.审查交货方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上有很大的区别。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防范措施:

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标的物的性质及自身情况,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交货方式。

(二)企业审查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制造业企业在进行加工承揽业务、买卖业务时,尤其应当注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企业经营中的外加工业务或贴牌生产业务都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围)。

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果定作人的委托加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委托加工的产品具有专利,但定作人或委托人不是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则承揽人或加工人很容易掉进侵权的法律陷阱,陷入侵权诉讼而遭受损失。

防范措施:

承揽人或加工人可以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定作人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定作人。

在加工承揽业务中,承揽人是依定作人的要求去工作的,所以侵权责任和风险一般应当由定作人承担,但承揽人应当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即承揽人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审查。如果承揽人尽到了基本审查的义务,则即使委托事项发生了侵权纠纷,承揽人也有了免责的抗辩事由。

(三)企业审查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审查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防范措施: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审查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

需方在履行合同中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需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也会经常的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导致各种纠纷的发生。

防范措施: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实现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贯穿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部过程。实践中,双方合同的纠纷和冲突是难免的。但是如何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而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法律风险,对每个生产经营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同纠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纠纷的实质是: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目的,但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实际履行行为,主观上想在合同交易中夺得对方一定的经济利益,有违约行为,侵害了因合同产生的债权。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的民事欺诈也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

夸大产品质量或自己的履约能力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履行阶段,对履行是否符合约定、发生变更否、变更有效否、构成违约否、应承担如何的违约责任等等发生争议。为通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虚设担保。这几个现象就是法律风险所在。

防范措施:

(1)合同可撤销。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允许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3)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

(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合同,且双方又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搜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合同诈骗的实质是:在合同订立履行中,通过种种欺诈的手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主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行为。

因合同诈骗而导致构成合同诈骗罪已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应依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

合同欺骗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防范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进入纠纷的民事解决程序,支付合同对价。证明自己有合同履行能力。避免被追诉追究合同诈骗罪。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

(2)采取措施预防对方的合同诈骗。密切关注对方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采取不予履行,中止履行和让对方提供担保的方法。

不予履行适用于已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情况。此情况下,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中止履行适用于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状况,被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不予履行和中止履行与提供担保履行都可以尽量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企业受骗财物。

在发现对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诈骗方潜逃时,被骗方企业的合同利益已受到严重威胁,被诈骗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诈骗案件。合同诈骗的案件是触犯刑律的,诈骗方应负刑事责任。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可追讨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