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类型
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加强信息供给是信息社会中政府理应提供的一种重要公共服务。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实施的具体类型看,包括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和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两个层次。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方法主动或被动地开放“原生态”的政府公共信息内容。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则是在对原始政府公共信息内容进行加工研究后向社会提供“增值态”的政府公共信息内容产品。从政府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的推进时序看,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是基础,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是深化。只有在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有效推进和具备了信息源保障基础上,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才有可能深入开展。
(一)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
提供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不仅能够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维护政府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而且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是政府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包括传统政府信息开放服务和电子政府信息开放服务。在传统政府的信息服务模式中,因政府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职责边界和事务流程等都是按照政府治理的主观需要而严格设计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传统政府对内与对外信息服务过程都有其自身的一些缺陷。与传统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相比,电子政府的信息开放服务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电子政府信息开放服务是指以政府网站等形式主动开放政府机构、政府工作人员、政务办理方式与程序、政务办理结果和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等信息。电子政府在信息开放服务范围、类型和模式等方面都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对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的内涵具体可以从服务理念、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来进行理解。
1.服务理念
政府服务观念的树立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经济法的建设使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公民知情权就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提高而提出的一项新的权利要求。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依赖于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以及服务模式的创新。政府拥有庞大的信息资源,将政府信息这种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给公众查询,将极大地降低社会各类主体的信息搜寻成本。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制定科学规范和全面系统的政府信息开放制度,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2.服务主体
目前,在学术界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主体的认识中存在着一种将义务主体(公开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和服务主体相互混淆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指依法必须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机关主体,而服务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义务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组织。随着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信息资源对社会政治经济影响作用的不断增强,在政府信息开放立法及相关实践中,政府信息开放服务的义务主体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立法机关、司法审判机关、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市场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等均可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主体看,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由各政府机关及其内部机构分别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这是一种分散化的服务主体模式。此时政府机关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政府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义务主体可以通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方法自己实施开放服务。二是各政府机关将其政府信息集中在一个查阅点或由一个机构统一公开。这是一种集成式的服务主体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由一个信息服务前台超越政府机构的职能来完成集成式政府信息开放服务。公民只需一次性地向其提出服务请求和必要信息,由其协调政府内部相关环节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并提供信息服务结果。集成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台既可以是一个提供多种传统公开方式的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政府网站。从目前实践看,这个具体的公开机构可以考虑以已经设立的文件中心或档案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为依托。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3.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是否丰富是决定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质量的核心。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获得或保存的各种类型的文档、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产品。这些资源一方面来自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文档积累资料,另一方面也来自政府为特定目的所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普查等)、数据采集(如地理空间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等)等活动。政府有责任依法将这些信息资源提供给社会公众进行利用或组织再开发。
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的对象是有权获取政府信息的人。对于“人”范围的理解,各个国家并不一致。从“人”的自然性而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等组织机构。从“人”的国籍而言,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作为一国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的对象,到底是否应该包括外国人,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做出了不同规定。例如。在美国、日本等国,外国人可以和本国人一样享受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则明确规定外国人不能依据信息公开法提出公开申请。那么,外国人能否申请公开我国政府信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答记者问时表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能直接成为申请人。要按国际法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4.服务方式
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依法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介主动公开政府公共信息,即政府机构依法对各类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二是依公众申请被动公开政府公共信息,即公众可以向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公开和使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公共信息。
(1)主动的信息开放服务。行政机关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政府应创造条件,并采取多样化的形式进行政府公共信息的主动开放服务,主要形式有: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其他适当的形式。
我国具有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因此通过政府网站开放公共信息成为当前最快捷、最便民的方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网站实现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只要具备上网设备,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获取政府信息;其次,相比传统传播媒介,政府网站不仅能容纳大量的政府信息,而且信息能以更加形象、生动的方式(图像、音频、视频等)呈现于公众;再次,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开放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成本不受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次数多少的影响。最后,有利于政府信息开放的评价。政府信息开放质量可以从时效性、有用性、客观性、便利性等因素上进行评价,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地对政府信息开放水平进行相应评价。公众的监督可以促进政府不断提高信息开放质量,简化信息开放程序,提高用户满意度。因此,政府网站是政府公共信息开放的重要渠道之一。
(2)依申请的信息开放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数量巨大,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政府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只涉及部分主体和社会活动,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因此,为了节省公共信息开放成本,也为了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依申请公开的引入也是实践过程中的难点”。从现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研究文献看,主要包括政府视角和公众视角。政府视角强调如何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及程序。公众视角则是探讨公众需要什么类型的依申请信息公开。
随着政府网站的不断完善,政府网站已经成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其中,政府信息主动开放服务呈现出良好态势,而“依申请开放虽也迈出了步子,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功能的运行并没有带动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浪潮。对公开权利人而言。受自身知识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他们不能用甚至不会用政府网站。而政府网站选择性少,路径依赖性强、页面设置不合理等缺点也使公开权利人产生不愿用、不敢用等心理。为了推动政府网站依申请信息公开职务的发展,各级政府应从优化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保持实现载体和公开目标的匹配关系,推动依申请公开管理系统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信息共享。
(二)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
1.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的基本含义
由于政府信息资源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其信息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政府及有关公共部门采集、整理这些信息的花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应被视作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理应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利用。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是指针对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对信息内容进行开发加工,并将增值信息提供给信息用户的服务过程,也可称之为信息内容开发服务,欧洲国家称之为信息再开发与再利用。
例如,政府部门收集或产生的信息,包括数字地图、气象信息、法律信息、交通信息、金融信息、经济信息及其他信息,这些原始信息中的大部分都可以被再利用或者被集成到新的产品和服务中去(汽车导航系统、天气预报、金融和保险服务等),从而形成增值效应。在丹麦,曾经开展关于政府公共信息再利用设计比赛,要求设计者根据已有的政府信息(统计类信息、地理信息、气象信息等)开发出有创意、有市场前景的项目。一名设计出公共厕所数字搜索地图的设计者获得头奖。公厕数字按地图充分利用政府所拥有的地理测绘信息。加上导航、遥感等技术的使用和人力的投入,制作出满足关乎所有公民日常出行需要的项目,从而实现了地理公共信息的增值开发服务。(https://www.daowen.com)
2.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的主体
政府公共信息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由于用户信息需求多样且经常变化。这就使由政府及其部门单独、直接开展增值服务面临着诸多失灵风险。因此,从必要性上看。借助社会组织、企业等力量大力开展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形成政府公共信息多元化开发服务机制就成为适应新公共管理发展趋势的一种必然选择。
从可能性上看,政府公共信息是重要的经济与战略资源,其本身具备了一定的市场增值服务价值。这给市场主体介入政府公共信息的增值开发服务提供了可能。市场化模式在满足用户的多样化和个性化信息需求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且也给有效解决因差别化信息服务产生的信息成本分担和信息公平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此外,政府公共信息的增值开发服务也是促进信息内容产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是基于信息内容开发与加工的行为。当部分个体行为逐步演化成群体行为,单个信息内容产品与服务形成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体系时,信息内容产业便会逐步形成,这对推动我国信息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信息产业本身的升级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可能无利可图或只有低收益。因此,它也需要一种奉献精神。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恰好体现了上述精神。制定政策并推进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入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领域就成为政府推进公共信息增值开发服务的主要方法。
(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实现路径
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目标和具体类型,就必须研究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路线图”。如果没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目标实现的“路线图”,那么,服务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目标再科学,也难以落到实处,很可能成为空中楼阁。“路线图”是一个形象说法。这里是指服务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实现的路径或对策。
1.构建多元化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机制
传统的政府是一种全能型政府,体现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领域就表现为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务的主要或唯一主体。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有限型政府,体现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领域则强调必须对原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机制进行改革,构建适应服务型政府要求的多元化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多元化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强调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多维服务网络。这不仅有利于增加政府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提高供给效率与质量,而且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基础条件,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水平。多元化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具体包括:
(1)基本型公共信息服务的政府保障机制。服务型政府向社会大众开展基本公共信息服务是其服务职能与能力的重要体现,基本公共信息服务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并有相关信息服务制度作为保障。基本型公共信息服务的政府保障机制主要从组织保障、制度与政策保障、信息投入保障、人才保障等不同维度来进行设计。为了提高基本公共信息服务的组织保障水平,政府部门除通过其内设职能机构或专业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息服务以外,也可以尝试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外包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基本公共信息服务。
(2)增值型公共信息服务的市场或社会化机制。由政府主体承担面向全社会的全部公共信息服务,这显然已经不符合服务型政府所指向的有限政府与效率政府的建设要求。由于增值型公共信息服务需要信息加工人员对大量的原始信息进行分类、加工、组织、分析和研究,这是一种较复杂的脑力劳动与思维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成本,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政府性质及职能决定了其并不十分适合大规模地开展增值型公共信息服务。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必要的市场或社会化机制,实现公共信息服务增值产品的多元化有效供给。公共信息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机制在欧美国家已有较成功的经验,上述机制的运用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成本支出,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广大公众得到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和更高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在社会化机制和市场机制运用的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是通过政策与制度设计引导更多的营利或非营利主体参与公共信息服务过程,调整公共信息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证公共信息服务的公益、公平和有序。
2.强化政府网站的公共信息服务功能
我国政府门户网站大都建立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Web1.0时代。这一时代的主要特征是网站一般由静态页面构成,信息发布也基本上是报送式的(由传播主体上传信息)。从本质上说,它仍是“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所以,尽管政府信息传播采用了新媒体手段,但传统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方式却被保留下来。服务型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应是一种全天候、无差异和快捷方便的服务,这就要求改进和强化政府网站的公共信息服务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提高政府网站公共信息服务的针对性。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人民网等共同实施的“2010年中国政府网站用户满意度调查”的结果显示,78.50%的网民对政府网站“很不满意”。而“很不满意”的原因在于政府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与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最普遍最集中的需求之间脱节,民众“想要的内容没有”。因此,职务型政府的网站建设必须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应根据用户的信息服务需求来组织政府网站的信息内容建设。
(2)提高公共信息的检索效率。提高公共信息检索效率的最好途径是整合、构建“一站式”的网络搜索导航。以美国联邦政府门户网站为例,该门户网站综合了400个政府部门。内部包含了500个子网站。同时提供链接服务至4000万个网页及2万个相关网站,用户只需输入相关主题。就可以方便地查到信息内容,大大提高了信息检索效率。因此,服务型政府的门户网站必须加强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为用户构建“一站式”检索平台。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建立的“中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整合平台”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它尝试着从政府信息内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相关技术、信息标准等进行多维整合,从而为用户提供一个集成式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3.强化服务型政府的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应该在公共信息开放服务基础上强化政府的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是以改变公共信息的形式与内容特征为标志。是在普通、公平和均等信息服务基础上的个性化信息服务,它对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有明显贡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幅度提高公众满意度。从政府公共信息开发服务的模式上看,有面向用户的开发和面向资源本体的开发两种不同运作方式。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是一种面向用户的公共信息服务,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服务效率也更高,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这种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的尝试。据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类咨询约1200人次,主要涉及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土地回收政策、文物保护区改造政策、城市建设和规划政策、社保资金收支政策、农村公路改造政策等内容。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得出,广东省政府的回应型信息服务涉及众多民众感兴趣的问题。但从其信息开发的程度上看,仍有较大改善空间。因此,回应型信息开发服务的重点不仅应体现在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服务,而且也应体现在信息开发的层次上。只有兼顾了上述两个特点,才能最大地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4.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监督体系
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监督体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秩序,促进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公民民主权利;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推进政治民主化建设进程。
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监督是指对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行为、公共信息服务组织工作、公共信息服务结果等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有关部门的公共信息采集、传递、加工、组织、收费等的监督。由于服务型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在实施主体上可以有多种选择,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均可参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活动,这就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监督体系建立带来了较大困难。为了保证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实现及其效果,可以考虑构建以司法监督为主的国家监督和以公民、新闻舆论为主的社会监督为基本内容的监督体系,在操作上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保证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政府信息需求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