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价值目标
(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制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因素分析,要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保障,首先是要保障有足够的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防止信息资源流失,在此基础上保障信息资源的必要质量,做到充分、完整、真实、有效、有用;其次,要保障有畅通的信息资源交流渠道,使信息资源能够在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进行顺利流动、识别和使用;再次,要保障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实质可取得性和可用程度,特别是要让大家把该拿出来的信息资源都拿出来,必须拿、不能不拿、不敢不拿。此外,还要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一旦有了问题,就能马上启动预警、救治、恢复等处理机制,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显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是一个涉及技术、管理、组织等层面上的问题,如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也构成了共享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美国信息系统界著名学者劳顿夫妇曾指出:信息系统不只是一个技术系统,而且还是一个管理系统、组织系统,是一个社会技术系统,只有从技术、管理和组织三个维度考量才能对信息系统有全面、深入而准确的理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说也是一个复杂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的研究可以从技术、管理和组织三个维度考量来进行。
1.技术维度分析
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从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交换、传递、获取到共同利用的管理流程,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从预警、救治到恢复的处理机制,每一个环节都与计算机网络的基础环境、信息处理环境、信息和网络的安全环境、系统运营环境等密切相关,而这些环境的构建都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因此,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要一系列高新技术给予支持。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意味着要将地理位置不同、功能独立的单个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互联起来,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为信息存储、传输和应用提供了安全的物理平台、系统平台,信息和网络的安全技术则以此为基础,保证信息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信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虚拟专网(VPN)技术等来保障信息和网络应用系统的安全。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就是政府部门之间基于政府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流、处理、应用,这也是一个运营系统,系统运行技术为其有效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在这方面的技术目前主要有集群技术、缓存技术、负载平衡技术、多层交换技术等。这些技术的综合使用,能够增强政府网络的系统性能及可用性,提高其可管理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可大大提升政府网络的技术档次,有效保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高效率运营和信息的高度共享。目前,我国已建成一个覆盖全国的以光缆为主、以卫星和数字微波为辅的大容量、高速率干线传输网络,在主要传输干线上采用8×2.5Gb/s的系统,完全能够满足各种宽带信息的传输和各种新业务的开发应用,在此基础上我国建设了城乡用户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和公用数据通信网,图像通信网和用户多媒体通信网也正在加紧建设。一个大型的运营系统已经建成。
以上分析也同时表明,如何有效保障信息安全,是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的难点、重点所在。有专家建议,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投资应占信息系统建设投资的10%以上,金融、电信、交通、海关、税务、公检法等基础产业或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的投资比率应在15%以上。目前,发达国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投资占整个网络投资的20%以上。可见,有效保障信息安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还要在信息安全保障上做文章。
2.管理维度分析
从管理维度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是由预防(预管)、抵御(救治)、消除(恢复)等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具体措施和运行机制组成的管理过程,规范管制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内外因为管理不当或者缺乏规范管制,给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带来了不少问题,最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硬件系统建设的盲目性。如有些地区或部门为追求形象工程,花大量资金购置最先进的信息设备;而有些地区为应付上级检查,随意购置些过时的硬件设施敷衍了事。(2)软件系统开发的随意性。如美国的地理信息系统由于在初期开发过程中没有制定统一的术语代码标准,结果建成后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换,只好采取替代措施来维持现状,每年所花费的维持费高达数亿美元。(3)目标选择的短期性。就某一个地区来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既要与当地的社会条件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方案而进行长期规划,只重视短期目标而没有长期规划就会制约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4)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据美国一个著名黑客在美参议院作证时说,在他所有成功的入侵中,90%是利用了组织内部人员的不经心和缺乏安全意识。
就我国来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规范管制:其一,网络系统的规范管制,包括设备技术性能管理、关键性技术的管理、故障管理、配置管理等,杜绝硬件系统建设的盲目性与软件系统开发的随意性,确保各部门、各地区技术标准的统一,把不同时空、不同技术开发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政府信息资源整合起来,以便在各网络平台、各网络主体之间自由流动,从而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其二,网络系统的行政管理,包括网络系统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责任与监督及人事管理,杜绝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对于目标选择的短期性以及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
上述分析也同时表明,如何有效保障信息标准规范,是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的又一个难点、重点,因此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还要在信息标准规范上下功夫。
3.组织维度分析
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共享保障机制表现为和谐协调机制、紧密合作机制、广泛动员机制等形式。目前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的共享机制中最大问题是部门间的不协调,条块分割严重,各自为政。
信息立法是解决这种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将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人类的信息活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的作用,它是规范各种信息行为、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手段。首先,信息立法可保护信息产权,与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网络环境下形成的一些政府信息资源,凝聚了生产者智慧和劳动,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其产权得不到保护,信息生产者、信息资源共建者的积极性会大大受挫。比如信息资源数据库,其制作过程需要制作者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旦形成产品又很容易被廉价复制,因此急需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信息产权保护的做法是在传统知识产权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其次,信息立法可防止非公开信息的泄露,并保障政府信息资源的及时传播与及时共享。公开信息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信息不公开是特例。国际上如美国的《个人隐私法》、德国的《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等,都对信息保密作了适当规定。我国在信息保密方面也有一些相关立法,这些立法有利于防止非公开信息的泄露,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明确了对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的重要性,明确了对公开信息进行及时传播与及时共享的紧迫性,而适当的保密,也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立法打破了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垄断,保障了政府信息资源得到及时传播和及时共享。
多元主体参与的共享机制中部门间不协调,其根源是利益难以协调,对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失衡。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指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可见,如此大的投资,必然有追求效益回报的想法。如何加强共享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成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https://www.daowen.com)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的价值目标
所谓价值目标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价值目标最终是实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内跨部门异地同时共享,其具体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资源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否充分和有效,首先取决于信息是否充分与畅流,而这又主要取决于政府信息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水平。增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
政府信息资源有机整合的目标是将分散的、孤立的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加以组织,从中提取信息,并使之系统化,进而实现信息资源在业务流程内外的快速、无障碍流通和共享,并在流经的每一必要环节上得到增值。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是在由多个信息系统相互连接而形成的信息网络中,从网络整体需要出发,进行信息资源配置,通过网络中各信息系统的协调合作,逐步形成一个互通有无、互相补充、方便用户的信息资源体系结构,利用群体优势,以尽可能小的投入发挥尽可能大的网络系统中各类信息资源的整体效益。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和条件来看,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政府信息资源,首先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其次,搭建信息资源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的政府业务网络系统平台。当前,要加快12个重要业务系统的建设——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4个工程,同时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金水等8个业务系统工程建设,促进政府部门之间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再次,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整合。比如,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通过对环境资源信息、规划建设信息、经济社会信息、地理信息、定位信息、遥感信息等方面信息的管理与整合,利用北京市信息资源网为北京市政府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2.政府信息资源适度共享
单纯从数量上考察,主张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但社会关系是复杂的,这种复杂关系决定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也就是一种适度共享。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超过了一定限度好事也会做成坏事。政府权力的意志及其指向是一种客观现象,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从其自身出发点来说,既存在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快速发展的一面,也有阻碍信息共享的一面,这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因此还不能简单地进行武断处理,必须正视这种现象,合理引导它,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适度共享。如何实现适度共享,可以根据权力影响调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分寸来达到,也就是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紧密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加以区别对待。政府信息资源的适度共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①法律许可。即该部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法律许可的,政府部门不能垄断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我国最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用户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还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此举在制度上突破了制约瓶颈,为政府信息提供者与政府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互通互联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②物理连通。即可以通过计算视网络找到该信息,对于某些重要信息虽然不直接提供,但可以借助相关链接手段来获取;③标准化文件共享。通过标准化的文件及无数据描述,减少应用逻辑障碍;④数据共享。通过有效的数据库系统来提高数据信息的查用效率;⑤专门设计的应用系统。通过高效的专用系统程序,实现共享数据的高速、高效应用;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缓冲区,各独立系统通过标准化的接口与缓冲区进行信息交换。如果动辄就与系统直接交联,可能就会直接进入系统的内部,会使各部门的系统安全管理复杂化,增大了风险。
另一方面,要反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两个极端。一是共享不足,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数量与内容不够,通常是因为政府垄断信息而致;二是共享过度,主要体现为对信息内容、共享速度的要求过度,这与那些基于政府权力影响而提出的非合理性要求有关。工商局拟建企业信用系统要求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纳税额,工商局想用这一数据作为企业年检的参考。但是对税务局来讲,企业纳税额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不能对外提供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这个信息共享也就无法推进。
实际上工商局没有必要非要纳税额不可,可以只要求税务局提供每个企业的完税比例,在时间上可以一季度或半年分次批量提供,这种弱化了的共享要求同样能满足工商局的要求,但却使税务局的配合难度大大降低了,共享合作将会因此调整而成为可能。
3.消除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
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的存在,使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预期目标无法实现。信息孤岛的存在加大了数字鸿沟的程度,而数字鸿沟的存在也同时加剧了信息孤岛的局面。因此,必须设法消除或削减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第一,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统一规划。对政府信息资源建设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和统一规划,起点要高,适度超前,立足全局和长远,科学设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可设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具有协调和规划功能的全国性政府信息资源建设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有关信息收集、存储、传播的一致性协议,统一信息规范,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隔阂,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构建各个数据库,并注意搞好各数据库之间的协同管理,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这方面国外的—些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和欧洲就展开了一场有关电信、有线电视和计算机的“三网融合”问题的讨论。美国继续实行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体化管理体制。而许多欧盟国家则在继续现有机构的同时,开始设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协调机构,从趋势来看,都在往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方向迈进。
第二,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使我国不同地区的所有部门都能有效地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所有用户都有平等的接入网络、使用网络的机会,是进一步利用信息资源的必须前提。正如信息社会世界高端会议《行动计划》所指出的,“要实现数字包容性的目标,使所有人都能普适、持续、在任何地方并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具有核心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起步较晚,因特网主干网和支干网都存在信道拥挤、传输速度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对我国而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消除我国信息孤岛与数字鸿沟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三,大力发展教育,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提高用户的信息素质。吴敬链先生曾指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不是依靠物质资本,而是依靠人力资本,靠人的创新精神,所有的制度安排都要有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因此,各级政府除了投资于基础设施之外,还应该重点投资于人力资本,加大教育投入。信息化人才不足成为制约中国信息化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