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共信息服务实现的政策内容设计
公共信息服务政策是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引导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活动,推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协调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总称。推进公共信息服务的实现要求对我国公共信息服务政策内容进行系统性思考。
(一)公共信息服务政策内容设计的基本原则
在进行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政策体系的系统设计时应强调以下原则:
一是着眼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全程进行政府内容设计。公共信息服务是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它能否顺利开展取决于有没有充足和可用的信息资源基础。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应从信息源保障着手,保证政策内容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全程的覆盖。
二是着眼于公共信息服务的前端进行重点政策内容设计。公共信息服务是建立在开放与共享服务理念及其有效实践基础之上。从目前我国公共信息服务的实际进展及其主要瓶颈看,因公共信息开放程度和质量水平不高,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服务的深入。因此,在政策设计上只有将重点放在“开放与共享”这个开发服务的前端上,才能使后端流程具有可行性。
三是着眼于“以人为本”的公共信息服务模式及其政策内容设计。“以人为本”强调以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和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作为政策制度的价值导向。在宏观层面上,各类信息服务政策应兼顾、协调和平衡不同的信息权利类型。例如,兼顾信息知情权与信息秘密权(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信息使用权与信息产权等权利关系。在微观层面上,公共信息服务网络的构建、公共信息服务质量及其管理规范、公共信息消费促进政策等均是突显“以人为本”的具体信息政策设计。
四是着眼于“政策效应评估”为基点的公共信息服务政策内容动态调整。任何公共政策都有一个政策形成、成熟、稳定再到蜕变的变化周期,这既有政策形成、政策价值导向等变化的因素,也有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冲突等抗阻因素的制约。这就导致公共信息服务政策的效应会因时、因地、因主体不同而发生不同的效应,这种效应不仅表现在作用力程度上,而且还可能表现在作用力方向上(如正向效应与反向效应)。例如,2008年开始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后期出台的有关解释性意见。对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其实际效果看,显然它与政策预期还有明显差距。至今为止。即使是国务院若干机关也未能按照规定如期实行及时有效和可理解的“三公经费”公开。因此,如果能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实施的效应进行科学评估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才有助于对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调整。从某种意义上看,政策内容冲突、政策效力有限、监督主体不明、问责制度缺失等都是导致当前公共信息服务政策效应不佳的具体原因。只有具备了根据“政策效应评估”进行公共信息服务政策内容动态调整的理念或思维,才能有效避免政策虚化、政策矛盾等现象的普遍发生。
(二)我国公共信息服务政策的内容体系
公共信息服务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积累与建设政策、信息资源开放存取与共享政策、信息资源产权保护政策、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政策、信息消费激励政策、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政策、信息开发服务网络构建政策等。
1.公共信息资源积累与建设政策
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积累与建设政策应立足于增强信息资源国家控制力的高度,不断扩大和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改善公共信息资源的内部结构,从而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信息源保证。
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是信息资源的重要储存基地,其馆藏丰富程度与有序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公共信息服务的能力。所以,扩大我国呈缴制度的覆盖范围并完善以归档与建档为核心的信息采集制度就成为公共信息资源积累与建设政策的重中之重。对图书馆系统而言,应尽快通过图书馆法或信息资源管理法的制定来落实呈缴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有关呈缴活动的主体、客体对象和程序方法等。对档案系统而言。应在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过程中,实现“从重政治转变为重文化”“重机关转变为重人物”“从重宏观转变为重微观”的理念转变,扩宽档案资源的收集与采集渠道,从而形成内容齐全、层次分明、形式多元且个性突出的信息资源馆藏体系。
从当前看,我国公共信息资源积累与建设的主要问题是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积累和保存不尽如人意。因此,通过有关政策设计推进数字信息资源积累和收藏刻不容缓。为了有效应对数字信息给国家重大利益带来的挑战,增强国家的信息资源控制力,在具体政策内容设计上应突出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保护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档案局、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发改委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规划与组织协调国家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是纸质等传统文献数字化信息、网络信息的管理);审定有关规划、计划、预算、规章制度、重要标准、重要方案等:研究解决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是应当明确我国数字信息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数字信息资源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成为不同种类的数字信息,特别是各种网络信息的捕获和长久存贮、利用服务提供的责任者。其中主要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公共档案馆、图书馆等。要根据这些公益信息服务机构的不同特点,明确其在数字信息资源积累与保护中的分工定位。
三是建立数字信息(特别是网络信息)产品呈缴制度,重要数字信息国家征用和统一管制制度,以便重要的数字信息资源得到强有力的国家保护。目前,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电子呈缴制度并开展了相关实践。中国出版物法制定送存或呈缴制度在创新取向上可以参照上述部分国家政策文本,并可以用来制定更加广泛的自动呈缴原则。数字信息的呈缴能否顺利实现,关键是在政策设计上能否提出并确立网络信息存档权,并以此为基础界定各类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存取与共享政策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存取政策将为我国公共信息服务带来深远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存取政策是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可供所有组织机构共同遵守的国家政策。它主要包括:开放存取资源的界定和地位、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目标与意义、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规划、各参与机构的责任和激励政策、全国开放存取资源登记制度等内容。在微观层面上,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存取政策包括:开放存取期刊及开放存取仓储机构的资源建设政策;传统出版商及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资源建设政策;公共信息机构的开放存取资源建设政策等内容。开放存取期刊及开放存取仓储机构的资源建设政策主要包括:运行费用、质量控制、资源组织管理、版权管理、技术标准化等政策内容。传统出版商及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资源建设政策包括:存档资源类型、存档时间的限制、开放存取范围及时性等。公共信息机构的开放资源建设政策应包含开放资源的选择、信息组织揭示、维护更新、长期保存、开发利用以及运行经费、技术支持、合作共建等政策内容。虽然目前我国科技界也支持开放存取运动的立场。并签署了参与开放存取运动的有关国际宣言,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开放存取政策。从当前的紧迫性看,在设计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存取政策时应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有关国家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成果进入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管理政策;二是加强对学位论文开放存取进程的推动和引导,制定高校与学位论文资源开发机构的合作开发政策;三是制定政策鼓励并规范科研人员在开放获取期刊上的论文发表行为。
制定和实施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国家许可制度是促进我国公共信息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国家许可是指通过政府授权,出版商与第三方(即非营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并由该非营利性组织提供信息获取渠道。获得国家许可证后,在许可协议规定下本国范围内的任何公民都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作者、出版者和信息提供机构进行经济补偿。
国家许可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国外数据库资源和国内数据库资源许可利用两个方面。目前国内已实行的电子数据资源集团采购方式实质就是国家许可制度的一种具体体现。国家许可制度也可逐步延伸到由企业机构开发的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领域。推动国家许可制度的实现,其核心是要建立一整套经济补偿机制(如国家转移支付方式)对有关公共信息服务的生产者与提供者进行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政策主要是调整信息产品与服务生产、供给和消费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相关利益及其利益分配关系,既保护信息产品与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积极性,同时又能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与共享,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服务的消费需要。
3.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网络的构建政策
为了适应网络时代需要,在保证传统信息服务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构建覆盖全国包括农村、社区的信息服务网络和“一站通”在线信息服务集成模式是推进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深入的主要政策措施。
以专业化信息内容服务商的培育来推动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建设,针对当前我国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服务商发展现状,以在线信息服务为基本功能之一的网站建设主要应注意以下政策措施:一是以专业化的信息内容服务商为基础,鼓励它们进行专业网站的合并和规模经营,从而培育各种不同专业领域或产品形式的专业化在线信息服务网站,通过行政、市场等手段实现专业化在线信息服务网络的重组建设。二是在网站设计中,应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信息获得权限和上传信息的质量与安全审查程序。通过具体政策设计对信息发布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权利进行明确。对信息发布者而言,其主要责任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新颖和标准;对管理者而言,它主要应保证信息的有序、可用。对使用者而言,则强调信息获取手段合法、正当等。三是制定可行的在线公共信息服务评价标准,对在线信息服务功能设计的便利性、信息内容产品的及时性、可充分理解性和权威性等进行评估,并将其与信息内容产品的定价政策衔接起来,从而保证在线信息服务的效率与效益。
运用多种机制推进共享式公共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后台共享式公共信息数据库是信息资源开放与开发服务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以网站为平台实现集成式在线公共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程。从总体上看,公共信息数据库可以由基础信息数据库(含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库、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等)、政策与法律数据库、文件与档案数据库、民生价格信息数据库、文化教育数据库、交通信息数据库、电影电视信息数据库等部分构成。从我国共享式公共信息数据库建设现状看,当前要解决的主要政策问题是要在进一步明确统一领导与分级(分步)实施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在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格式、数据交换等方面形成规范标准,并突出重点建设内容,保护信息内容开发服务商的数据库作品知识产权。
4.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的保障政策
公共信息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国家有关部门应运用一系列政策工具或政策措施来保障信息服务进程的有效开展及其公益性方向。
公共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的保障政策主要涉及人力资源、资金与财税资源、技术资源、组织资源、国际关系资源保障等多个侧面。在人力资源方面。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推进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教育,积极推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人才培养计划,改变当前信息人才培养中重技术轻管理、重收藏保存轻开发服务的格局。在基础教育中加大对公民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的培养;在职业教育阶段加强对信息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定信息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在高等专业教育中,通过调整培养方案和课程内容体系等措施,为信息内容产业发展储备人才。(https://www.daowen.com)
在资金与财税资源方面,主要通过政府专项拨款、补贴、减免税、民间筹资等方式对公共信息服务进行扶持。这具体表现在:政府应为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软件配备及更新、人力资源培训、教育、宣传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为培育新兴的信息内容产业和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公益信息服务提供必要的财税减免;为公益性或普惠性的信息内容产品采购与服务提供财政支持等。
在技术资源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落后地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兴建政府信息查问电子平台和电子滚动频道等公共场所上网设备;加速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进程;政府应通过投入较大财力对部分核心开发技术和设施进行研发等措施实现关键信息服务技术的突破。
在组织资源方面,针对当前公共信息服务多头领导与无人领导的实际状况,建议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档案馆等机构共同推进公共信息服务,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置信息内容产业司,负责对我国公共信息服务的具体组织领导,同时承担对地方进行业务指导的责任。
在国际关系资源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进国内有关主体同国外政府、企业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有关主体在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合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政府部门、企业、个人赴国外考察培训的机会,在学习借鉴中创新我国公共信息服务政策。
5.公共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政策
公共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直接决定着公共信息服务的效果。其具体政策内容包括公共信息服务主体的多元选择政策和公共信息服务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政策。
公共信息服务主体的多元政策。公共信息服务主体存在着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事实上,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作用可以是提供者、推动者、掌舵者和监督者等多种不同角色。目前,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主要发挥着信息生产者与提供者的作用,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政府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应由直接介入转变为间接参与,并主要发挥推动者、掌舵者和监督者的作用。政府主要应通过政策设计来引导、培育和规范其他各类服务主体参与公共信息服务过程。市场主体介入公共信息服务应更多参与公共信息的个性化开发服务,有关政策设计也应以鼓励、支持和规范市场主体的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为原则。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可能会无利可图或只有低收益。因此,它需要一种奉献精神。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恰好体现了上述精神。考虑到当前我国第三部门的发育水平和运行状况,在政策设计上可以考虑采用合作模式,即由政府提供资金,第三部门实际负责公共信息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公共信息服务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政策。公共信息服务的准入政策主要有:领域准入限制,主要是严格规定社会化和市场化主体在公共信息服务上的准入领域;形式准入限制,主要是对开展公共信息服务的实体进行准入规定,从而限制公共信息服务的活动形式;性质准入限制,主要是对有关主体实行非经营性准入,以限制其活动性质;条件准入限制,主要是对社会化和市场化主体涉入公共信息服务设置相关条件要求,以限制其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活动权限。公共信息服务的退出政策主要包括违规性退出政策和引导性退出政策等方面。
6.公共信息开发服务的价格政策
公共信息服务分为普惠性的公共信息开放服务和个性化的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两种类型。普惠性的公共信息开放服务是一种纯公益性服务。对其实行完全免费的政策。个性化的公共信息开发服务是对公共信息再加工、再开发和再利用为基础的差别化服务,它虽然仍是一种公共服务但并不完全属于纯公益性的服务。因此,对其采取何种定价政策就极为敏感。目前国际范围内针对公共信息公开有三类收费政策:一是收取边际成本(即提供服务。如数据处理、拷贝及相应的材料费);二是收取(或试图收取)全部成本(包括信息的生产成本);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回收部分生产成本。由于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服务有别于公开服务,因其信息增值开发加工将耗费更多的公共资源,而它又不能让社会公众普遍受益。因此,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公共信息增值产品的费用显然就有失公平。基于上述认识,公共信息开发服务的定价政策就应考虑将公共信息增值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信息采集成本、信息加工成本、信息分发成本等成本计入其中。考虑到信息增值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特性,一次性高成本投入和可能的多次低成本复制消费。在定价政策上也应具有一定灵活性。综合上述影响定价政策的因素,在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中可取的定价政策思路是以全部成本和差别定价为基础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7.公共信息开发服务的产权保护政策
法学界有专家认为,信息产权脱胎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完善、发展与升华,它继承了知识产权的特质并包含了原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与此同时,信息产权在客体范围上拓宽了视野,将知识产权理念与制度上无法容纳的一些待调整对象纳入其中,承认信息本身就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独立客体。因此,信息产权是为解决信息作为一种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信息权利类型,具体包括对信息财产性质的确认、信息产权权利人的确认和信息产权具体内容的确认等要素。为了有效解决当前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产品供应不足的现状。鼓励有关主体参与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服务的热情,必须通过信息产权保护政策使开发服务主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从当前的政策思路看,扩大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产品的保护范围和权利内容应是重要政策取向。具体的做法包括:
一是在客体上逐步扩大受保护的公共信息开发产品对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学界有专家提出,公共信息开发作品分为检索型、原文型、原文加工型、考证研究型等。以往我国公共信息开发作品多是汇编或整理类的印刷型文献,这些改编、注释或整理的信息资源开发作品当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法规汇编、商标汇编等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外)。而当前公共信息开发作品也可能是数字化作品或增值类的多媒体作品(如艺术信息多媒体数据库)。上述不同类型的公共信息开发产品均享有不同程度的著作权。虽然有学者认为全文数据库、信息目录数据库等检索型作品因其不具有创作性或未公开出版而不具有著作权。在上述作品中所蕴含的创作性劳动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发表与否也不是构成作品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况且。即使有关公共信息开发产品不具有著作权但其理应享有其他性质的信息产权。
二是在主体上逐步扩大受保护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对象。从一般意义上看,著作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判定公共信息开发作品的归属时,也应从作者(实际完成者)与作品关系方面加以考察。关系不同,权利主体和权利划分也不同。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主体仍以公共信息机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为主。因此。在我国公共信息开发过程中涉及最多的是职务作品。随着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政策的确立,社会各类主体均可逐步进入公共信息开发服务领域。为了保护有关主体参与公共信息开发服务的积极性及其投资利益,减少公共信息资源产品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大量“搭便车”行为。对所有参与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主体的利益都应进行保护。因此,从著作权人的发展变化看,公共信息开发作品的著作权人构成将逐步出现多样化趋势。
三是逐步丰富受保护的信息资源产品著作权内容。由于我国公共信息开发服务产品的类型逐步多样化,因此,信息资源产品的著作权内容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这其中,增加信息数据库作品的邻接权就是重要趋势之一。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主要有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和版式设计权等。在数字化转换和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有关人员针对特定的信息作品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理应对其劳动成果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因此,通过对数据库邻接权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完善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等建设进程中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制度。
8.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管理政策
对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应当贯穿于公共信息收集处理、加工生产、营销与服务的全过程中。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标准化政策。任何产品和服务能够被监督管理的前提是应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共性标准与个性标准。共性标准用于衡量各种类型的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共性质量要求。例如,公共信息产品在真实性、完整性、新颖性、可理解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个性标准是指不同类型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所具有的个性质量需求。例如,对于专利信息服务的质量评价,应尤为注重其安全保密性,避免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因泄密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对气象信息服务的质量评价,则应具体到向用户提供气象信息所指向的特定时间或地点等。
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惩罚性政策。公共信息产品服务质量的惩罚性政策是指通过对质量不达标的有关主体进行惩罚。以督促其提高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惩罚性措施包括降低质量评级、处以罚金、质量问题通报等不同形式。在相对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包括勒令其停业并退出该行业等。鉴于目前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质量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即使是采用惩罚性的政策,也应尽量控制采用“行业退出”或“领域退出”等对有关主体生存有“致命性”打击的手段,而主要应采用质量公示或警告等手段。
9.公共信息消费的促进政策
信息消费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为消费对象的消费活动。信息消费过程主要由信息消费主体、信息消费客体和信息消费环境三方面构成。信息消费主体指公共信息产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或使用者;信息消费客体指经加工后可供使用的信息产品与服务;信息消费环境泛指与社会信息活动有关的一切自然、社会因素的总和;是一个由人、信息内容、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政策与法规等要素组成的系统。公共信息消费促进政策也应从上述三方面分别进行设计。
公共信息消费主体消费能力的提升政策。从我国目前信息消费的局势和趋势来看,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消费增势迅猛。居民的信息消费需求增长强劲,信息消费的潜力和优化空间依然较大。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信息消费主体消费能力的提升,要依靠宏观和微观政策的双向调节。宏观政策方面,国家需要通过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全民信息化教育等来逐步提高信息消费主体的消费能力。微观政策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共享与推广奖励措施等政策来促进全社会的信息消费。
公共信息消费客体供给水平的提高政策。信息消费客体供给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提高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自身价值来实现。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自身价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信息产品与服务本身的质量;信息产品与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在政策设计上。主要有两个政策思路:一是通过创新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机制,建立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创建信息产品与服务评优体系等,进一步提高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供给水平;二是优先发展与民生相关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公共信息消费环境的优化政策。一是建立健全与公共信息消费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信息消费的内容,或是制定专门的公共信息消费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公共信息服务的主体与客体、公共信息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公共信息服务消费主体的权利、公共信息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评估等。二是构建公共信息消费水平测评体系。通过对公共信息消费主体需求水平指标、公共信息消费客体供给水平指标、公共信息消费环境水平指标、公共信息消费质量水平指标等指标内容的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测评来检视我国及各地区的公共信息消费水平。为进一步制定公共信息服务政策提供依据。三是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共信息消费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水平,其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集成整合和网络提速等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0.公共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政策
公共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涉及公共信息资源的实体安全、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容安全、公共信息资源的结构体系安全(即公共信息资源的建设应覆盖到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不能在公共资源积累与服务上出现重大的领域或内容缺失与空白)三个不同方面。针对上述三类不同的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层次,有关安全管理政策也应分层进行。
公共信息资源的实体安全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制定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的指导性或标准性技术方案;制定并实施公共信息安全保护的风险管理政策。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容安全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在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设计有关内容安全政策规定;对涉及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进行修订;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内部信息安全政策。公共信息资源的结构体系安全在我国信息安全问题中是一个新视角。事实上,如果不能从源头上保证我国公共信息资源体系对公共享务和社会管理活动的全覆盖,那么公共信息资源的实体与内容安全也不完整,或者说上述两类安全也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在解决公共信息资源的结构体系安全问题时,在突出数字信息遗产存档保护等有关政策之外,还有必要建立对特定公共信息资源的主动建档与捕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