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一)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资产转化的要素分析

1.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的客体选择

政府信息资产转化是将政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内容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形成某种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能力,该种信息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社会公众获得收益。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的条件之一是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应具有一定的质量属性,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能并能满足社会的某种信息需要。这种质量属性可以从两个侧面来理解;一方面,它强调的是信息内容资源要具有较高的绝对质量。政府信息内容资源的客观性是其能否满足社会信息需要的基本条件,或是表现为满足信息利用需要的物质承担者。政府信息内容资源的客观性能具体可以表现为适用性、可靠性、新颖性、完整性等。适用性是指信息内容满足用户需要的性能好坏,其突出表现为是否对用户的利用环境进行限制;可靠性是指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真实准确的程度如何;新颖性是指信息内容是否对其一对象或活动作出先进的反映及其先进性的程度如何;完整性是指信息内容本身的结构是否全面,是否会因对“例外信息”进行分割后影响其客观性能。另一方面,它强调的是信息内容资源应具有较高的相对质量。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应具有满足用户一定信息需要的能力,它是信息内容资源质量的社会属性反映。信息内容资源只有被证明具有符合用户信息需要的质量,才能成为被用户和社会所承认的有效质量,信息内容为特定主体带来利益的过程才能成为现实,信息内容也才可能转化为信息资产。政府信息内容质量的物质性与社会性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政府信息内容的物质性是社会性的基础,是用户信息需要的最终物质承担者,而政府信息内容的物质性最终又必须通过社会性来实现,任何脱离用户需要的信息内容资源客观性能分析都不可能存在。从这个意义看,相对于不同地区、行业、文化水平的用户而言,在不同时段中,政府信息内容资源总能表现出不同的或一定的相对质量。因此,理论上讲,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均不同程度地具备了向信息资产转化的条件。

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的条件之二是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应具有可公开性或可利用性的特征。为用户所需要,也具备了一定客观性能的政府信息内容资源能否转化为信息资产的关键是要看这些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具备了物质性和社会性特点的政府信息内容若因某种规定或原因不可以公开利用,那么它们充其量也仅是具有了转化为信息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却没有成为现实性。在已有的多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立法中,对这种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公开等情况均做了具体规定。

从表述上看,不同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是“保密-不公开”“例外公开”等不同界定,虽然它们在内涵上有些许差异,但其所表明的基本思想都是强调部分政府信息内容是“有条件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控制公开”。这部分属于被控制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尚不具有转化为信息资产的可能性。

2.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的力量来源

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的力量来源取决于法律法规或管理惯例中对参与政府信息内容开放与开发的主体选择。从美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政府机关与私营部门在政府信息开发中逐步取得了相同的法律地位。由于政府机关和私营部门在政府信息开发服务中各具优劣,政府机关提供的信息服务成本较低,而私营部门则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因此,它们两者都是目前美国政府信息开放与开发职务的提供者。此外,美国政府还将政府文献和资料报告,交给由政府指定的(法律认定的),或者由合同规定的政府文献托管机构管理(主要是图书馆和档案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自动从相应政府部门获得政府出版物,提供给所有公民或特定群体。

为了实际推动政府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欧美诸国尤其重视非营利组织在政府信息开放与开发中的作用。西方社会非营利组织在人们的眼中,既不同于作为政府的公共部门,也不同于私营的营利性企业,属于“第三类部门”它们是政府信息开放与开发服务中的重要主体。例如,在瑞典,目前其政府公务员只有3000多人,但承担公共服务的第三部门组织就有300多个,它们均把提供公共信息的服务看作其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申请政府专项经费的同时,也利用自身广泛的社会动员优势筹集资金,从而使政府的有限资金投入起到了放大与示范作用。

在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转化过程中可以引进的力量来源可以是制度公益主体、纯公益主体和客观公益主体三种基本类型。制度公益主体是指在制度约束下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政府及其下属机关部门就是典型的制度公益人,其他公共信息机构或单位也是制度公益主体。它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制度化的方式实施政府信息内容开放与开发服务的行为。纯公益主体如NPO或NGO等,它们是一种受利他动机驱动的、理性决策的、意欲提高社会公益的组织。它们出于自愿动机,通过开放与开发政府信息资源产品,理性地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过程。客观公益主体是指有关市场主体或营利组织,它们加入政府信息资源开放与开发过程可以增加信息资源产品供给而满足社会需求。(https://www.daowen.com)

(二)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的转化模式

政府信息内容资源向信息资产的转化可以分为三种模式;自主转化模式、委托(外包)转化模式和合作转化模式。

1.自主转化模式

自主转化模式是指政府部门独立对所拥有的信息内容进行再加工、再开发与再利用,以期为特定主体带来增值性服务以及一定的经济利益。自主开发模式完全依靠政府自身对已有信息内容资源进行开发,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得不到外部的技术、资金、人员的帮助,政府信息服务的质量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除此之外,政府自主开发容易导致垄断开发,一些政府部门对信息资源独占性严重,自主开发的结果将会进一步加剧政府垄断的程度。但对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资源必须由政府部门掌控,并对其进行合理可控的开发利用,这也是自主转化开发模式存在的合理之处。

2.外包转化模式

外包转化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将一部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等部分)外包给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其他企业,由那些机构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开发整合。其中,外包出去的信息资源一般不涉及政府机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等。外包开发模式使政府不必参与开发整个过程而获取一定的成果,还能利用外部的资金优势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虽然政府信息资源外包开发模式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信息资源监管运营机制,因而在外包过程中容易产生信息安全、资产流失等问题。

3.合作转化模式

合作转化模式是指政府部门与商业化机构共同开发信息内容资源,以双方共同的利益为基础,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该模式以企业为开发主体,充分利用企业的信息技术、信息人员、资金和设备等优势,在开发过程中政府充当着内容资源供给者和开发监管者的角色。合作开发模式既可以降低公众的信息获取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重复劳动,节省大量的时间,又有助于打破政府对信息内容资源的垄断。